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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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依据《四川省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中江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生产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引发中毒、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第三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各单位要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条遇到本预案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逐级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章应急处置机构
第五条成立中江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局长黄勇军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标准化科,由科长夏先琪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中江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由质量标准化科、法规科、特监科、计量科、办公室、计量测测所等科(所)长、主任组成。
第三章应急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在2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县政府。
第九条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迅速组织调查组,及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赴现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章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抢救因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伤亡人员,把伤亡情况减小到最低程度。同时,对因食品质量安全引起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条对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生产企业,要立即停产,严禁产品出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行封存等相应措施,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调查组要及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执行质监宣传报道纪律,调查组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和接受媒体采
访。
第十四条调查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危害(损失)和事故分析以及处置的程序、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凡涉及质监系统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调查组要形成行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市局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和层级负责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