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根据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培训讲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规范民用航空活动,提高民 用航空运输效率。
航空法规的体系结构
01
国际航空法规
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02
国内航空法规
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本国领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01
规定了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安全规则等,是
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权限、措施等,旨在保
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03
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危
险品运输的安全。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规
展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可 以共同推动全球航空业的发展 ,提高整体竞争力。
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航空法规有助于维护国际 航空秩序,确保各国在平等、 公正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与合作 。
保障国际安全
国际航空法规对于保障国际航 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 预防和应对跨国界的航空安全
威胁。
THANKS
违反运行规范
如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等,可能导致限制业务、吊销执照 等处罚。
06
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国际合作日益密切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法规体系将 不断完善,涵盖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航 空器制造和运营等各个方面。
各国在航空领域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同 制定和遵守国际航空法规,促进全球航空 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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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2024年航空安全培训资料
定期对救援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 良好状态,满足救援需求。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 业技能水平。
引入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如智能救援机器人、高 效灭火器材等,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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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操作评估
回顾机组在降落过程中的操作,包括与塔台的通信、襟翼 和起落架的使用时机、油门控制等,以评估机组操作的规 范性和准确性。
天气与跑道条件分析
分析降落时的天气状况(如风、雨、雪、雾等)和跑道条 件(如湿滑、污染、障碍物等),以评估外部因素对降落 安全的影响。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
机械故障排查
航空安全标准
为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了一系列航空安全标准,包 括飞行安全、机场运行安全、空管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 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国内航空安全水平与国际接轨。
CHAPTER 02
培训目标与要求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与技能
强化航空安全文化
深入贯彻航空安全理念,提升员 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飞机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与降落安全密切相关的系统( 如起落架、刹车、发动机等),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故障。
人为因素隐患排查
分析机组和地面保障人员在降落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流程,查 找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人为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应急预案完善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跑道入侵、飞机偏离跑道等),完善应 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机组和地面保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飞行员应保持冷静,按照紧急处置预案进行操作。
地面指挥部门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飞行员能够迅速、准 确地应对突发状况。同时,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飞行员的应急 处置能力。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分类
航空器间隔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分类:
1. 垂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垂直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间隔,以及不同高度层级上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2. 水平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间隔。
这包括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的横向间隔和纵向间隔,以及在航路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3. 时间间隔标准:用于规定航空器在时间上的间隔。
这包括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时间间隔,以及在空中飞行时的时间间隔。
4. 水平和垂直间隔标准的组合:这种分类将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结合起来,以更全面地规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例如,航空器在水平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横向间隔,并且在垂直方向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
这些分类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可以用来分类航空器的间隔标准,如天气条件、航空器类型等。
具体的间隔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来制定。
航空行业飞行员培训规定
航空行业飞行员培训规定航空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航空飞行员的培训,他们是确保飞机安全运行的关键人员。
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标准,航空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飞行员培训规定。
本文将介绍航空行业针对飞行员培训所做的规定和要求。
1. 培训途径航空行业提供多种培训途径,包括民用航空飞行学校、军事飞行学校以及航空公司自行开设的培训机构。
无论选择哪种途径,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健康条件要求。
2. 培训阶段飞行员培训分为多个阶段,包括地面理论培训、模拟器训练以及实际飞行训练。
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课程设置和要求。
地面理论培训主要包括航空知识、航空法规、飞行原理、气象学等相关学科的学习。
学员需要通过一系列理论考试来测试他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模拟器训练是飞行员培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模拟各种飞行环境和紧急情况,提供飞行员实际操作经验。
模拟器训练能够帮助飞行员熟悉仪器操作、飞行规范以及飞行团队协作等技能。
实际飞行训练是培养飞行员实际操作能力的关键。
学员在经过一定模拟器训练后,需要进行实际的飞行训练。
飞行训练要求学员完成一定的飞行小时数,并通过一系列飞行考试来测试他们的技能水平。
3. 培训考核飞行员培训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出合格的飞行员。
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和飞行员的素质,航空行业对培训过程进行严格考核。
在地面理论培训阶段,学员需参加一系列考试,如理论知识考试和模拟器操作考试。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学员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训练。
在模拟器训练和实际飞行训练阶段,学员需要完成一系列评估任务和飞行考试。
评估任务会对学员的技能水平、团队合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飞行考试会对学员在实际飞行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考察。
4. 培训标准航空行业对飞行员培训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旨在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首先,飞行员需要具备出色的飞行技术和操作能力。
他们应能熟练掌握飞行规范,能够独立操作飞行器,并应对紧急情况作出正确反应。
其次,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RVSM讲义
6
公司RVSM 运行机构
• FOC • 飞行部 • 维修工程部 • 安监部
7
公司RVSM 运行人员
• 飞行人员 • 飞行签派人员 • 飞机维修人员 • 各运行机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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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RVSM运行机型和区域
机型 • B737-300/400/800 • B767 区域 • 南中国海 • 欧洲 • 远东(2005/9/29)
• 飞行机组除了按正常飞行程序准备外,还要执行RVSM 飞行操作程序。
• RVSM运行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 确信飞机是批准实施RVSM的飞机。 • 在ICAO飞行计划的第10栏注上“W”以表明已经得到了
RVSM的批准。 • 确认航路气象条件的报告和天气预报,分析可能影响
RVSM运行的天气报告和天气预报(如颠簸、结冰)。 • 检查与高度保持性能有关的设备符合MEL的要求。 • 如果对于特定航空器组存在与RVSM适航批准有关的航
21
RVSM 的运行设备
• RVSM运行安装的最低设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每个系统应由下列部件组成: • 交叉耦合的静压源系统,如果静压管在易结冰的区域,应具有防冰能力。 • 测量由静压系统感知的静压,将之转换为气压高度,并向机组显示此气
压高度。 • 自动高度报告目的提供与显示的压力高度相对应的数字化编码信号的设
12
验证和演示
运营人以局方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 (1) 有能力运行和维修其申请批准的在
RVSM 空域里运行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组。 (2) 每个驾驶员充分了解RVSM 要求、政策
和程序。
13
航空器的批准
(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 的运营人进行RVSM 运行。
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培训与考核”),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提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运输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事件调查员、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等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民航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指导行业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组织编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立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组织实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是指飞行员在进行长时间飞行任务时的休息时间和飞行周期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飞行员在连续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和飞行员的身心健康。
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他们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敏锐的判断力,以确保飞行安全。
长时间连续飞行会导致飞行员的注意力下降和疲劳,从而增加事故风险。
因此,航空管理机构对飞行间隔进行了规定,以避免飞行员过度疲劳。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建议,飞行间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最大飞行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次飞行任务中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
一般而言,单一飞行员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不超过9小时。
这个时间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总结得出的,旨在确保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保持较高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
2. 强制休息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应该进行的强制休息时间。
这个时间一般是在飞行任务中间隔一段时间后,飞行员需要进行短暂的休息,以更好地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
一般而言,飞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 飞行周期: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段时间内的飞行周期。
这个周期通常是指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时间段,根据飞行员的工作强度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在飞行周期内,飞行员需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进行身心恢复和休闲活动,以减轻工作压力和疲劳。
飞行间隔规定是保障飞行员身心健康和飞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国的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都应该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此外,飞行员本人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提高自身的抗疲劳能力。
总之,飞行间隔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飞行员在长时间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
各国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定,同时飞行员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身心健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飞行任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飞 行 规 则
飞机在空中飞行同地面交通一样,有一套基本的飞行规则,飞行员要 按照飞行规则进行飞行,以保证飞机的合理、有序飞行。
教学内容
飞行规则的分类
通用飞行 规则
目视飞行 规则
仪表飞行 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所有 航空器飞行时都必须遵守 的规则,是为了保护生命 和财产安全,避免碰撞而 确立的。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最低的能进行目视飞行的天气条件目视 飞行规则——受能见度限制,最低云层外1500m。保证全方位能 见,防撞。如果能见度低于该标准,禁止目视飞行。
民航飞行员视力标准
根据中国民航局要求, 民航飞行员任何一眼裸眼 视力需达到0.7或以上, 双眼视力达到1.0或以上。 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 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 没有做过角膜屈光手术。
仪表飞行规则
仪表飞行气象条件:气象条 件高于VMC要求仪表飞行规则— —靠无线电通信和定位仪的飞机 (仪表飞行),起码要安装有姿 态仪,高度指示仪,位置指示仪 表,高频、甚高频通信设备,且 驾驶员必须取得仪表飞行执照。
仪表飞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 管制员的控制下。
四空器相撞,不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 面等待起飞(或降落)的航空器之 间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 就是飞行间隔。机长必须按照规定 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 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免碰撞
航路权 (优先通行权)
机上灯光标志
飞行计划
时间
空中交通 管制的要求
一、避免碰撞
飞行学员培训课程
《飞行学员培训课程》希望对还是学员们的飞飞们有所帮助~飞行的培训一共分为三个大的阶段:私照(PPL)、仪表等级(IR)、多发商照(MECPL)。
其中每个阶段都是 40 课。
每个阶段一般都分为不同的小的阶段分别对学习的内容进行考核,每小个阶段的考核基本都分为两部分——口试部分和飞行部分。
口试部分先进行,如果口试部分不通过,则不进行飞行部分的考试。
如果考核不通过则重新和教员进行复习飞行,直到考核通过则进行下一个阶段的学习。
【私照(PPL)】 3 个阶段第一阶段(第 19 课)口试的内容包含:Takeoff and landing Data / Weight and Balance / Weather(起飞着陆的数据的计算/装载和配平的计算/基本的天气信息的获得和分析)FAR Part 61 and 91(联邦航空飞行条例 61 部和 91 部相关内容)Airspace pertaining to the local airports and practice areas (与飞行训练区和训练机场有关的空域分析)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s of the PA 、 28- 181(训练用飞机 PA28-181 的基本性能参数和限制)飞行的学习和考核的内容包含:Normal Crosswind Takeoffs(正常和侧风起飞)Traffic Pattern Operations(起落航线的操作)Normal and Crosswind Landings(正常和侧风情况下的降落)Steep Turn(大坡度转弯)Slow Flight(慢速飞行)Stalls(失速:带动力和不带动力失速)Emergency Landings(紧急着陆)ATC Communications(陆空通话)Rejected Landing(中断着陆、复飞)第一阶段的考核通过了就开始了你学习飞行中一个一个重要的经历——单飞(solo)。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是对航空客车、空军以及其他从事航空活动的人员提供安全空中
航行环境的一项基本活动。
空中交通管制并不仅仅涉及控制飞机通过机场的飞行,它也包括在空中管制系统和管制区内实施的间隔标准。
间隔标准是空中交通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规范空中航行的时间和距离
的重要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航行,减少碰撞风险。
在实施过程中,空中管制员需要根据空中航行的环境和航行状况,适时的在各个飞行高度层次和限制航行区域内实施间隔标准。
在国际航行中,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空中距离间隔BVR(目视见)5NM(海里),水平间隔最小为1000英尺,主动监控DME(数字
测距装置)系统间隔 3 分钟(航路)或 5 分钟(机场空域),调整空域的间隔
7 分钟。
临近机场时,水平间隔可收窄至 500 英尺,违反标准则会受到空中交通
管制机构的相应处罚。
除此外,还应从航空事故教训中总结,不断完善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以确保安全和有序的空中航行环境。
只有通过良好的空中管制体系实施严格的间隔标准,维持安全的航空环境,航空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指适用于所有飞行器飞行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通用飞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飞行计划:飞行员必须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在起飞前进行适当的航行计划,包括目的地、航线、预计飞行时间和燃油需求等。
2. 飞行准备:飞行员在飞行前必须对飞机进行全面的预检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飞机状态、燃油、航行设备、气象情况等。
3. 飞行间隔:飞行员必须保持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间隔,根据飞行高度和速度来确定间隔距离。
4. 接近和着陆:飞行员必须遵守适当的接近和着陆程序,包括与塔台的通讯、飞行高度和速度的调整、合适的下降角度等。
5. 飞行高度和空域:飞行员必须在规定的飞行高度上飞行,遵守空域限制,并在必要时与其他飞行器进行通讯。
6. 飞行管制:飞行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包括执行塔台和航路管制员的指令,及时报告位置和意图等。
7. 飞行规则:飞行员必须遵守适用的国家和国际航空法规、操作规程和惯例,包括起飞和降落的程序、特殊情况下的操作要求等。
8. 飞行安全:飞行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飞行技术和安全意识,随时注意飞行器状态和飞行环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以上是通用飞行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飞行前,飞行员需要对适用的规则进行研究和了解,并始终与飞行安全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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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根据2007年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则 (3)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5)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7)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8)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12)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13)第八章附则 (15)附图 (17)(根据2007年10月18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高度层配备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