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二、法的形式……法----------------------法律……条例-------------------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规定/办法-----------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三、法的制定机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五、法的横向冲突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独立承担)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二、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
(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履行证明、回避、请求行政赔偿等相关内容。
二、经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内容。
三、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等内容。
四、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犯罪和故意犯罪等内容。
五、宪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以上是二建考试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于考生在二建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着重要的帮助。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规,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标准、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需深入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级建造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建设工程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合同范本、签订、履约等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
二级建造师在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谨慎,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六、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二级建造师需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合理分工,明确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二级建造师应掌握相关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合理规划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以上是关于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归纳,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一、法律:
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有关维护国家、保障公民正当权益、保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则,它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
2、法律的类型:法律可以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宪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定等。
3、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政府机关以行政权力制定的规章、令、条例等,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保护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则。
4、刑法:刑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
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5、民法:民法是指规定国家居民及其它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定,其中包括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私法规定,以及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的社会法规定。
6、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
行政法律、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市场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7、宪法:宪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贯彻的基本原则和总则为全国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奠定了基础。
8、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经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审查后,用以解
释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法规知识点
1.企业终止的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进行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5.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6.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9.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0.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024二建法规-重点速记100句
2024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100句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考点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新增)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七大法律部门)1.宪法及相关法根本大法2.民法商法(民-民)平等主体商事活动《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官-民)行政监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4.经济法国家在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5.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犯罪《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点2法的形式与制定单位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订单位举例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筑法》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条例省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自治州、自治县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考点3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对自己的物权利。
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权能)四项权能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考点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留置债务人本人提供转移占有--金钱担保定金考点5可以出质的权利权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权利出质的质权可质权的权利(票)如下:(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低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涵盖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下面为大家详细归纳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二)法的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人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
(四)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招标投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招标投标涉及多项法规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这两部法规规定了招标的程序、条件、标段设置等重要内容,确保了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环节的遵守和执行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对施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日记记录等方面。
此外,要特别关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其中包括对施工现场秩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是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内容。
质量检验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提升工程质量,降低风险。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关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的法规基础,其中明确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工安全防护等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五、建设工程环保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环保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施工后的环境治理等环节。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核算、审查、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项目的合理预算和控制。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规概述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知识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二建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建设法相关知识点1. 建设法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4月发布,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2. 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同第一、法律法规第一、科学技术第一等。
这些原则为建筑工程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各方在建设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3.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实施。
这一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在审批程序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项程序的申报和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应的时间限制。
4. 建设工程的招标环节建设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环节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进行工程招标时,需要遵守公开招标的原则,并且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和结果公示的程序。
三、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知识点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体系。
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程质量评审等内容。
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合格的二级建造师来说至关重要。
2. 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工程施工的过程控制、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
合格的二级建造师需要熟悉这些措施,并能够在实际工程中加以实施。
3. 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管理条例强调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体系的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法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体系的特点:(1)系统性: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相互制约的法规组成,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层级性: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按照层级关系组成。
(3)统一性:法律体系具有统一的内容和原则,不同法规之间应保持一致性。
(4)动态性:法律体系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或地区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规则。
2.法律的特点:(1)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
(2)法律的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一定的强制力,如不遵守法律规定将受到制裁。
(3)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平等对待社会成员,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4)法律的确定性:法律应明确、具体,不模糊或提供多种解释空间。
(5)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时刻的变化而频繁调整。
三、法的形式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国家立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适用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设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7.部门规章:各个部门或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对本部门或机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8.合同: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但局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一、行政许可的设定1. 法律可以设定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的所有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因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
5.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和受理1.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受理。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 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先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核查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与决定1.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核查的,可以向当事人借用专用工具,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但借用专用工具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归纳
一、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
1.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1.2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
1.3 违反规划法规的处罚措施
2.《建筑法》的要点
2.1 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2.2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
2.3 涉及到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3.《建筑法规及建筑规范》相关知识点
3.1 建筑施工规范中常见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3.2 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及相关规范
二、施工管理相关知识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点
1.1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编制流程
1.2 施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2.1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重点控制措施
2.2 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
3.材料管理及成本控制
3.1 材料采购、验收及使用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法规和规范
3.2 成本控制的常用方法和手段
三、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1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1.2 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2.质量监督与检测
2.1 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的要点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2.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四、规划和设计
1.城市规划基本原理
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1.2 城市规划的更新和修正流程
2.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
2.1 建筑设计图纸的规范要求
2.2 建筑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以上是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的重点内容归纳,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2024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法规》学霸知识点归纳汇总
内容
土 地 所 有 权 (国有或集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地 役 权 。 居住 权 、宅基地使用权 [速 记 ]土地建住宅 抵 押 权 、质权和留置权
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 0 年 ; 草地:30-50年 ; 林地:30-70年 [速 记 ]耕草林,三五七
人保物 保并存
债务人包旦提供物保,先按约 定 ,无约定先物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 保 , 无先后顺序, 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
2 、抵 押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
不动产 可抵押
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 域 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设 备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产 品 ;在 建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交通工具
抵押物 转让
( 1 )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 物 , 应通知抵押权 人 , 有 约定按约定, 抵押权不影 响 。 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1嫡 偿 债务或提 在 。 ( 2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玄左,不得与债权分离。
实现
债务人丕 履 任 债 务 ,协议折 价 或 者 拍 卖 、变 卖 抵 押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归 抵 捏 人 所 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地 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条例)
省、设区应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新 疆 维 吾 尔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 》
部门规章 (规 定 、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 法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 定 》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主要种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程款纠纷、质量纠纷、安全纠纷等。
2、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二、施工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工作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该方应当负责将有关工作移交回另一方,并由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并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基础上,是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四、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了解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施工企业及时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非常重要。
五、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特征:违法性、先天性无效、当然性、确定性和终局性。
2、无效合同的种类: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形式不合法的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3、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无效合同的后果,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六、代位权与撤销权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在不妨碍债务人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4(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