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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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校长对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校长享有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适当的人事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校长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一条校长定期召开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由校长主持,教师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与管理事务,制定周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展中应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

干部教师的聘任、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教代会、工会、少先队等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全校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及有关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聘用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原则。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一)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按计划上好活动课。

(二)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三)学校积极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改实践,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四)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重视与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权力。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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