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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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第四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 1 —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六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信用考评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信用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具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2)。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名单,名单动态调整,并推送信息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汇总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对违反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3),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开展评标专家日常信用考核。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电子工作流程。

第六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2023年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题库完整

2023年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题库完整

2023年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题库完整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题库,并为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操作指南。

1. 背景信息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为了加强工程、采购等领域评标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而建立的。

通过建立健全专家库题库,可以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客观性。

2. 题库内容专家库题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工程、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条文、文件解读等。

- 评标方法和原则:介绍评标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方法和原则,包括评分方法、打分标准等。

- 工程和采购知识:涵盖工程和采购领域的基本知识,例如各种工程类型、采购流程等。

- 实际案例分析:提供真实案例以供研究和分析,帮助专家理解和应用评标方法和原则。

3. 使用方式专家库题库的使用方式如下:- 登录系统:专家需要登录专家库系统。

- 筛选题目:根据个人需要和评标任务的要求筛选相应的题目。

- 研究和准备:专家可根据需要自行研究相关资料,准备评标工作。

- 在线测试:系统提供在线测试功能,专家可进行模拟测试来熟悉和掌握评标方法和原则的应用。

- 提交成绩:专家完成测试后,可以将成绩提交给系统,系统将根据成绩生成相应的考核报告。

4. 重要提示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请注意以下事项:- 依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

- 保密要求:请妥善保管和使用专家库题库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 独立判断:作为专家,应独立进行评价和判断,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详细的使用指南和操作流程请参考专家库系统提供的相关文档和指导。

结论2023年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题库完整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方法和原则、工程和采购知识以及实际案例分析等内容。

通过合理使用该题库,有助于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第四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六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能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的,可以作为应急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补抽提供应急服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信用考评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信用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具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2)。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名单,名单动态调整,并推送信息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汇总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对违反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3),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开展评标专家日常信用考核。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电子工作流程。

第六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成功试运行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成功试运行
二是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贿赂行为的处罚
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 暂行办法》 )正式开始实 内容。供应商向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
施。
购监管部门或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根据《 暂行办法》 规定 , 以后 的分散采购项 目, 益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照不 同情形分别处 以 1 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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瑚 嘲幽邕拦麓麓翻嚣煳蹦 岫础瓣疆鞘黼蛸黼蚺膨
—— 圈 1 _ 一
_采购方式。对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药品实行限
据悉, 今后常州市监管部门将会 同监察、 审计等
价挂网采购 ,采购 目录由医院管理、临床、药学、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散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 护理方面的 10 10名专 家组成专家库负责筛选和审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配送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医 域供应商贿赂行为处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了三 , 疗机构必须与流通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 个方面 . 品品种 、规格 、数量 、价格 、回款时间、履 约方 一是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贿赂
式、违约责任等。基本药物将单独另行采购 ,不在 行为处理 中所起 的作用。供应商被执纪执法机关查
目名称 、 具体规格型号及参数 、 采购预算 、 资金落实 行为处理中的责任。 县( ) 市、 市 财政部门负责所在辖 情况、 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 自行采购申请等 。其 中, 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及不 良行为
委托采购的分散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 购的程 序上 记录公示档案的建立、 受理和查询 , 并负责该办法的 报; 自行采购的应书面填写《 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月 解释工作。
据悉 ,此次开工建设的 6 个项 目分别是 :南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组建任务。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其成立后,及时将评标专家库移交其管理(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福州市、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泉州市、南平市发改委,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为规范我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行为,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资格审核合格的,可以随时进入专家库。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随时从专家库中退出。

遇有行业或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时,经省财政厅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加入专家库再按规定进行抽取。

三、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抽取使用专家库中评审专家的,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上公告。

四、抽取评审专家采用网上远程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评审专家库”专栏,在开标前或谈判、询价开始前一个小时进行抽取。

需抽取外地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特殊情况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lt;正&gt; 闽政[2007]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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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需求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需求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1、工程背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建设的。

2、建设规模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主要为工程建设领域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服务,一期暂按专家入库规模3000人,今后可视实际需要进行扩建,逐步扩大服务领域,增加入库专家,使专家数量达9000人以上。

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一期先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各市、县(区)设置96个终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用系统建设(包括专家库软件系统、语音服务系统、短消息应用服务)、评标专家库网站等内容。

3、系统需求3.1专家库软件系统专家库软件系统包含评标专家应用系统、专家抽取系统、抽取网络终端管理系统、在线监控系统、专家库管理单位管理系统、行政监督部门管理系统、公众服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具有专家资格网上申请、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统计分析、评标专家抽取、抽取记录在线监督、在线投诉举报等主要功能。

(1)评标专家应用系统主要功能是管理和修改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受理评标专家的申请,凡符合《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在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可在线提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122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2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一、方案制定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2007年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7]221号文印发实施《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借鉴兄弟省市建设、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方案。

二、建库目的(一)整合社会评标专家资源,实现专家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促进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和信誉;(三)为社会各类主体开展招标活动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减少交易成本;(四)通过规范运作和优质服务,对省级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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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组建任务。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其成立后,及时将评标专家库移交其管理(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

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单位推荐书。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已进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审查后可免于参加考试,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直接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一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将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连同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也可以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在省有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县(区)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七条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二)有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的名单应当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备案;(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四)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第十八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进行;使用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

第十九条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四)定期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二)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核验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七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评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可以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二)专家评标信用记录;(三)参加培训情况;(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一)未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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