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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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失控事故
应查明船舶所有人、船名、航次、起止港、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航道、水文、气象、船舶概况、船员持证情况及以下 情况: (1) 导致失控的系统原因的初步断定; (2) 当事船舶现状; (3) 预计当事船对通航环境和港区、桥区、油区及其他水工 设施的影响威胁程度; (4) 船方和船舶所有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救助措施; (5) 如果是客轮、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6) 如果是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还应了解载货种类、 数量。
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 告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 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 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 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 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 保护工作。
水上搜救的基础知识
江苏海事局
指挥中心
秦德生
二○一二年四月


一、险情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二、水上交通事故种类和等级划分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
五、重要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分别 了解的情况
一、险情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一)一般险情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 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二)重大险情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 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 级上报”。 2、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 事件信息”。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24号)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 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
(一) 种类
1、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2、触礁或者搁浅
3、火灾或者爆炸; 4、沉没(包括自沉); 5 、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 者灭失;
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
重大事故
3000总吨以上 或主机功率 3000千瓦以上 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 上。
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按搁浅 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停航在二十四小时以上七日以内,确定为 “一般事故”; (二)停航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确定为“大 事故”; (三)停航在三十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 上的,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停航时间中事故等级 较高的确定。






3、船舶触礁(搁浅)事故 除应及时查明船舶所有人、船名、航次、起止港、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航道、水文、气象、船舶概况、船员持证 情况下,还应掌握: (1) 触礁(搁浅)的部位,船体受损的程度,操纵能力受到的影 响及碍航情况; (2) 当事船舶周围水深情况,压载情况; (3) 事故原因的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现状、搁浅的程度、 自救措施; (4) 船方和所有人的救助要求; (5) 如果是客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6) 如果是油轮、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是否造成水域污染的 情况; (7)如果是液化气船,还应了解气体泄漏及是否可能产生连带 事故。
(三)特大险情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 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3、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 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险情; 4、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 情。
二、水上交通事故种类和等级划分


(八)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有关情况

包括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组织及通讯联 系情况、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内部事故报 告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当地水上搜救专 用电话(12395)的配备和使用。


五、重要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分别了解的情况
1、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及时查明船舶所有人、船名、航次、起止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航道、水位、气象、船舶概况、船舶持证情况,并掌握: (1)Leabharlann Baidu事船舶受损情况; (2)当事船舶的现状; (3)如果是客轮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4)如果是油轮,还应了解所载货油的吨数、品种、舱数; (5)如果是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所载化学品的名称、国际编 号、数量、舱数及火灾时是否产生了有害气体; (6)如果是液化气船,还应了解所载液化气的数量、舱位、 舱数、是否靠码头; (7)对码头和储气罐的威胁程度及采取的紧急措施; (8)如果是进江外轮,还应了解呼号、国籍及船上人员数量、 国籍。
大事故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 下,300万元 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 失300万元以 下,50万元以 上。
一般事故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 失300万元以 下,50万元以 上。
小事故
没有达到一般 事故等级以上 的事故。
500总吨以上、 死亡3人以上; 3000总吨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 失300万元以 或主机功率 1500千瓦以上、 上。 3000千瓦以下 的船舶 500总吨以下 或主机功率 1500千瓦以下 的船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谢谢大家!
人员有重伤; 没有达到一般 或直接经济损 事故等级以上 失50万元以下, 的事故。 20万元以上。
死亡3人以上; 死亡1-2人; 人员有重伤; 没有达到一般 或直接经济损 或直接经济损 或直接经济损 事故等级以上 失50万元以上。失50万元以下, 失20万元以下, 的事故。 20万元以上。 10万以上。
(四)《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级。 2、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后,对险情 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逐级上报。 (五)《交通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程序》 1、5.2.3各省搜救中心、地方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 事局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险情(二级)以上海上 突发事件后,2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




2、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及时查明船舶所有人,船名、航次、起止港、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航道、水文、气象、船舶概况、船员持证情况, 并重点掌握: (1)当事船舶受损情况,受损部位,船舶操纵设备的受损程 度,船舶是否进水和能否继续航行,人员伤亡情况,碰撞原因 初步认定; (2)当事船舶现状,所采取的自救措施; (3) 对于客轮还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4) 对于危险品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还应 了解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爆炸、 火灾); (5) 对于进江外轮,还应了解呼号、国籍、救助必需的资料。
(六)《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交海发 [2000]298号)
(二)中规定:接报并核实以下险情和事故后,第一时间报送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 1、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 2、死亡、失踪人数3人及以上; 3、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6、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7、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颁布实施 以后,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统一分级。按相关规定,接报重大 (Ⅱ级)及以上水上突发公共事件2小时内(现要求接报后2小时)向中 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遇 有重要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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