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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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65号【发文日期】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八条(一)、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九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通知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运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于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壹)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运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之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 作 的指 导 意 见 》 ( 国办 发 [ 2 0 1 1 ] 1 8号 , 以 下 简称 国办 发 1 8号 文 件) 实施 以来 , 各 地高度重视 , 认 真 抓 好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中
职 工 安 置 、 劳 动关 系处 理 和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等 相关 政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中 劳 动关 系处 理 工 作 的指 导 ,帮 助 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制定 完善 职工 安 置 方 案 , 明确 参 加 厂 办 大 集体 改 革 人
四 、社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年金 方 案 应规 定 社 会 组 织 缴 费 计 人
工 作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比例 ,可 以综 合 考 虑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贡 献 、年 龄 等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的计 入 比例 .但 差 距 不 宜 过
大。
各 地 要 根 据 劳 动合 同法 及 国办 发 1 8号 文 件 要 求 , 加 强 对

已 经依 法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并 履 行 缴 费 义
策的落实 , 取 得 了 积极 进展 。但 也 有 部 分 地 区反 映 , 在 相关 政
策 理解 和把 握 上 还 存 在 一 些 实 际 问 题 。 为进 一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的社 会 组 织 , 可 以建 立 企 业 年金 。其 中工 作 人 员 较少 的社 会
公示・ 政策规定
1 3 / O 9 / 总第 3 3 8期
关于鼓励社 会 团体 、 基 金会和 民办非企业
单位 建 立 企 业 年金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人社部 发  ̄ 2 0 1 3 ] 5 1号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进行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认真执行培训收费政策规定,随意办班培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我市各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培训收费,把全市的培训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实行逐次核准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党政机关在每次培训办班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办班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单位机构编制文件、经费供应方式、培训方案、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交回《收费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各个方面。

二、目的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组织资金的安全,并规范组织财务活动,防止财务犯罪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3. 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组织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绩效。

三、重要性1. 维护组织的财务秩序。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组织的财务活动,防止财务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财务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金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和优化组织的财务状况。

4.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决策能力和运营效益,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体内容1.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财务报告和预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政策和准则、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预算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评估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 育 经 费%分 别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允 许 税 前 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 &’"()’"(*+’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 关 费 用 中 直 接 列 支 的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三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额时%已扣除职 工 福 利 费 的%不 得 再 计 算 扣 除 医 疗 基 金, 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 的%可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的 标 准 额 度 内 计 算 扣 除 医 疗 基 金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职 工 医 疗 基 金 % 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一 )财 政 拨 款 " (二)经国务院及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和 收 取$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或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资 金 !附 加 收入等" (三 )经 国 务 院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不 包 括 计 划 单 列 市 )批 准 $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 (四 )经 财 政 部 核 准 不 上 交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 (五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用 于 事 业 发 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 )事 业 单 位 从 其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单 位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2022年8月18日附件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按照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美育教育,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以文化人。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

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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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标 签】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综﹝2002﹞76号
【发文日期】2003-03-05
【实施时间】2003-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规[2000]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1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民办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企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民办函〔2024〕49号各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4年7月—9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100个,其中社会团体90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查看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审批单据、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5•【文号】财综[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财综[200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豫民文〔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豫民文〔2023〕47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2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一)网上填报。

参检单位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登录河南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网址https:///),点击“2022年度年检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全称,密码同上年度。

新成立单位和未修改密码单位可使用nj123456作为登录密码),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

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等级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可喜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广泛。

它是我国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结晶。

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积极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

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兴利除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确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的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

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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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
(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
(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民间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以服务成本费用为基础,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和促进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坚持协商、自愿和不过多增加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负担的原则。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调查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收费管理的基本形式:
(一)民间组织在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活动并实施收费前,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首先对其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对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收费项目,应按本办法对其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对其他实施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应在《收费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未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实施收费。

(二)依照规定,民间组织可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购专用收费票据。

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专用票据,不得实施收费。

(三)民间组织如需变更《收费许可证》上所列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需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记载不符的,属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收费许可证》年审,对上一年度民间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

《收费许可证》未实行年审的,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第十二条民间组织在实施经营服务务性收费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民间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也不得以排挤
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按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民间组织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委托民间组织强制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并向有关当事人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民间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民间组织收取赞助费、接受捐赠等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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