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委、学生会绩效考核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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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学生会绩效考核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校团委、学生会及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自身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同学、活跃校园文化,进一步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发挥模范作用,促使校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校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考核目的

对校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为校和学院所做的工作以及在工作中的表现,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和鉴定。

第二条考核原则

1、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真实评价,客观反映各项工作中各参与人员的表现,定期向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主席团和各院系汇报。

2、考核人员要求根据具体章程予以实施,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3、如有发现徇私舞弊者,相关人员可向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和主席团反映情况,经查实后直接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条考核对象

校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的注意事项

1、考核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极强的制度,校学生会各个部门应充

分重视。

2、考核情况未公开时,未经主席团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情况,凡违反者,受到会内通告批评处分并在考核相关条文予以记录。

3、事前先请假,事后请假一律按缺勤一次处理(在例会期间,如有3次以上请假者,可以考虑去留问题),迟到者及时到秘书处补到以免按工作缺勤处理。

4、学生干部要求辞职,需提前半月并以正式的书面方式向校学生会副书记和主席团提出申请。

5、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干部应自动辞职。

6、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者,一律免职。

第五条考评形式

学生会干部考评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含75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者实行干部资格淘汰制。

第六条考核周期

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做好平常记录,每学期末发放考核统计表进行统计。

第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小组根据已上交的考核表统计各个人的考核成绩,于第二学期初公布学期评估结果,并对优秀及较差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批评。评估结果与一系列评优、评先等相挂钩,考核表及结果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归档保存。

二、综合考评细则

第七条考核标准(详表见附件)

(一)思想素质(15分)

(二)日常工作(40分)

(三)出勤(10分)

(四)日常生活(10分)

(五)自我评价(10分)

(六)其他(15分)

三、附则

第八条除名项

1、考试作弊者;

2、以权谋私,不以集体利益为重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4、工作态度恶劣(如:因为工作方法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长期不参加工作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学生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学校和院规章制度有冲突,以学校和院的规定为准。

校学生会人力资源部

2011-3-9

注明:

该考核制度由校学生会各部门、主席团共同监督,由人力资源部执行。考核分每月公布于办公室内(对考核有异议者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单独咨询),学期末进行统计,给予批评或表扬。

1、校学生会各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和不认真完成工作。

2、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学生干部以干部身份参与组织活动,就按干部标准考核,不分主要干部和次要干部。

3、在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干部资格。

4、档案和群众意见将作为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成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5、望监督部门严查各种考核、杜绝人情帐,以便公平、公正的完成各项工作。

附:

校学生会绩效考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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