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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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04.24【实施日期】198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89年4月24日)第一条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个体投资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投资和其它经济形式投资(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单位投资),均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应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国家、省下达给市的计划项目及年度投资规模按管理范围分别转达或切块下达到县(市)、部门。

县(市)、部门在执行中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四条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投资,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将省下达给市的年度投资规模指标(除留给市一部分外),切块下达到县(市)。

市、县(市)计划部门应在规定的投资规模指标内安排年度计划,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并将投资的构成和投向列表报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备案。

个体投资,市、县(市)计划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投资规模加以控制和引导。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计划,由省戴帽下达。

第六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建设)均应按其性质纳入年度计划规模。

技术改造项目应以内涵为主,不得将新建和单纯扩建项目纳入技术改造计划规模。

第七条严格控制对各种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都是国家指令性计划,银行贷款必须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双重控制。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明确投资责任,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依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原则:(一)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投资是培育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发展战略,并纳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促进结构调整的原则:投资必须有利于公司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突出主业,以实现主业大而强为目标;必须将“增量投入”与“存量盘活”进行有机结合。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投资必须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防止低水平投资和重复投资;必须建立健全各环节投资管理责任制,强化投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四)促进创新,推进改革的原则:投资必须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实现投资多元化。

(五)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投资应当从市场需求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与实际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内容包括:(一)生产经营性项目:1.基本建设项目。

2.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3.新产品开发项目。

4.对外投资项目。

5.其它。

(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1.房屋、道路、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

2.其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投资方案的决策机构。

项目分管领导为公司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在总经理授权下,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采取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模式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章投资审批第一节项目投资审批第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

型技术措施设备投资申报表,附表2:小型技术措施土建工程投资申报表要求报制造部审核。

填报小型技术措施设备投资申报表要求:1. 一类设备一份表,即型号规格相同可归为一类,同类设备填报一份表。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ICSQ/×××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1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满足安全、生产、基建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果,制定本办法。

2 范围集团公司范围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3 职责计划企管处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基建、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为支持部门,各相关二级单位为具体实施部门。

4管理要求:4.1 总则4.1.1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实现三个转变,真正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

即:由需要多少就投资多少的观念转变为投入多少就应产生多少效益的观念;由唯一注重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的投资管理机制转变为盘活固定资产存量资产和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机制;由运用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转变为运用资产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4.1.2 本办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和设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与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各级计划管理部门或行使计划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4.1.3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4.1.3.1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4.1.3.2 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3 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4.1.3.4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5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6其他投资。

4.2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4.2.1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计划安排的管理制度。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切经济活动均须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运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

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

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导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一个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资金投入、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活动。

为了规范和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阐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项目管理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编制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编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投资活动的执行过程。

2. 统一项目管理的标准和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

3. 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项目目标。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投资项目。

- 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项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2. 项目管理应注重效率和效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 项目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项目管理应透明公开,对监督机构和参与方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5. 项目管理应注重科学决策,依据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6. 项目管理应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程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骤: 1. 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并制定项目启动计划。

2. 项目策划:制定项目计划书、编制工作任务书和项目实施的详细方案,确定项目所需资源和相关责任人。

3.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方案进行实施,监控项目进展,及时调整和解决问题。

4. 项目验收:完成项目后,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5. 项目总结: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六、管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财建[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和中央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

第二章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第四条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第五条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七)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通过投入货币和其他福利,以购置、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翻建等方式形成的、在计划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经营活动并有明确产权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评审第三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项目地址、规划建设概况等;2. 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市场需求、预计投资回报率等;3. 项目投资估算,包括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计划投资分解等;4. 项目周期和进度安排,包括建设工期、分期实施计划等;5. 项目影响和风险评估,包括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的市场需求和前景分析,包括市场规模、竞争态势等;2. 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创新性,包括技术可行性、技术可靠性等;3. 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包括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4. 项目的财务指标和投资回报率,包括投资收益周期、资金回收率等;5. 项目的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包括安全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等;6. 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项目批准和备案第五条项目批准程序分为核准和备案两个阶段。

核准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项目核准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项目核准申请,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人身.分.挣明等;2. 项目核准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3. 项目核准决策,由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决策;4. 项目核准通知,由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项目备案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项目备案申请,包括核准通知书、项目备案表等;2. 项目备案材料审核,包括项目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许可证等;3. 项目备案决策,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决策;4. 项目备案通知,由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保证项目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并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回报率。

二、投资项目选择1.提交投资申请:各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投资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预计收益等。

2.投资初筛:投资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投资申请进行初步筛选,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3.评审委员会成立:投资管理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和决策。

4.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投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据此作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5.批准决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投资申请作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项目投资,并确定投资额度和时间计划。

三、投资项目实施1.项目筹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筹备工作,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分析和项目计划的制定。

2.资金筹措:项目组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商,筹措项目所需的资金。

3.设计招标:项目组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后进行设计招标,选择合适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

4.施工招标:项目组根据项目设计,组织施工招标,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施工管理:项目组负责施工工程的进度管控、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四、投资项目监督1.定期报告:项目组负责定期向投资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监督检查:投资管理部门会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财务审计和项目进度把控。

3.问题处理: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或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投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项目组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投资项目评估1.项目评估指标: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管理思想,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二级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投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简、安全费用、国补(债)专款资金等。

**公司本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公司编制,各二级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二级公司编制;**公司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副总师及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对**公司本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方案、投资额、实施工期及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审查;对二级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方案、投资额、实施工期组织审查,对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审定。

(三)组织**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仲裁争议问题。

(四)其他事项。

总经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的投资项目负责,职责分工如下:1.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牵头组织对二级公司矿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和大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等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分管副总师、生产技术部对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行审定,对实施全过程组织监管。

2.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对二级公司一通三防、防治水及地质勘探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等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分管副总师、地质通防管理研究部对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行审定,对实施全过程组织监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前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的制定,旨在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国家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变革机构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策划阶段: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策划,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预算、投资方案等。

2.项目审批阶段:要求在项目立项前进行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等。

3.项目实施阶段: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项目进度控制、投资合同管理等。

4.项目验收阶段: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程序的规定等。

5.项目运营阶段:要求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营风险控制等。

三、管理原则和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一些管理原则和要求,包括:1.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要求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保护知识产权,并依法合规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引进。

2.资金管理原则:要求对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经济效益。

3.项目风险管理原则:要求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有效应对项目中的各种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资回报。

4.环境保护原则: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动绿色发展。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交工字76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交工字76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交工字76号1990年2月13日)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和限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港口、内河航道、公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小型基建项目和限超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简称建设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禁搞计划外项目。

对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停止拨款、拨料,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三类:(一)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500万元)。

(三)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201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和天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和计字〔2003〕4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立资产投资il•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左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汁划分为总量控制计划和分批执行计划两类。

总量控制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分批执行计划为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钉天然**和公司(以下简称环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投资计划管理的原则(一)促进发展的原则。

投资计划要服务和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中长期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回报的原则。

经营性固泄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达到规泄的基准收益率,并实行严格的投资回报制度,新增项目一经投产相应调增企业利润目标。

(三)总量调控的原则。

投资计划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平衡,合理确定投资总量,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结构调整的原则。

投资计划应按照企业产业泄位,突岀主营业务发展,突出生产能力优化升级,突出企业协调发展。

(五)分级管理的原则。

投资计划根据企业不同类型,授予企业鼓励类项目投资决策权、核左投资总量内一般技措和零星项目自主安排权、限上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调整权。

(六)规范程序的原则。

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下达、实施、检查等各环廿进行闭环管理,严格按程序规范运行。

第五条规划计划部门是企业投资计划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六条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编制要符合粋公司发展战略、经批复的企业产业定位和企业中长期规划。

(二)投资需求。

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分析,提岀投资方向,明确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三)资金筹措。

根据有关政策测算的企业自有资金来源、**公司可投入资金,以及按投资项目落实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规划汁划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企业投资计划,经过条件审查、综合平衡,提出投资汁划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石化股份发〔2002〕14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中决策,分级管理;控制投资,调整结构;优化项目,提高回报;分开分立,理顺关系,建立投资约束机制、风险承担责任制;保证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股份公司“资源、投资、营销、科技和人才”发展战略,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以提高技术含量为主、以国产化为主、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方向和“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能力、有资本金”决策原则,坚持“少投入、多产出,适时投入、快速产出,不搞超前投入,不搞无效投入”的实施方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认真做好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总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要坚持程序,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按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理顺股份公司与分(子)公司、分(子)公司与存续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四条规范关联交易。

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原则,做到“应省尽省、应得尽得”,保证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改革,总结、发扬和继续使用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适应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创造新优势、新经验、新办法,积极推进与国际管理模式接轨,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纳入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实行集中审批、归口分级管理的方式。

只有列入当年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投资方可实施。

第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根据项目所在的网络位置和功能分为网络建设与扩容、业务经营平台、运营支撑平台、增值产品和服务系统、用户终端设备、大客户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仪器仪表、行政办公等九个大类。

(详细分类参见附件1),每个投资项目都具有唯一标识的项目计划编码,项目计划编码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独立功能并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资产,包括网络资产、设备资产、房屋建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是指当年固定资.;. 产新增投资计划,首次购建新的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原有固定资产-2-.;. 的投资计划。

对于上一年已经立项的投资项目,如未签订合同或未实施完的均需列入结转投资计划中。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投资管理专业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包括:(一)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确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意向;(二) 研究和拟定投资项目的规模和结构;(三) 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并提出改进性建议;(四) 审定投资管理工作的各种制度和建议。

第八条发展运营中心(一)负责组织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计划的上报,组织计划审核会议,向公司领导班子提供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建议,并根据公司的批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计划;(二)负责组织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负责对公司投资计划内的项目跟踪管理;(四)负责组织计划外投资项目的集中上报;(五)负责特殊一事一议投资项目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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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及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卷烟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批复立项的项目是指由国家局或中烟批复同意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经批复立项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完工各阶段均适用本办法;由所属各单位在审批权限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适用对象:中烟本部、所属卷烟厂、营销事业部。

第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立项、设计、施工到完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中烟核定的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预
算,根据《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批复立项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过程中,要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考察学习、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由中烟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专题论证。

第八条重大项目经批复立项后,在工程设计前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或单纯设备购置,可用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项目经批复立项后,按项目的性质如必须,应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经批复的项目,重大项目应委托监理机构监管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规划、资金计划、建设实施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配备熟悉项目实施政策法规和基本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承担项目经理职责。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提高项目经理的业务素质和项目实施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
规,服从地方政府和执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项目经理应向项目审批和实施单位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在项目设计阶段,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投资预算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投资失控。

重大项目应进行设计招标。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基建和技改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立项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预算和工期等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超出有关规定的)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项目经理负责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进
度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修订。

经批复的项目在实施前应向中烟投资管理部汇报进度计划,并定期报送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负责,相关安全合同不作为责任转移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承建单位或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及相关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

重要的合同应办理公证手续。

严禁合同转包,如有触犯,将取消相关业务单位今后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复的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由所属各单位在审批权限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规定参照《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使用、核算、管理项目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做好项目资金的年度和月度预算,严格审查项目预决算,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付款。

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按期向中烟投资管理部报送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月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共同控制项目资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凡经批复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向中烟投资管理部报送审计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宜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决(结)算审计。

(二)委托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结)算进行审计。

(三)报送中烟审计部审计。

决(结)算审计后,实施单位方可正式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档案的相关要求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基建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和采购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财务与会计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经批复的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中烟投资管理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项目完工评价
第三十二条为推进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后评价范围: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总体验收一年以后开展项目后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后评价主要内容: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后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突出独立性、可靠性、实用性和透明性。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后评价的成果中吸取经验
教训,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项目严重超批复、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烟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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