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AY 001-2018智能体脂秤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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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 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Y 001-2018
智能体脂秤
2018-08-28发布2018-09-28实施
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智能体脂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体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型号为: PA-002、PA-004、PA-GHJ、WY-GHJ、PA-W56、WY-SD1、PA-ST4、PA-SP4等最大称重不大于180KG 的智能体脂秤。
它是本公司智能体脂秤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质量检验和制订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以及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的主要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3-201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
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26125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要求
3、技术要求
3.1外观要求
3.1.1 产品整体造型应美观,符合设计图纸或实样要求,同批产品应无明显色差,无外形不相符现象。
3.1.2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
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
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3.1.3 产品上的标识、警示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内容正确、清晰、端正,不易掉色,相关的文字应使用简体中文。
3.2规格尺寸
产品的外形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3功能
3.3.1 开关机
站上自动开机称重,站下自动关机。
3.3.2 连接和显示功能
手机下载官方APP,体脂秤通过2.4G无线模块蓝牙连接手机,在手机里输入人体的性别、年龄、身高和体重就能自动计算出人体的
一些相关数据(参考),数据显示在手机的APP上。
3.3.3 称量范围
产品称量范围为0.2-180KG(0.4-360斤)。
3.3.4 最大允差
称量最大允许误差见表1
表1 最大允差
3.3.5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任意两次称量所得的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3.3.6 偏载
产品的设计应适合安装与使用,并能保证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各项功能符合要求。
同一载荷不同位置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
3.4气候环境适应性
产品在5℃~35℃的温度,20%~85%RH的湿度下,应能正常使用。
4、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在良好的光线下,以目测和手感法检查评定
4.2 尺寸检查
采用标准的量具进行测量。
4.3 功能测试
4.3.1 开关机
采用操作演绎法检查产品开关机功能。
4.3.2 显示功能
采用操作演绎法检查产品的显示功能
4.3.3 称量载荷
用标准砝码检测:3kg、40kg、80kg、120kg、150kg、180kg。
4.3.4 最大允差
至少应选择3个不同的载荷点进行加载和卸载试验,其中50kg(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100kg(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180kg (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测量结果在最大允许误差内。
4.3.5 重复性
至少应选择3个不同的载荷点进行加载和卸载试验,其中50kg(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100kg(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180kg (含)以内至少有一个载荷点,各载荷重复测量3次,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应在最大允许误差内。
4.3.6 偏载
称量的1/3相当于质量60kg放在秤台中心的指示值和与前后、左右各移动2.5cm时的指示值,相应位置的指示值与中心的指示值之差
应在最大允许误差内。
4.4 环境适应性
4.4.1 气候环境适应性
4.4.1.1 将产品放置在5℃±2℃,20±3%RH的环境下,持续2h,产品应能正常工作(通过项目4.3试验进行验证)。
4.4.1.2将产品放置在5℃±2℃,85±3%RH的环境下,持续2h,产品应能正常工作(通过项目4.3试验进行验证)。
4.4.1.3 将产品放置在35℃±2℃,20±3%RH的环境下,持续2h,产品应能正常工作(通过项目4.3试验进行验证)。
4.4.1.4 将产品放置在35℃±2℃,85±3%RH的环境下,持续2h,产品应能正常工作(通过项目4.3试验进行验证)。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1 、3.2、3.3 、3.4。
5.2.3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接受质量限(AQL)主要缺陷为1.0,次要缺陷为2.5.
5.2.4 出厂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项时就安排返工。
5.3 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材料或工艺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3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型式试验对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公司名称、地址、执行标准、制造单位名称、厂址、合格标示等内容。
6.1.2 产品包装箱外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商标或制造单位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6.2 包装
外包装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式包装。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
型号、商标或网址、尺寸、净重等标志,还应有符合GB/T 191的储运标志。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捆扎牢固,不能重压、抛掷、雨淋、暴晒。
不得与有腐蚀性物质混装。
6.4 贮存
产品应放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贮存,避免阳光暴晒、雨淋、潮湿。
并不得与有腐蚀性物质共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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