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处理(完整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文档
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举例
A公司会计处理: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 1700 累计折旧 2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 贷:固定资产 8000 营业外收入 12000 3700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 1700
A公司的相关税费:
按照会计准则,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 值和相关税费。
实际上,相关税费应该区分是出售库存商品发生的,还是购买 固定资产发生的。 出售存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该冲减存货处置损益;购买固定资 产的相关税费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在所得税方面,也应该认同上述处理方法。 存货的处置损益应该扣除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
公允价值处理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什么是商业实质?关联方关系对商业实质的影响?
公允价值和企业个体价值的区别; 商业实质就是互惠交易。也就是双方都认为自己获 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个体价值不同。 个体价值体现为:未来现金流以及现值 按照账面价值处理。不满足上述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 换出资产相当于出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 税所得; 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相关税费确定。 其中,出售换出资产形成的损益,按照出售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账面价 值为基础计算。
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举例
A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B公司设备,具有商业实质;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摘要: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十分复杂,牵扯的事情较多,随着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两者都简化了各自的一些程序与制度,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问题,这些影响着企业财务的工作,所以从长期看来,两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协调仍然十分重要。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需要参考借鉴前人的成果,然后根据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来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差异与协调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对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改进与补充,补充了许多新的内容,更加规范了这种制度,根据新税法的制定,我们从它的内容方面来总结一些它的特点,新税法是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人,并且引进了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税法的第一条这样规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人除了一些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些其他取得收入组织之外,不再对内外资企业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国际上的做法,那些有经营收入的一些单位与组织都要按时交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又对企业进行了细分,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采用两种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在这两种制度与标准下,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与责任,为了区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防止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法律明确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这个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综合看来,法律对于企业资金来源与多少并不在意,只要不是以上两种形式的企业都适用与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了重新界定,纳税人是以企业类型为主要划分标准的,不再以资金来源作为区分标准,这种新的标准更加具有公平性与实用性。
新税法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将新税法适用的的对象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的不合理的框架,使得我国的税收收入更加合理与科学。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谈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差异(30kb)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33]号文批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也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在认真研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同时,本人也想把学习的体会总结如下:一、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残值后的金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规定: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这两个规定我们可看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使用寿命确定的话,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会计核算上应不进行摊销,但是从税务处理上还应按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处理,这样才会节约税务成本。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业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支付转让款400万元,该专利使用年限不确定,年末该企业会计利润为600万元,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400/10+50=610万元,因为会计准则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着减值的提取发生变化,但是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
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40*25%=1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0*25%=12.5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一: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要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目前大多数人仍然习惯于按照时间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还很陌生。
我们认为,只要理解了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就不难掌握暂时性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联系时间性差异是指因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进行定义的,两者的内在联系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税法与会计确认某项收入或支出的时间不同,则必然产生一项时间性差异,同时也会使一项(或几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额,即产生一项暂时性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与资产计税基础例1:2007年12月,甲公司购入一项办公设备,入账价值为150万元。
该公司确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因税法与会计扣除折旧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下表(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
”因此,年末设备计税基础=设备初始价值-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上年末设备计税基础-本年税前扣除折旧额。
从损益表的角度分析:税法与会计扣除折旧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甲公司在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30),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40-30),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0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30),并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30),并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
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差异分析
4、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一切能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 当记入收入总额
5、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 的,都允许扣除。
2、折旧方法的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会计: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例:购入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净残值0,5 年折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价值: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条件: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p.282例7
(二)持有期间的差异
1、成本法核算差异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 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 分。
3、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税法遵循实际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对企业 未经主管部门核定而计提的准备金,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P.270 计提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的结论
(三)处置的差异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
资产毁损: 会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补 交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
自国务院2000年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后,由于92年的《企业会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
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仅对企业财务报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本次制定的20余项新准则所规范的新业务也亟需在列报环节给出总体要求。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于佟玲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得到了调整与更新。
本文从理论入手,着重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了协调对策。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在对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分析中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积极做好两者差异的协调,能够进一步实现会计与税法理论的完善,便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1.成本方面的差异在新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问题存在差异,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指出在每一纳税年度需要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包括三种期间费用,这三种费用不需要计入到成本费用之中。
但是与此不同的便是会计准则,其相关条例明确的内容便是企业在发展进程中要想保障有序进行,实现商品的出售以及劳务的输出,那么则需要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这一系列费用之中便包括了成本,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则是不包括对象化的费用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之中。
2.资产方面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从多个角度出发,分别是对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等进行资产处理,而后者则认定在企业发展与经营中资产是企业所控制和拥有的,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利润与经济收益的。
3.收入方面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认为收入是基础,也是保障,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将收入作为主要的载体与依据,是必须以收为作为其基础来进行计算的。
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则是比较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收入及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流入总和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的主要原因1.受核算基础的影响核算基础是导致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在新企业所得税中认为核算基础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保障及核定,并且大多数相关条例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包括了利息收入的确认、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等等,但是不同的是会计准则主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其主要核算基础,并针对性的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汇总报告等内容,所以两者间的核算基础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会计实务: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职工薪酬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的。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版)政府补助的总体原则是涉及资产直接转 移的政府补助纳入本准则范围,即企业从政府直接取 得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方式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但也存在个别例外情况:个别减免税需要按照政府补 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 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照 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一、税会差异产生原因
一个小故事: 一元硬币有正反两面,正面看到的是一元,反面看到
的是国徽,但无论从正面看还是反面看,看到的都是 同一枚硬币 税法和会计也一样,由于目标和方式的不同,会计看 到的是一元钱的正面,税法看到的是一元钱的反面, 但看到的都是同一笔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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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后于会计确认收入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 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 税”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新)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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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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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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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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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永久性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交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 利息 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 罚款、罚金、滞纳金 没收财物 非广告性赞助性支出 非法支出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关联交易 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 因违法经营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赞助性支出不得扣除。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 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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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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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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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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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减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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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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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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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超过扣除标准的社会保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险、住房公积金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交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交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赖可可摘 要: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损益计算或纳税所得计算的目的不同,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依据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计算结果往往存在差异。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力图从俩者的比较入手,揭示问题所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差异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9)12-048-02作 者: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14一、资产类在新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一)固定资产在这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面值减去会计上折旧再减去减值准备;税法上计税基础也就是纳税申报时应按照面值减去税法上折旧,而不考虑减值准备。
在税法上,只有当一项减值转化成实际损失时才可以考虑是否在税前抵扣,其余情况一律不加以考虑。
在企业平时的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时,均采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工作进行之前,须将企业的账务与税法规定进行比较找出差异,然后按税法计算所得税并且缴纳,对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增值,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而税法上的处理是不确认增值,仍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这说明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
公允价值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因为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
(二)无形资产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1)初始确认,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上应满足三个条件:1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2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1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无形资产按来源不同分为:11外购无形资产;21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31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41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中这四种类型的无形资产,除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另外三种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二)差异二十五: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初始计量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成本为符合资本化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因该部分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生当期已在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也为0。
例如:A公司2006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1000万元,其中资本化形成开发阶段的无形资产为6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600万元,计税基础为0。
通过对上面例子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形成该项无形资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计入无形资产的原值,会计上按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内部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均在当期损益中反映,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而税法规定,对于内部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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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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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应付职工薪酬
21
暂时性
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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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广告与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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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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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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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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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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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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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 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 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 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 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 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 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税 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转让、处置 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 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 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上 同上 同上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 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 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 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 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