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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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
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8年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要求和2008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解决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地要按照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群众的共同愿望、实际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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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
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号】豫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
划》的通知
豫民〔20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推进我省“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河南省民政厅
2022年1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低保标准

河南低保标准

河南低保标准河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省份中,低保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低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因此,了解河南低保标准对于关心民生的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河南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在城市地区,单身人员的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发给低保金。

而在农村地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此外,对于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还有相应的提高,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申请低保的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低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能力改善生活的;其他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

另外,对于低保对象来说,他们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接受政府的救助后,需要按时参加政府安排的劳动或者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擅自转移、挪用低保救助金等。

总的来说,了解河南低保标准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我们才能更好地关心和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体,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关爱。

同时,对于低保对象来说,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融入社会,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希望低收入群体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生活,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社会充满温暖和关爱。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豫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在乡村建设上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国前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县域整体提升和均衡发展。

坚持农民主体。

尊重农民意愿,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增强群众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城乡融合。

打造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节点、乡村为腹地的发展新格局,促进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交换。

坚持循序渐进。

聚焦阶段任务,找准突破口,排出优先序,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

坚持建管并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户适量付费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信政文[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文〔2011〕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城乡低保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第三条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受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一并报送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1)

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1)

堵住“偷吃”农村低保的“贪嘴”——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记者陈曦通讯员宋振科闫国策核心提示:为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农村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五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向与农村困难群众争利者亮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不久前,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贾洼村党支部书记吕新国收到了一份党纪处分决定执行书——他因扣押村民低保本、违规办理低保手续等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吕新国在确定该村低保对象时,未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而是自己一人说了算,违规分配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双庙乡民政所分给该村的87个低保指标。

他将这些低保本扣留,并将近6.6万元的低保金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分摊给了他自己确定的110个低保对象,吕新国之子也从中分得名额,领到了1200元低保金。

吕新国的这一问题被发现,源于河南去年7月开展的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该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共立案查处749件,已查结531件,查处违规违纪资金786万余元。

决策:五部门联手亮剑清查不留一个死角,确保该享受的一户不丢,不该享受的一户不拿此次专项检查的缘起,还得从一份题为《低保违规问题成为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热点》的信访简报说起。

既是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的河南自2003年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以来,该省的农村低保对象由2003年的118.58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70.68万人,救助资金也由2003年的0.3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8.07亿元。

低保资金总额巨大,且涉及基本民生。

因此,将低保发放给那些最需要的困难群众,从而实现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

然而,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在深入调研中却发现,在确定农村低保人员和发放低保资金的过程中,‚人情保‛、‚权力保‛、‚关系保‛所导致的违规发放低保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存在,已成为引发该省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举办,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五条省民政厅指导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城乡低保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 证明
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书面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 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镇(街道)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镇(街道)每年12月底前发起现有低保和特困人员对象的信息年度复核工作,在核对结果出来后要及时 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对象 。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道)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 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街道)职责
各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 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动态管理下的应 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分散委托照料服务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 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 ;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制定完善照料 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 开展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要充分发 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同

2024年河南省低保新政策

2024年河南省低保新政策

2024年河南省低保新政策关键信息项:1、低保申请条件2、低保保障标准3、审核流程4、动态管理机制5、违规处理措施11 低保申请条件11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河南省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1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

113 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

114 因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2 低保保障标准121 明确 2024 年河南省各地市的具体低保保障金额标准。

122 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13 审核流程131 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2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13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34 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135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36 公示: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4 动态管理机制141 定期复核: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家庭经济状况仍符合低保条件。

142 主动报告: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143 信息比对: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动态比对。

15 违规处理措施151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152 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豫民文〔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豫民文〔2024〕6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一)网上填报。

参检单位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登录河南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登录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Shzz@20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进入“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在线办事”--“年检申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政部关于表扬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表扬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表扬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来源:社会救助司时间:2009-01-22 14:49民函〔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下发后,各地按照有关要求,积极行动,精心部署,广泛开展了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初步实现了“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目标,全面提高了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

近日,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民政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民办函〔2008〕146号),对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估。

为巩固成绩、树立典型、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民政部决定对达到《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要求,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等116个县(区、市)民政局、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等300个街道(乡镇)、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赵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等300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在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副局长马国友等30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精心组织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10个省级民政厅(局)授予优秀组织单位称号。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创新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向受到通报表扬的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单位学习,要以他们为榜样,激励和推动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深入发展,努力把城乡低保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县、区、市)名单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街道、乡、镇)名单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单4.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名单5.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优秀组织单位名单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县、区、市)名单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灵台县民政局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民政局附件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街道、乡、镇)名单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事处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武威市古浪县泗水镇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平凉市崆峒区中街街道办事处定西市岷县岷阳镇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附件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单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草场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万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康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复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登县城关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嘉峪关市前进路街道铁北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昌荣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永昌县城关镇昌康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酒泉市肃州区西北街同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塔县东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玉门市老市区和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瓜州县渊泉镇县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敦煌市沙州镇小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小寺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泽县沙河镇乐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红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台县城关镇人民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东小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民勤县城区街道新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天祝县华藏寺镇中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街道黄土岘社区居民委员会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村民委员会会宁县会师镇东山根社区居民委员会靖远县乌兰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秦安县兴国镇何川社区居民委员会武山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水县白沙乡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张家川县木河乡下庞村村民委员会天水市秦州区中城街道重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川县街道办事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灵台县城区街道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华亭县东华街道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崇信县柏树乡闫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庄浪县水洛镇中川村村民委员会庆城县庆城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宁县新宁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县曲子镇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宁县山河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华池县柔远镇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洮县洮阳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漳县武阳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通渭县平襄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定区永定路街道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徽县城关镇桥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潭县城关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迭部县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临夏市城北办事处东校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康乐县附城镇刘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广河县庄禾集镇钱家村村民委员会临夏县土桥镇曹家村村民委员会和政县城关镇城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附件4: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名单甘肃省梅岩嘉峪关市民政局低保科科长史安懿张掖市民乐县民政局低保办副主任庞娟(女)天水市清水县民政局低保办主任何晓业庆阳市西峰区低保办主任周芳(女)陇南市康县民政局低保办干事乔永华临夏州临夏县民政局局长附件5: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2024年农村低保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低保工作总结
二、主要做法
(一) 领导重视,周密部署,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始终把它当成一件“保民生、促稳定”的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市、县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统一安排,乡党委每年都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低保工作,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城乡低保提标调整期间,乡党委政府都会召开由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并与各村签订城乡低保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督促各村提高认识,认真
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始终把它当成一件“保民生、促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市、县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镇党委每年都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低保工作,并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XX镇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低保提标扩面调整期间,镇党委政府都会召开由村主要负责人和民政信息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并与各村签订低保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督促各村提高认识,认真抓好低保工作,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到农村低保工作的全程中去。
(三)管理规范。我区农村低保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暂行办法,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按章办事,坚持两次张榜公布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保证全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区低保工作仍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村居干部没有严格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实上报低保对象;二是个别村居存在人情保、关系保和权力保问题,随意性比较大,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谁就不给谁,甚至把农村低保作为治村的手段;三是救助水平偏低,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困境;四是低保金发放的工作效率比较低。由于低保对象量多面广,分布在全区25个乡镇、街道252个行政村(社区)1000多个自然屯,民政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又缺乏网络对接平台,低保金都是由民政助理现金直接发放给低保户,影响了低保金发放的工作效率;五是农村低保工作没有经费保障,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六是基层民政管理力量薄弱。当前我区各乡镇只有1到2名民政助理,且有一部分民政助理还兼其他职务,而且还得参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管理力量十分薄弱,难以适应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且乡镇民政办工作条件落后,没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没有配备低保专用计算机等设施设备,难以实行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库管理。

精编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讲话精选多篇(三)

精编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讲话精选多篇(三)

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讲话精选多篇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讲话精选多篇社会救助是克服和缓解贫困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安排,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讲话精选多篇,仅供参考。

篇一: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全省第十七民政会议和全市第二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社会救助工作。

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的社会救助工作讲几点意见:一、20xx年社会救助工作回顾20xx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全市社会救助事业持续发展的一年。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业务部门具体指导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战线全体同志共同努力下,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工作任务,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城乡低保工作较好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1、城乡低保覆盖面逐步扩大,救助标准不断提高。

截至20xx年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2.7万人,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20元/人.月、180元/人.月,全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30636.3万元(其中发放春节一次性补贴3792.5万元)。

第四季度农村低保对象达到226784户、330565人,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25元/人.月、87元/人.月。

本年度全市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40580.1万元(其中发放春节补贴6494万元)。

2、城乡低保管理进一步规范。

我们把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等有机结合,强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对于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市纪委在去年的5-8月份在市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城市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全市城市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信纪发[20xx]7号)文件,市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全力配合市纪委,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
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民办函[2008]146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
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豫民文〔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24〕86号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乱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清理优化全省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做好清理优化工作。

二、集中清理规范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创建示范、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保留的项目,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自觉抵制和纠正其他社会组织违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行为。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豫民明电[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明电〔2007〕38号)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巩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现将《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全省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一、目标要求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

二、主要内容(一)完善制度。

各地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完善群众评议、长期公示、分类管理、定期审验、档案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等6项制度,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1.群众评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分别成立代保待遇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有记录,参加人员有签字。

2.长期公示制度。

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委会设立长年固定公示栏。

公示内容应包括固定公示内容和动态公示内容。

固定公示内容:有关低保政策;低保待遇申请程序和所需提交有关材料;举报电话号码。

动态公示内容:城市代保应公示:低保待遇公布榜(按全省统一格式长期公示)、取消人员名单、低保金变更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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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豫民明电[2007]3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11.01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民明电〔2007〕38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巩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全省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一、目标要求
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制度。

各地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完善群众评议、长期公示、分类管理、定期审验、档案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等6项制度,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1.群众评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分别成立代保待遇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有记录,参加人员有签字。

2.长期公示制度。

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委会设立长年固定公示栏。

公示内容应包括固定公示内容和动态公示内容。

固定公示内容:有关低保政策;低保待遇申请程序和所需提交有关材料;举报电话号码。

动态公示内容:
城市代保应公示:低保待遇公布榜(按全省统一格式长期公示)、取消人员名单、低保金变更人员名单。

动态公示内容每月更新一次。

农村低保应公示:低保待遇公布榜(按全省统一格式长期公示)、取消人员名单、资金发放情况。

动态公示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

3.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劳动能力、健康善,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A、
B、C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办法由各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当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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