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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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
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组建任务。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其成立后,及时将评标专家库移交其管理(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评标专家
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
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单位推荐书。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已进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审查后可免于参加考试,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直接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一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将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连同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也可以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在省有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县(区)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七条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有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的名单应当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