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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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临床科学、合理、规范用血,加强血液使用的管理,结合我院输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用血必须根据患者病情计划用血,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2.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做到一血多用,节约血液。

3.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细胞压积低于30%属输血适应症。

4.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5.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6.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时,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字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7.以上第4、5、6条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急诊用血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8.在推行成分血及用血量时认真参照《内科输血指南》、《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中相关内容严格执行。

9.凡需输注新鲜全血的均需办理病情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10.输血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单上的年龄、诊断、目的及相关内容严格审查申请的血液品种和血量,必要时要与临床医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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