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近期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同时,对辖区殡葬服务收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要通过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和价费秩序。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发生。
各市、州管理办法、标准请于2007年3月报省备案。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2006年12月15日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其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
殡仪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服务项目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收费。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延伸的、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备租赁、遗体整容化妆、整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乐队等。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二000年三月六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指殡葬服务机构对提供的各项殡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殡葬服务是指在人们亲友去世后,为了完成对逝者的最后送别,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遗体处理、告别仪式、火化或土葬等。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保障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风气和谐稳定。
一、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参考市场行情,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市场行情,综合考虑服务项目的性质、规模、地段、设施、设备等因素,以确保收费合理。
2. 保障逝者家属权益,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保障逝者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变相强制消费和不合理收费。
3. 保障服务质量,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匹配,对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降低其收费标准,以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4. 公开透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遗体处理费,包括遗体冷藏、清洗、整容等费用。
2. 丧葬用品费,包括棺木、骨灰盒、花圈、纸钱等费用。
3. 仪式服务费,包括告别仪式、守灵、祭祀、殡仪馆使用等费用。
4. 火化或土葬费,包括火化费用、土地使用费、墓地费用等。
5. 附加服务费,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附加服务,如骨灰撒海、追悼会组织等。
三、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定价,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殡葬服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导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合理。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保障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3. 行业自律,殡葬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规范,引导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豫价费字[1998]366号)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火葬场收费标准目录
火葬场收费标准目录火葬场是人们进行火化处理的场所,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利益。
为了让市民更清楚了解火葬场的收费标准,我们特制定了火葬场收费标准目录,以便市民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一、火化服务费用。
1. 成人火化费用,根据火葬场所在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500元至2000元不等。
2. 儿童火化费用,根据年龄大小而定,一般在200元至800元不等。
3. 遗体冷藏费用,如果因故需要延迟火化,需缴纳每日50元的遗体冷藏费用。
二、骨灰存放费用。
1. 骨灰存放费用,根据存放时间长短而定,一般在100元至500元不等。
2. 骨灰存放超时费用,如果超过存放期限,需缴纳每日20元的超时费用。
三、服务项目费用。
1. 灵车使用费用,根据车型和距离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200元至1000元不等。
2. 灵柩使用费用,根据不同材质和规格,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500元至3000元不等。
3. 火化仪式费用,根据仪式规模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不等。
四、其他费用。
1. 遗体接运费用,根据距离和交通工具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200元至1000元不等。
2. 遗体处理费用,根据遗体情况和处理方式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200元至1000元不等。
3. 遗体火化证明费用,根据办理程序和材料复印数量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在50元至200元不等。
以上为火葬场收费标准目录的主要内容,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火葬场公布的为准。
希望市民能够根据此目录了解相关收费信息,合理安排丧事,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郑州烈士陵园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2007]19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郑州烈士陵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郑州烈士陵园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2007〕19号)郑州烈士陵园: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骨灰存放费1、骨灰存放10年期每年每盒180元;2、骨灰存放15年期每年每盒160元;3、骨灰存放20年期每年每盒150元。
二、选位费3、4、5层一次性按每个穴位收200元;三、工本费1、骨灰存放证工本费5元/本;2、智能服务卡工本费25元/卡;骨灰存放证和智能服务卡由故者家属自愿选择;烈士免收。
四、松鹤园护墓管理费每年每墓60元。
五、祭奠场焚烧卫生清理费5元/次。
六、租用服务收费1、租用塑料花篮每个5元;2、租用大厅(含休息室)每次120元。
七、加工、制作、购置项目收费1、提供骨灰罩、党旗、瓷像、彩雕玻璃按工料费加价30﹪计收费用;2、鲜花篮制作根据用工用料,由故者家属与陵园协商收费;3、出售祭品按进价加价20﹪计收费用。
上述收费从二〇〇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收费前应到郑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方可收费。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
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二000年四月四日)各市、地物价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85号《关于贯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改革各项配套服务措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精神,鉴于近几年火化设备价格及汽、柴油和汽车配件、修理等费用提高,加大了殡葬业务成本,不少单位长期亏损经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殡葬单位的发展。
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尸体火化费16岁以上的,普通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160元,中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40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280元,高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40万元以上)每具尸体收费350元;不满16岁的收费减半。
二、运尸费凡用殡仪车运尸,距殡仪馆20公里以内的,普通殡仪车(每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收费120元,中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10万元-20万元)收费200元,中高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20-40万元)收费350元,高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40-60万元)收费800元,超豪华殡仪车(每辆价格在60万元以上)收费面议。
超过1公里均加收5%(按单程计算)。
殡仪车到达接尸地点后,半小时内不另收费;超过半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2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赣人字[2007]288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以下调整: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级别;调整;骨灰盒;费用;人民政府;遗体;标准;存放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2.3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OO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J],
2.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J],。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漯政办[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漯政办[2013]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免收漯河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免收范围和对象在漯河市死亡并在漯河市殡仪馆、源汇区殡仪馆、舞阳县殡仪馆和临颍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一)凡户籍在我市不享受国家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指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人员);(二)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漯河籍的学生;(三)驻漯部队现役军人;(四)与在漯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但不享受丧葬补贴待遇的在漯河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五)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六)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其他特殊对象。
(需经市、县民政局批准)二、免收项目和标准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9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免收抬运尸体、火化、尸体冷藏、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市区殡仪馆800元/具,县殡仪馆600元/具)。
在漯河市辖区死亡的“三无”人员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补贴。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纠正殡葬改革中违规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民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少数县(市)的殡葬改革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违规现象,如以罚款代替火化、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殡仪服务收费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优化殡葬改革工作环境,巩固来之不易的殡葬改革成果,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纠正各种殡葬违规行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殡葬改革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层层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公墓。
凡未经民政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为非法公墓,是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一些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也属清理整顿之列。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平政办[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平政办〔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要求,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殡葬惠民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殡葬惠民政策的范围具有平顶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平顶山籍的学生;驻平部队现役军人;与在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平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公安司法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和案件纠纷遗体。
在平顶山市各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其丧属或承办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时,均实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1.普通殡仪车运尸费;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3.抬尸费;4.普通遗体冷藏柜存放费(3天)。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市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规定,结合市区殡仪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是:1.普通殡仪车运尸费200元;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350元;3.抬尸费50元;4.普通遗体冷藏柜存放费(3天)150元,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合计750元/具。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 。
政 策 深 化殡 葬 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 健康 发第 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殡 葬服务 收 费 包
,
,
展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格法 》 《殡 葬 管 括殡葬 基本服务 收 费 和 殡葬延 伸 服务 收 费 。
理条例》《 江 苏省 价格条例》 和 国 家发 改 委 、第 四 条 殡 葬 服务 收 费 实 行分 类 定 价
维护
等费
用
的
。
基本
服务
和
延伸
服务收
费
项
目
及
标准
目
第 七 条 殡葬延伸 服务 收费 包括殡仪
录 对殡葬服务项 目名 称 ,
务 内容 、 定价形
延伸 服务 费 、 经 营性公墓墓葬 费 等 。
包
括
式
:
、
收
费
标
准
、
计
费
单
位
等
进行
分
类
分
项
明
一 殡仪延 伸服务费 是 指在 基本 殡仪
(
)
确 。
服务 以 外 、 供 群 众 自 愿选 择 的特殊服 务项第 + 条 各 地在制 定或 调 整政 府定 价 、
费 用 ;
推进 。
( 二 ) 公 益性 公 墓 墓 葬 费 是 指 公 益性墓各设 区 市 、 县 ( 区 ) 价格 主管部 门 负 责 制
穴等墓 葬设施 含立 体式 骨灰 存放格 位 建 定殡葬 服务 收费标准 并会 同 民 政部门 对殡
(
)
,
墓 、 安 葬 、 土 地 租用 等 服 务 , 以 及 提 供 以 上 葬服务及 收费 行为 进行 日 常监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郑州殡仪馆收费标准
郑州殡仪馆收费标准郑州市殡仪馆是市民丧葬服务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郑州殡仪馆的收费情况,我们特整理如下收费标准,以供参考。
一、遗体冷藏费用。
1. 遗体冷藏费用按照遗体保存的时间来计算,每天收费标准为XX元/天。
2. 遗体冷藏费用的开始时间为遗体送达殡仪馆之日起,到遗体出殡之日止。
二、遗体火化费用。
1. 遗体火化费用按照遗体的身高、体重来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身高XX厘米以下,体重XX公斤以下,收费标准为XX元;身高XX厘米以上,体重XX公斤以上,收费标准为XX元。
2. 遗体火化费用包括殡仪馆的火化服务费用和相关材料费用。
三、告别厅使用费用。
1. 告别厅使用费用按照使用时间来计算,每小时收费标准为XX元/小时。
2. 告别厅使用费用的开始时间为家属进入告别厅的时间,结束时间为家属离开告别厅的时间。
四、遗体存放费用。
1. 遗体存放费用按照遗体保存的时间来计算,每天收费标准为XX元/天。
2. 遗体存放费用的开始时间为遗体送达殡仪馆之日起,到遗体出殡之日止。
五、遗体运输费用。
1. 遗体运输费用按照遗体的距离来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距离XX公里以内,收费标准为XX元;距离XX公里以上,收费标准为XX元。
2. 遗体运输费用包括遗体的装车、运输和卸车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1.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遗体的清洗、整容、照相、遗体保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为郑州市殡仪馆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希望市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提前了解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同时,也希望殡仪馆能够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让市民在悼念逝者的过程中感受到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河南省丧葬费标准2022是多少
河南省丧葬费标准2022是多少⼩王的姥爷是⼀家公司的退休职⼯,上个⽉不幸去世,在办理完后世后听说退休⼈员还有⼀笔丧葬费,不知道河南最新的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河南省丧葬费标准是多少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河南省丧葬费标准2020是多少丧葬费,是职⼯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前全国没有统⼀标准。
从某些地⽅规定来看,丧葬费⼀般按照职⼯死亡时当地职⼯⽉平均⼯资的⼀定⽉数计发。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丧葬费包括:1、在丧葬过程中发⽣的费⽤包括:1.1为安排死亡⼈⽣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场地的费⽤、为死亡⼈整理遗容费、⽕化费、运⼫费、⼫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灰寄存、购买墓碑等⽀出的费⽤;1.2规定允许⼟葬的地⽅,为安葬死亡⼈的未超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占地⾯积使⽤费、购买棺材费⽤,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出的必要费⽤,等等。
2、在⼈⾝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付赔偿⾦。
其应当赔偿的项⽬是:2.1寿⾐费受害⼈死亡的寿⾐⽀出,应当赔偿。
寿⾐的购置费,应当是⼀般的寿⾐,受害⼈家属采⽤⾼级寿⾐装殓的,只赔偿⼀般标准的寿⾐损失。
2.2运⼫和⽕化费这是必须⽀出的费⽤,应当全额赔偿。
2.3⾻灰盒(棺⽊)费在有⽕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灰盒的购置费⽤,标准是中等的费⽤。
如果受害⼈家属采⽤⾼级⾻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计算。
在没有⽕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购置费。
2.4⾻灰存放费⽤对此,只赔偿⼀期⾻灰盒放置费⽤。
必须采⽤⼟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
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修正)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6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民[2008]2号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豫民〔2008〕2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680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550元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420元护理费。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三、一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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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价费字[2000]09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价费字[2000]095号二000年四月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民政局:
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85号《关于贯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改革各项配套服务措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精神,鉴于近几年火化设备价格及汽、柴油和汽车配件、修理等费用提高,加大了殡葬业务成本,不少单位长期亏损经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殡葬单位的发展。
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