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注: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 转移登记22 注:.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9)13.1 首次登记 (39)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2)14.1 首次登记 (42)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5)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1)18.3 ......................................................................................... 注销查封登记51 注:.19 登记资料管理 (52)19.1 一般规定 (52)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4)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注:.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常州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常州常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常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是指在常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登记申请1. 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2. 登记机构应使用标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登记材料审核1. 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审查。
2.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完整的材料,登记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提交缺失的材料。
三、权属界线核实1. 申请人未提供确凿的地界资料的,登记机构应检查现场界址、桩点和标志物等,核实不动产界线情况。
2.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地界资料需要核实的,登记机构可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绘,确保界线的准确性和权属的明确性。
四、权属调查与公告1. 登记机构应对不动产权属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不动产的具体情况、权利变动情况、权利限制情况等。
2. 在权属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登记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3. 公告期内,任何人可以对登记申请内容提出异议,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核实。
五、登记审批1. 经过公告期的等待后,如未收到任何异议或已核实并解决所有异议,登记机构应综合审核登记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2. 登记机构应在决定作出后,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将权属变动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登记备案1. 登记机构应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包括权属登记信息、权属证明文件等。
2. 不动产登记备案信息应定期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不动产登记情况。
七、数据维护与更新1. 登记机构应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权属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准确地录入和保存。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权属的变动情况,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登记原则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登记原则是怎样的?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就代表着个人资产,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要去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去办理登记的时候,还是要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哪些以及登记原则是怎样的。
只有提前做好了一系列的准备,才不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手忙脚乱,出现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相关内容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总体要求是哪些?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原则是怎样的?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 总体要求 (7)1.2 登记原则 (8)1.3 不动产单元 (9)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1.5 不动产登记簿 (11)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1.9 代理 (18)1.10 其他 (19)2 申请 (21)3 受理 (22)3.1 查验登记范围 (23)3.2 查验申请主体 (2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3.4 询问 (24)3.5 受理结果 (25)4 审核 (26)4.1 适用 (26)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4.5 实地查看 (27)4.6 调查 (28)4.7 公告 (28)4.8 审核结果 (29)5 登簿 (30)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分则 (31)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7.1 首次登记 (31)7.2 变更登记 (32)7.3 转移登记 (34)7.4 注销登记 (35)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8.1 首次登记 (36)8.2 变更登记 (38)8.3 转移登记 (40)8.4 注销登记 (4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9.1 首次登记 (43)9.2 变更登记 (45)9.4 注销登记 (49)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10.1 首次登记 (50)10.2 变更登记 (52)10.3 转移登记 (53)10.4 注销登记 (5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11.1 首次登记 (57)11.2 变更登记 (59)11.3 转移登记 (60)11.4 注销登记 (62)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12.1 首次登记 (63)12.2 变更登记 (65)12.3 转移登记 (67)12.4 注销登记 (68)13 地役权登记 (70)13.1 首次登记 (70)13.2 变更登记 (71)13.3 转移登记 (73)13.4 注销登记 (74)14 抵押权登记 (75)14.2 变更登记 (78)14.3 转移登记 (80)14.4 注销登记 (81)15 预告登记 (8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8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8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85)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86)16 更正登记 (87)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87)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89)17 异议登记 (90)17.1 异议登记 (90)17.2 注销异议登记 (91)18 查封登记 (92)18.1 查封登记 (92)18.2 嘱托查封主体 (92)18.3 注销查封登记 (93)19 登记资料管理 (94)19.1 一般规定 (94)19.2 纸质资料管理 (95)19.3 电子资料管理 (98)20.1 查询主体 (100)20.2 申请材料 (101)20.3 查询条件 (101)20.4 出具查询结果 (101)20.5 办理时限 (102)附录A (103)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3)A.2 通知书、告知书 (10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0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10)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1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1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1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1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17)A.3 公告文书 (11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1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20)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22)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23)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24)A.5 询问记录 (12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28)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29)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31)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32)A.7 授权委托书 (133)A.8 承诺书 (13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35)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的种类、属性、权利和限制等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公平、公正、高效的登记工作,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申请的受理1. 不动产登记业务应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工作人员应核实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应当在申请材料的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如有需要补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申请状态。
二、权属调查的实施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权属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状况、系留等情况。
2. 权属调查应当采取公告、发函等方式进行,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3. 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向法院、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三、权属证明的提供1.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包括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使用权类型、权利人姓名等信息。
四、登记手续的办理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明书上进行登记。
五、登记结果的通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
2. 登记结果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登记结果和权益归属等情况。
六、登记档案的管理1. 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详细的管理,包括建立档案系统、分类整理、备案查阅等工作。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长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合法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主体1.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上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下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不动产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
不动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二、登记程序1.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不动产信息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登记事项:经过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的登记等。
4.公告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告知,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证。
三、登记事项1.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情况。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2.不动产界址测绘:不动产登记应当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测绘,确保不动产的范围和位置的准确性。
不动产界址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
3.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登记结果1.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面积证明、不动产抵押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重要依据。
2.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其次,在登记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进行登记手续,如支付登记费用、填写申请表等。
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及时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相应的登记证明。
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过程中,要保
障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登记
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
完善,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和方式。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
最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问题的发生。
总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依据,各方应当遵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相应的步骤
和程序进行登记操作,以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到规范
操作,才能保障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天津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事项进行登记,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天津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也相当繁琐复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登记主体和资格1.登记主体天津的不动产登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2.登记资格不动产登记的资格要求是指提交登记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供权属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登记申请流程1.申请材料准备登记申请人应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权属证明、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2.在线申请天津不动产登记实行了在线申请的方式。
登记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和上传相关材料。
3.材料审核登记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问题,登记中心将与申请人联系并要求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4.现场审核经材料审核合格后,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人前往现场进行审核。
现场审核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核对不动产信息等环节。
5.登记结果经现场审核合格后,登记中心将出具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明,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到不动产的登记情况。
四、特殊情况处理1.异议登记当不动产涉及异议情况时,登记中心将受理异议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补正登记当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
五、登记费用天津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包括登记费、测绘费、公告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可参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登记查询和证明申领登记完成后,不动产权利人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了解自己的不动产权益情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机构的设置和组织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进行的,该机构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设立,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的登记知识和技能。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登记材料的准备和递交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材料较多,因此在准备和递交材料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各类登记表格和申请书,同时提供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提供权属证明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材料递交给登记机构,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三、登记原则和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书内容提出申请的修改或者申诉。
四、登记后的备案和异议处理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备案,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册。
同时,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转让和注销等情况,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中及时予以备案。
如果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异议,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确有异议的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利。
六、登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申请人资格1. 申请人应为合法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2.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合法存在和代表权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3. 对于代理人,应提供原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登记申请材料1.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2. 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转让协议等。
3.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4. 土地证明材料:如果不动产是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书、房屋建筑图纸等。
三、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2. 受理与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申请并进行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补正材料的要求。
3. 公示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公示期限满后,如无异议,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4. 注册登记:在公示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登记结果1.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权利情况,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况。
2. 公示公告结果:公示期满后,如有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公示和公告。
五、登记数据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六、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
费用标准应合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明细清单。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登记资料管理部分1.1 一般规定1.1.1 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1.1.2 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2 纸质资料管理1.2.1 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1.2.2 移交300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2.3 接收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籍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的一般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受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登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申请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询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书面材料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地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核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登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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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确定和变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操作。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在申请表上进行明确标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审查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审查登记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四章办理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
国土资源部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这意味着殊为敏感的以人查房难以拥有合法空间。
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2、层层把关,信息安全有保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公众一方面对今后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功能寄予期待,同时,对信息安全的担忧也如影随形。
据了解,《规范》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安全管理作出了缜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规范》规定,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依规,确保统一登记完整落地。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规范》强调,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改备案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出现更改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借款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职责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牵涉不动产权利迁移的更改情形。
3.转移登记迁移备案,就是指不动产权利在相同主体之间出现迁移所须要展开的备案。
因以下情形引致不动产权利迁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迁移备案:(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参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划分、分拆引致权利出现迁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减少或者增加以及共计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迁移引发不动产抵押权迁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迁移情形。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歼灭时,须要办理冻结备案。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办理冻结备案:(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退出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致不动产权利歼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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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3 预查封登记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4属地登记原则1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单元跨行政区域且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办理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协商确定或者依指定办理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2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1.3不动产单元1.3.1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1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2 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3 有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1.3.2不动产单元编码不动产单元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1.4不动产权籍调查1.4.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3 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可继续沿用。
1.4.2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工作,结合日常登记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的现势、有效和安全。
1.5不动产登记簿1.5.1不动产登记簿介质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1.5.2建立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宗地或宗海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联。
1 一个不动产单元有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分别按照一个权利类型或事项设置一个登记簿页;2 一个登记簿页按登簿时间的先后依次记载该权利或事项的相关内容。
1.5.3更正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
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1.5.4管理和保存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
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一证一号,更换证书和证明应当更换号码。
有条件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印制二维码等防伪手段。
1.6.2不动产权证书的版式不动产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
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一个不动产单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单一版版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其集中记载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1.6.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
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6.3.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1.6.3.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1.6.3.3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1.6.4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生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缮写,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生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管理,建立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管理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空白、作废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外流、遗失。
1.7登记的一般程序1.7.1依申请登记程序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2依嘱托登记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嘱托;(二)接受嘱托;(三)审核;(四)登簿。
1.7.3依职权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启动;(二)审核;(三)登簿。
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8.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1.8.2申请材料格式1.8.2.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1.8.2.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1.8.2.3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