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建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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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
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
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
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
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
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
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
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
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超越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代理权终止
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
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财产权体系包括: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关于债权: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债是请
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
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
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
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
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
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
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
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
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
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
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