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奸党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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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明朝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明朝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明朝下面是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

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

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

《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

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

明朝灭亡的内因分析

明朝灭亡的内因分析
持权力的平衡,反 而加 速 了明朝 的灭亡 。 关键词: 内阁; 内廷斗争 ;明亡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 最后 一个 由汉 民族建立 的王朝 , 对于推进 中国历史进程 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明朝 的灭亡 原因,从古 至今,中外历史学家们从不 同的角度 展开了论述 。清朝学者张廷 玉修撰的 《 明史》中提出:“ 明之亡 ,实之亡 于万 历也。 ”《 清仁 宗实录》中进 一步指出:“ 明之亡 ,不亡于崇祯之 失德 ,而亡于 万历 之怠惰。 ”『 黄仁字在 《 万 历十 五年 》中将明帝国的灭亡原因 归结为万历皇帝的不作为、张居正被杀、明朝 闭关、道德的约束 等方面。高振华在 《 试论皇权和阁权的斗争》中提出 :“ 明朝 的 灭亡 是由于皇权和 阁权 的斗争加深 了矛盾 , 最终导致 明朝 灭亡 。 ” 但 这些原 因的背后很少 去关注和研 究内廷斗争是 怎样毁坏一个 国家 的根 基,对一个国家产 生多么严 重的影 响,本文通过一些史 料 的 佐证 探 讨 了 明朝 灭 亡 的原 因 , 以求 方 家 指 教 。 内廷 斗 争 的源 头 内廷斗争存在于整个封建王朝的发展过程, 历代王朝均采取措 施禁止臣下斗争。明太祖朱元璋建明后,深知党争的危害性,严禁 臣下结党营私。因此在 《 大 明律》中规定 了奸党罪 :“ 若在朝官员 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凡诸衙 门官 吏, 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 泄漏机密, 夤缘作弊者,皆斩 , 妻子流放三千里安置。 ”尽管采取 了极为严厉的措施 ,但是 明朝的 内廷斗争 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激烈, 究其根源与其设立的内阁制 度有莫大 的关系。 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 ( 1 3 8 0年) ,以 “ 图谋不轨” 罪名诛杀 了丞相胡惟庸 , 并且规定此后各代不得再立丞相 , 存在于 中国封建历史上的丞相制度被废除, 皇权政 治发展到 了一个新的高 峰, 朱元璋 由此成为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明成祖正式设立 内阁,负责起草诏令 、辅助君主决策,但是内阁不得妨碍政务的执 行, 不得与六部及其他官员相互交接,但结果适得相反,随着 内阁 权力的扩大,为明后期错综复杂的内廷斗争埋下了隐患 。 二 、内廷斗争 的体现 1 . 京察之争 京察是 明朝政府为考核官吏政绩而设立 的一种考察制度 , 六 年考核一次 ,主持考察的是 吏部 尚书 、都察 院左都御史、吏科都 给事 中等人 。根据官员任职 期间的作 为,分别给予升降等奖惩 , 而凡在京察 中考核不合格被罢免官职 的将终生不再启用 , 因此各 派之 间借助利用京察打击政 敌, 安插 自己的势力 , 占据主动地位 , 导致朝廷上形成了多个 派,互相争斗 。 2 . 阉 党 之争 天 启 四年 ( 1 6 2 4 年 ) 四 月 , 阉党 集 团 与东 林 党 发 生 大规 模 冲突 ,给事中付槐 弹劾 并逮捕与 东林人士有密切联系的汪文言, 逼迫汪诬陷东林党人 ,汪不屈被冤杀狱 中。东林人士集体上书弹 劾 并要求处死魏忠贤 ,于是朝廷之 上爆发大规模 的党争 。崇祯 即 位后打击阉党集团,处死魏忠贤 ,严禁朝廷官员结党 营私,但 是 依然没有改变 臣下互相攻讦 的局面 ,结果使得局面越来越混乱。 三、内廷斗争对 明朝灭亡产生的影响 党争对 明朝产 生了极其恶劣 的影响, 它将朝廷 的注意力转移 到争权夺利、互相攻讦 ,对 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产 生了 重要 影响。 统治阶级 内部 矛盾加重 , 激化 了国内阶级和 民族矛盾 , 在国 内农 民起 义和后金入侵 的内忧外患中走 向衰亡 。 1 . 政 治方面产生 的影响 ( 1 )官 僚 统 治 腐 败 激烈的斗争使 国家 的监察体系、法律制度形 同虚设 , 考察 官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SSS_SINGLE_SELA 顺治会典B 雍正会典C 康熙会典D 乾隆会典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大清会典》的内容是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第一部《大清会典》并不是在入关后第一个皇帝顺治时期编制的,而是在康熙时期,这可能是由于入关初期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所以不能编订针对性的会典。

2.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娘家获得的财产。

法律首次明文作此规定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一节中的元朝婚姻继承制度。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对于此类一改前例的制度变化,需要注意更改的时期,以及之后沿用情况。

3.元朝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中,“幼女”的年龄是SSS_SINGLE_SELA 八岁以下B 十岁以下C 十二岁以下D 十四岁以下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一节中的元代刑事立法。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

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2‐综‐69)1、奸党罪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

仅洪武年问,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2、充军充军刑在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戍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充军远比流刑为重。

3、廷杖廷杖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体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

【疑难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

清人薛允升比较唐、明律后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

中国法制史自考-3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中国法制史自考-3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中国法制史自考-3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中国历史上实行两千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是在______•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明初统治者重典治国,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朱元璋以“谋反”罪名大量杀戮官员,在洪武十三年左丞相胡惟庸谋反,先后杀戮近三万人,并废除在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宰相制度,皇权高度集中。

2.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______• A.征发徭役• 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民间轻微纠纷• D.考察基层官吏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明初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申明亭,在申明亭里不仅定期张贴朝廷文告,公布本地犯罪或犯错人员的姓名及其罪错内容;而且推举本地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民间轻微纠纷。

3.《大明律》共有______•**篇•**篇•**篇**篇SSS_SIMPLE_SIN分值: 2答案:B[解析] 《大明律》的编纂体例不同于前代律典,包括《名例律》及其以下的《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7篇,30卷,460条。

4.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______• A.《大明令》• B.《大梁新定格律令》• C.《泰和令》• D.《吴删定格令》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吴元年(1367)朱元璋下令制定律令,令完成于明朝建立以后,称为《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惟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

5.明初作为特别刑事法规的大诰共有______• A.二编• B.三编• C.四编• D.五编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共四编。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1、《大明律》——(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明大诰》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大明律——精选推荐

大明律——精选推荐

明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

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通政使司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浅析奸党罪

浅析奸党罪
新变化,首创奸党罪就是其中一项.特殊的背景孕育了奸党罪的产生,而其产生 的区别是,明朝更加重视奸党行为,并赋予统一名目,明列入律.
后的 唐、 宋、 元,查其律典都没有奸党罪的记载, 但这并不说 后又 被朱氏 王朝作为政 治工具 大肆运 用. 虽是明 奸党 朝首创 之罪名, 有关奸 汉以 然而
建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明朝法制有许多新 上文所说,有充分的理由推澳奸党行为必是历代所禁止的。 I 变化以适应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厂卫特务机构干预司法,频 单说明朝,由于所见材料有限,现存 ‘ 大明律>皆系洪武三十 大明律》首禁。据 ‘ 明会典)卷 繁使用廷杖,大兴文字狱,还首创奸党罪并正式写入律条。‘ 年所颁,很难断言奸党行为就是 ‘ 大明 “ 洪武元年令……凡诸奸邪进谗言, 律・ 吏律 ・ 职制> “ :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斩。 若犯罪, 律该 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条,“ 不在原免。 ”很明显这与明律中奸党罪所禁 孙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 左使杀人者,虽遇大赦, 洪武十九年颁布的 ‘ 御制大诰三编) “ 有 朋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 的第一种行为完全一致。 条, 今潘行等不思朝廷教育之恩, 不知荣身立名之道,不 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奸匿党” “ ” 此奸党条禁止四种行为,e.( ) P 1 进谗言左使杀人:( )巧言谏免, 能造福于民,惟匿朋友之私,迷于贿赂之得,乃敢匿告反之情,再 2 如此同恶肆贪, 朋奸罔上, 罪怒神人, 法不容宥. 暗邀人心;(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 )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 三设计陷害原告。 3 4 使出入人罪。奸党罪缘何产生?历史上有没有类似的罪名?奸党罪 这种行为与奸党罪之规定也是很接近。由此可见,早在洪武元年, 洪武十九年时已有奸党行为的相关规定了。 背后是什么?本文将主要讨论这些问题。

明代司法制度

明代司法制度

明代司法制度篇一: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九: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明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XX‐综‐69)1、奸党罪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

仅洪武年问,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2、充军充军刑在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戍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充军远比流刑为重。

3、廷杖廷杖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体现了皇权专制的淫威。

【疑难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

清人薛允升比较唐、明律后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2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2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2(总分:99.99,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______。

A.七出、三不去 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嫁娶礼书A.B.C.D.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一夫一妻制等。

嫁娶礼书为元朝婚姻制度。

故选D项。

2.下列关于古代民事、经济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制定了《酎金律》B.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宋朝C.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D.清朝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但没有规定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A.B.C. √D.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对于“活卖”,宋朝称之为“典卖”,对于“绝卖”,宋朝视为买卖契约。

故选C项。

A项错在: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了《告缗令》,而不是《酎金律》,《酎金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法律。

B项错在: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唐朝,而不是宋朝。

D项错在:清朝不仅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

3.下列关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十恶大罪,罪犯本人一律适用死刑B.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C.出罪者举轻以明重D.自首减免刑罚,但自首不尽、不实者,不适用自首A.B. √C.D.十恶大罪,罪犯本人一律适用重刑,但未必适用死刑。

故A项错误。

人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者举重以明轻,C项表述正好反了,故错误。

自首减免刑罚,但自首不尽、不实者,也适用自首,只不过以不实、不尽之罪处罚。

故D项错误。

4.下列有关《大明律》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B.《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C.《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D.《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A.B.C.D.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6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部分篇的,而不是以11篇分篇的。

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

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

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人类在进入科技高度信息化的二十一世纪的同时,腐败问题也成为了全球性的话题。

近几年来,贪污腐化案件屡见不鲜:“红楼”案件,“慕马案件”等等,上至国家级领导下至乡长,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为民服务,反之则成为百姓的寄生虫,酷似硕鼠,让民众唾骂。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上,党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首要问题来抓,并卓有成效。

“徒法不能自行”,因此,领导干部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我国有着4000多年的法制发展史,不妨让我们“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

翻开中国法制史,我们不得不要充分地肯定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重典治吏”的历史进步作用。

一.明朝严法治吏的指导思想及原因出身布衣并参加了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深刻地领悟出元朝是官吏过分宽纵,官场腐败,酷吏骄横,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亡国。

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都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所以,他把整顿吏治看作是稳定统治的一项措施。

为了避免重蹈元朝统治着的覆辙,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决意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发展生产,恢复经济,希望地主阶级与朱氏王朝通力合作,把对农民的剥削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

但是,统治阶级内部一些鼠目寸光之辈,在其贪婪的阶级本性驱使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利用职权,侵吞赋税,隐占田地,受赃枉法。

官吏的经济犯罪直接损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朱元璋既怕因阶级矛盾激化而被农民起义推翻,也不能容忍地主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羽毛日丰威胁皇权,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

自然“重典治吏”就成为明朝重要的指导思想,始终奉行的国策。

二.明朝严法治吏的特点(一)立法完善1.重典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在刑律中专设“受赃”篇一卷,其下有十一条之多,设置了“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家人求索”“官吏受赃”“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私受公侯财物”“因公擅科敛”等条,严厉打击官吏在所辖地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及馈赠的土特产,克扣截留赃物,以及官吏的家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役使官吏的部民。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明代奸党罪研究

明代奸党罪研究

明代“奸党罪”研究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明朝法制有许多交化,首创设奸党罪是其中一项.特殊的背景孕育了奸党罪的产生,而其产生后又彼朱氏王朝作为政治工具大肆运用.奸党罪是明朝首创之罪名。

基于这一背景,笔者从分析奸党罪概述、明代奸党罪的立法、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以及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来总结了奸党罪对后世影响.关键词奸党罪;明朝;后世影响ABSTRACT The M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dynasty in the late feudal society of China, the Ming dynasty legal system has many minimization algorithm, is one of the first set camarilla sin. Special background bred the camarilla sin, and it produces again after he chu dynasty as a political tool use. Camarilla sin originated the charges of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the author analyzes camarilla sin overview,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in Ming dynasty,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judici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motive and effect to summarizes the camarilla sin influence on later generations.KEY WORDS Camarilla sin; The Ming dynasty. Affect future generations目录一、前言 (3)二、奸党罪概述 (3)(一)奸党罪的界定 (3)(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 (4)(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 (6)(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 (6)(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 (7)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 (8)(一)胡惟庸案 (8)(二)蓝玉案 (9)五、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 (9)(一)立法目的 (9)(二)奸党罪的作用 (11)(三)奸党罪产生的问题 (11)六、对后世影响 (11)(一)对封建政治体制的影响 (12)(二)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12)参考文献 (13)明代“奸党罪”研究一、前言所谓“奸党罪”,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巩固皇权.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太祖朱元璋首创奸党罪,旨在于巩固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当前,对明代奸党罪开展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明朝的法制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宋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司考法制史要点:英国法(一)明代立法【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18)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选项B错误。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在法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如“重罪十条”等)上均有重大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选项C错误。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具体编纂上,其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法律敎育网选项D错误。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后为《大清会典》所仿效。

(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四)明代的司法管辖制度(五)明代的廷杖与厂卫(六)明代的诉讼制度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惊心动魄的明代奇案

惊心动魄的明代奇案

惊心动魄的明代奇案在明代,有许多令人惊心动魄的奇案发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记忆。

这些奇案不仅令人震惊,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法治的不完善。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起令人惊心动魄的明代奇案。

【案例一】贪婪与谋杀:张世儒案明代初年,有一位名叫张世儒的官员,因其贪婪行为而臭名昭著。

张世儒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多次受贿、徇私枉法,甚至不惜谋杀。

他利用职务之便,纵容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并积极参与一桩谋杀案。

在此案中,张世儒与几名心腹助手勾结,设计陷害并谋杀了当地一位富商。

然而,案件很快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正直的官员和士人都对该案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官员贪婪腐败的案例。

于是,他们积极要求上级政府进行调查,并最终使张世儒落网。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明代初期的官场黑暗,也让人们对官员的行为产生了深思。

今人们回顾这起案件,也可以看到法治的进步和人民对正义追求的力量。

【案例二】奴仆谋反:齐世佑案明代的社会等级制度下,奴仆是处于最底层的群体,他们饱受压迫和剥削。

然而,在一场名为齐世佑案的奇案中,奴仆们却以他们自身的智慧和勇气反抗了压迫。

齐世佑是一位精通医术的奴仆,他在为主人治病的过程中,积极学习医学知识,并成功保护了一位重要官员的性命。

由于出色的医术和聪明才智,齐世佑逐渐受到了官员们的重视。

然而,他的主人感到威胁,决定陷害他。

面对这种情况,齐世佑没有退缩,他依靠自己的医学知识和思维能力,成功地洞悉了主人的阴谋,并与其他受压迫的奴仆们合谋,最终成功逃亡并获得自由。

这起案件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奴隶制度的废除提供了启示。

【案例三】巧解冤案:李文忠案明代的法律审判并不完善,冤案时有发生。

在一起名为李文忠案的奇案中,一个年轻的男子冤入牢狱并受尽虐待之后,依靠智慧和执着的努力,终于洗刷了自己的冤屈。

李文忠案发生在一个小县城中,当地官员将一桩谋杀案的凶手嫁祸给了李文忠。

这个年轻的男子被无辜地捕入牢狱,并遭受拷打和虐待。

然而,李文忠并没有放弃,他通过撰写上书和向官员求情等方式寻求公正。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0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0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0(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式”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于( )。

A.东魏B.西魏√C.曹魏D.北魏“式”作为法典形式最早出现于南北朝西魏时期,当时编纂了一部封建成文法典,被称为《大统式》,该部“式”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它成为隋唐时期四种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律、令、格、式)。

故选B项。

3.《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规定在( )。

A.盗法B.杂法C.具法D.贼法√《法经》一共六篇,即为《盗法》、《贼法》、《囚法》(又称为《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贼法》是关于惩治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内容。

故选D项。

《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囚法》也称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4.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法律形式的是( )。

A.条法事类B.则例C.式D.条格√元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断例和条格,故选D项。

条法事类是宋朝独有的法律形式,故不选A项。

则例是清朝的法律形式,故不选B项。

式是隋唐宋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故不选C项。

5.唐朝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刑部√唐朝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2.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科3.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法典是魏律 4.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 5.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6.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7.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8.《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10.《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1.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1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13.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14.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原则。

15.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16.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17.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18.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19.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20.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儒家思想21.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22.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23.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宋朝24.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25.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嫡长继承制.26.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决事比。

27.太平天国早期纲领性文件是《天朝田亩制度》。

28.使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依法成立的法典是《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9.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1.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赎刑”2.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廷尉。

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

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

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发布时间:2021-06-10T08:36:42.06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4期作者:肖钰[导读] 前后耗时三十余年才编纂成功的《大明律》在明代影响深远,所以本文与唐律对比的律典主要参考《大明律》。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摘要: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而明律诞生于市民社会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的明代,在“重典治国”之下,也有着顺应时代潮流的先进之处。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维度去对比两代律典的异同,为了凸显各自特色,而重点详细对比差异,辅之以一脉相承之共同点。

对比唐律和明律,有利于我们在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过程中,进行比较学习研究,以期从中获得对当今法典之编撰的新视角。

关键词:唐律;明律;中华法系一、概述唐律主要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统类》等律典。

由于《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代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所以本文与明律对比的律典主要参考《唐律疏议》。

而明律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诰》、《问刑条例》、《大明会典》等律典,其中,前后耗时三十余年才编纂成功的《大明律》在明代影响深远,所以本文与唐律对比的律典主要参考《大明律》。

二、唐律与明律相同点唐律作为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所以唐律和明律在诸多领域都有相同之处。

本文虽为分析唐律与明律的异同,但比较不同更能总结各自时代特征,所以本节相同点将作简要阐述即可。

(一)行政法典体例一致《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代官制的政书,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而《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

中国法制史一、古代立法二、古代刑民制度三、古代司法制度四、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古代立法对我国古代立法的把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2)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3)重要朝代的重要法典的编撰情况。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但该特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体现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进一步儒家化;隋唐时,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成果——《唐律疏议》。

就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而言,我们可以从整体把握之,这有利于把握各朝代的具体立法活动。

夏、商、周时期,礼与刑并立;春秋时,成文法运动,将刑成文化;战国时,《法经》改“刑”为“法”;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时,不再将“律”作为单行的法规,而作为统一、稳定、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同时,编撰统一、稳定,主要是正面规定的令典,这样形成中国古代传统的律令体系,这种立法体例沿用直到明初。

此后,在律、令形式之外,也存在其他补充形式,如宋时的编敕和明、清时的例。

一、法制指导思想1、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主要包括3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例:以德配天的“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基本方面?(A、B、D )A、敬天B、敬宗C、保皇D、保民2、在西汉中期汉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例:下列哪些属于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A、C )A、以德配天B、德主刑辅C、明德慎罚D、礼刑结合3、经朱熹阐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教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点:(1)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2)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3)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与轻刑主张相联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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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奸党罪”研究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明朝法制有许多交化,首创设奸党罪是其中一项.特殊的背景孕育了奸党罪的产生,而其产生后又彼朱氏王朝作为政治工具大肆运用.奸党罪是明朝首创之罪名。

基于这一背景,笔者从分析奸党罪概述、明代奸党罪的立法、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以及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来总结了奸党罪对后世影响.关键词奸党罪;明朝;后世影响ABSTRACT The M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dynasty in the late feudal society of China, the Ming dynasty legal system has many minimization algorithm, is one of the first set camarilla sin. Special background bred the camarilla sin, and it produces again after he chu dynasty as a political tool use. Camarilla sin originated the charges of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the author analyzes camarilla sin overview,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in Ming dynasty,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judici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Ming dynasty camarilla crime legislation motive and effect to summarizes the camarilla sin influence on later generations.KEY WORDS Camarilla sin; The Ming dynasty. Affect future generations目录一、前言 (3)二、奸党罪概述 (3)(一)奸党罪的界定 (3)(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 (4)(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 (6)(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 (6)(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 (7)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 (8)(一)胡惟庸案 (8)(二)蓝玉案 (9)五、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 (9)(一)立法目的 (9)(二)奸党罪的作用 (11)(三)奸党罪产生的问题 (11)六、对后世影响 (11)(一)对封建政治体制的影响 (12)(二)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12)参考文献 (13)明代“奸党罪”研究一、前言所谓“奸党罪”,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巩固皇权.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太祖朱元璋首创奸党罪,旨在于巩固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当前,对明代奸党罪开展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奸党罪概述(一)奸党罪的界定什么叫“奸党罪”?《大明律》中对其有所界定,但界定的概念相当宽泛:“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属奸党.处以斩刑;“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I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有(下官小吏)上青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蚁.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 以上是《大明律》巾有关奸党罪的一项界定.我们将其作个总结:(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纲.这一条是历朝历代都曾出现的“常景”.朱兀璋立法禁止.那有人说,我们都在朝为官.交个朋友,一日.官场上有难.相互援助一下.在老百姓那里叫得可难听叫做“官官相护”,其实电是我们当官人的交友,人家农民有农民删友.叫仡子有叫花子的朋友,难道我们在朝当官的就不允许相互做朋友?划’.最好相互问少来往,朱皇帝可犯忌了: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有事没事老往宰相胡惟庸家跑.不是么.跑出事来,“胡党大狱”来了.(2)如有人犯罪.按律要处死的,当官的你给我听好了.千万不要为这种犯了死罪的人胡言乱语,开脱罪责.(3)司法部门和各个地方的州府县一把手,你们是围家的司法主干,国家的法律能否公正地贯彻执行.就看你们按不按《大明律》条执行了.如果你们听从你们的上司的暗示而任意乱判案件.本皇帝将要以“奸党罪”论处你们.(4)巧言令色或进献谗言从而使得上司杀错了人,那也得按“奸党罪”论处.(5)大臣不向皇帝举荐人才,而擅自提拔任用下官属吏的,也以“奸党罪”论处.(6)下官上言赞美主政大臣.用今天话来说,就是下面的官员12表为自己的卜司歌功颂德.这不仅不允许.而且还要被治以“女党罪”.一旦被定为犯有“奸党罪”.受到的处置那将是十分严厉.洪武时期,奸党罪名列十恶大罪巾“藻叛”之后.罪犯本人处斩,家芷没官.亲属为奴.(《明太祖实录.巷1㈨)I阿从《御制大浩》的记载来看.实际处置还要严厉:“江浦县知县杨立.为钦差旗军到县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事.知县杨立每日于各里长家饮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并不以为公务为重.及见旗军催督追盐.本官先与给事中句端面约.故不答应.却用掌}-己书写事情.差皂隶送至给事中句端家.句端接人房内.备写缘南.仍令皂隶将回.传递消息.别无上司明文,却称我于给事叶1处讨得分晓来了,如令不要追盐,每引止折钞四贯.如此结交近侍.欺罔朝廷,事发.凌迟示众.”(【明】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1,P68()) 南”奸党罪”再延伸.虽没被列入奸党罪名下.但其行为也属于严禁行列.凡是上级官员及其所派遣的官吏路过,或按察司官、监察御史出巡到当地.所在地方上的各衙门官员都不得出城迎送.违者一律处于杖刑九十;违者上司或监察官员默认或知情不纠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大明律集解附例•礼律•仪制》卷12) 朱元璋之所以要这样严处.就是怕臣下交结朋党、混淆视听.就是要为大明清平政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从内涵上来分析,奸党罪是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一种罪名,追其产生背景,始于明代洪武年间。

关于奸党罪的定性,《大明律》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规定:其一,凡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人要处死;其二,凡是给犯下应当处死罪行的说情,但心怀不轨的人,也要处死;其三,朝中的官员,如果彼此结成利益集团,扰乱朝廷秩序的人,都要处死,其妻子儿女也要贬为奴隶,一切私有财产也要充公。

其四,如果刑部及其下属机关的各级官员,没有依照律法行使,而听从上司的的指示判人有罪,则要承担相同的罪过,但如果不惧怕上级的权势,明确的展示出证据,并且亲自到皇帝面前告知,则告知的人免罪,并将犯人的财产给予他作为奖赏。

根据历史史料的记载,这些律令,作为惩罚奸党罪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

除奸党条外,明律吏律职制下的一些条款也有一系列惩治奸党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系列的法律条款,从历史观的角度分析可知,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为封建统治者巩固权利的重要工具,对强化君主专制体制,削弱下属权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封建社会的政治运行秩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奸党罪的认定的核心宗旨在于巩固皇权的极端专制化,明朝很多皇帝都利用这一规定来排除异己,导致很多有功之臣被无情杀戮,也使得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被阻碍,更被许多投机之人所利用,对政治决策的制定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

(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根据对历史相关文献的分析可知,明代奸党罪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宏观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来看,在元代末年,统治阶级大兴土木,增大了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力度,同时社会贪腐问题严重,民不聊生,社会矛盾逐步激化,最终被新生政权所推翻。

而新的政权的建立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原有政治体制中弊病,才能获取人心。

而奸党罪则正是在消除腐败,澄清吏治的社会诉求下进行的。

从奸党罪的推行者朱元璋这一微观主体来看,朱元璋的出身十分贫寒,生活的困境使他在年轻时就给人当雇工,甚至是为了饱暖而出家当了和尚。

由于不堪压迫,他愤然参加了农民大起义,并逐步建立功勋,拉拢势力,建立了大明王朝。

在此过程中,他深刻地体会到元代统治者的腐败,为了巩固新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面对社会现实,确定以“治乱世用重典”作为自己的治国宗旨.所有这些都为奸党罪的产生起了催生的作用.朱元璋是个权力欲极强、猜忌心极重的人.他认为“联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他必然要借助一个合法途径来解决那些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大臣.奸党罪便由此而生.凡是心怀不轨、行动跋启的危险大臣、地主,都被罗织进党狱.明建国之初,统治集团上层权贵们争权夺利.淮人在政治、军事、经济上占压倒性的优势,极力排挤非淮人.而非淮人也想尽办法取得朱元璋的信任,借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朱元璋深知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衰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所以为了进一步巩固君主的集权统治和为子孙后代剪除后患,他借用奸产罪}a,大搞株连,使明初许多功臣大将死于奸党罪.正如《明史.功臣表》所说“党狱芡延,划削艾戮,存者不及三四.”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大明律•吏律》规定:其一,凡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人要处死;其二,凡是给犯下应当处死罪行的说情,但心怀不轨的人,也要处死;其三,朝中的官员,如果彼此结成利益集团,扰乱朝廷秩序的人,都要处死,其妻子儿女也要贬为奴隶,一切私有财产也要充公。

其四,如果刑部及其下属机关的各级官员,没有依照律法行使,而听从上司的的指示判人有罪,则要承担相同的罪过,但如果不惧怕上级的权势,明确的展示出证据,并且亲自到皇帝面前告知,则告知的人免罪,并将犯人的财产给予他作为奖赏。

上述规定,如从封建刑事法律观念来看,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或运用计谋使人脱逃死刑处罚,或听凭主司出人人罪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一律予以处斩,显然是重罪重罚.但“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所谓罪名,并无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并且后者比前者处罚更为严厉.“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同为朱元璋制律时所增设.从实质上看,以上二罪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如《大明律•吏律》说:“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在明朝统治者看来,这两种罪既然与“奸党”罪属同一性质,所以,犯“交结近侍官员”罪与“上言大臣德政”罪,或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或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毫不宽恕.(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洪武定律以后,《大明律》被宣布为万世不易之典,[1]所以虽然明代此后法律也经过修改,但多用“附例”形式,加以完善,这种律中附例的形式,为后来清代所继承.所以终明之世,“奸党律”再无修改,到万历三十八年,重刊《大明律集解附例》时,“奸党”没有附例.清入关后,承明制,法律上“准依明律”,一直持续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期间从顺治元年到三年五月,入主中原的新朝也开始进行了修订新朝法律的活动.对于“奸党”罪条,有所更改,但并未出现过颠覆性的改动.顺治三年律中,主要是针对明代“奸党”律文增加了个别小注,律文并小注附于下:奸党凡奸邪将不该死的人进谗言.左道使朝廷杀人者,斩.监候.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 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赋产入宦.顺治十七年(1660年),世祖采纳礼科给事中杨雍建的奏议,下令严禁社盟,“以破朋党之根”. 此前,大学士陈名夏曾以包藏祸心,结党行私被处死.至康熙中叶,满汉官倾轧不已,南北党牵连报复,为此圣祖警告群臣说:“倘执迷不悟,复蹈前非,朕将穷极根株,悉坐以交结朋党之罪.”世宗更以朋党罪名打击异己,一时诛窜者颇众.乾隆时,高宗还在胡中藻狱案兴起前,便下谕说:“徇惰曲庇,即是党援门户之渐.昔皇考洞悉此等陋习,大加振刷.”“倘以日久渐弛,复萌故智,将来如有似查嗣庭、吕留良不法之案,朕亦非不能执国宪以警奸顽者.诸臣其共惕之.”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巾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此外,大臣如交结内侍,或京官与家赀富厚之人滥行结纳,或斩,或充军.“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闲罢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拿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交结近侍官员》条按语中说:“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遇重大事件,则唯诺盈廷,无所可否,于国事究何裨乎!”但这却是消除对皇权的威胁,保证专制主义集权所必需的.至于依法严禁内外官交结,表现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历代特别是明朝宦官干政招致覆亡的历史教训的重视.早在顺治时期就特立铁牌,严禁太监涉猎政治,太监如结纳官员,擅奏外事者凌迟处死.同时,允许地方官员监督外出的太监,高宗时,热河巡检张若瀛杖责不法太监,特旨擢升七级.为了防止太监形成自身的权力系统,废除了明时的十三衙门,由内务府严格管理.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一)胡惟庸案从历史观的角度上来看,“胡惟庸奸党案”是明朝期间非常有名的事件,对研究奸党罪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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