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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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
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
与病案信息核查。
(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
介绍信等资料。
(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
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
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
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
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
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
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
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