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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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于2022年2月25日公布,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8日征求意见期间,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召开了多场居民座谈会,并于2022年6月7日召开了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及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意见。

现将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整理归纳如下:一是关于房源:认为房源少,要求增加就近房源和配套齐全的大基地房源。

二是关于补偿、补贴及奖励:要求增加补偿款和各项奖励补贴,增设特殊困难群体补贴。

三其他:要求提高评估价格;公开征收补偿标准;疫情期间适当延长搬迁时间等。

二、方案修改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综合各方意见,结合本地块实际,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增加三处房源,即在原有本区彩虹湾、嘉定黄渡基地、松江南站基地等房源的基础上,增加宝山区罗店基地、浦东惠南民乐基地、奉贤区南桥基地。

(二)调整按期签约奖条款。

具体内容见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T3-5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延市政发〔2019〕21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T3-5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延市政发〔2019〕21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T3-5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正文:----------------------------------------------------------------------------------------------------------------------------------------------------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T3-5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延市政发〔2019〕2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棚户区改造T3-5标段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长林胡同;南至:南山路西至:长胜胡同;北至:龙南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二、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三、征收实施部门:延吉市征收局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2019年6月 3日至2019年7月 2日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决定。

附件:延吉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T3-5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延吉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4日附件延吉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T3-5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延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T3-5标段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东至:长林胡同;南至:南山路西至:长胜胡同;北至:龙南路(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三、征收主体:延吉市人民政府四、征收部门:延吉市征收局五、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经摸底调查,该地段共涉及被征收人约90户、建筑面积约为5552㎡。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周政办〔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原则进行调换。

根据城市规划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根据城市规划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

3.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括违法建筑),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绵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21〕7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四章补偿、补助与奖励第五章附则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跨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定,负责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组织实施。

公布集团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招投标书范本

公布集团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招投标书范本

建兴建工集团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依法实施建兴建工集团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一)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具体以经盐城市规划局确认的建兴建工集团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一)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户,其中住宅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绥政规 〔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绥政规 〔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绥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4日绥化市市本级棚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地块围合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市本级棚改征收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主体:绥化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绥化市房屋征收保障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地块围合区域(按不同地块征收范围图)。

四、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征求意见期自本《方案》公布次日起不少于30天,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布次日起60天内(注:签约期限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调整)。

五、禁止不当行为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扩、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由房屋征收部门做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有关禁止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评估测绘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张绍永、王永兰等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张绍永、王永兰等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张绍永、王永兰等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张绍永;王永兰;吴庆;张贝贝【当事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张绍永王永兰吴庆张贝贝【当事人-个人】张绍永王永兰吴庆张贝贝【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甘怀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梦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甘怀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梦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丽甘怀锋梅梦圆【代理律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被告】张绍永;王永兰;吴庆;张贝贝【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张邵永等4人履行补偿的法定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张邵永等4人履行补偿的法定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张立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姜明【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姜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立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立平【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萍程邦富【代理律所】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立平【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张立平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是撤销屯溪区政府作出《20号补偿决定》和黄山市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也就是说本案中审查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述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张立平诉屯溪区政府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0行初20号行政判决,确认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张立平位于滨江西路18号602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张立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皖行终137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立平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是撤销屯溪区政府作出《20号补偿决定》和黄山市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也就是说本案中审查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述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针织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模板】

针织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模板】

附件针织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XX市人民政府《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XX区人民政府《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六政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目的及范围征收目的:为改变拟征收地块房屋老旧、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我区城市形象,决定实施本次房屋征收。

征收范围: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北大街,南至园林西路,西至学西路;园林西路35—1楼。

本征收项目分为A、B地块,A地块征收实施单位区城市管理局;B地块征收实施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涉及被征收居民、工企单位约827户(家),初步调查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

其中,居民户数约800户,建筑面积约10.48万平方米;工企单位10家,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营业用房17户, 建筑面积约0.12万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补偿标准和方式参照直管公房执行(以下统称公房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申购政府安置房。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四、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一)房屋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同时结合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确定。

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该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给予补偿,补偿结合装潢、附属物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征收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津滨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因天津市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的建设需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金利大厦、南至新港路、西至岳阳里、北至空地(原天碱厂区)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2020年7月21日鸿运小区及新港路25号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的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津滨政办发〔2017〕87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金利大厦、南至新港路、西至岳阳里、北至空地(原天碱厂区);具体范围:鸿运里1-5栋、新港路25号楼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租赁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签约期限: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搬迁期限: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

二、补偿方式及结算办法(一)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办法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及办法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补偿_2022-2022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补偿_2022-2022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补偿_2022-2022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范文根据“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房屋调查摸底工作结果,为积极稳妥的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皖政〔2022〕44号)等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2]10号)要求,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及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22-2022年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于2022年-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2022-2022年“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主要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老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依据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汴政[2011]11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汴政[2011]11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汴政[201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开封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1.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2.审核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3.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13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13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13号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白城市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维护群众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白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东至城东排水渠、西至长白路、南至丽江路、北至长白铁路进站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白城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机构。

六、征收实施时间2014年7月开始,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具体以征收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公开选房、原房过渡、有序搬迁”的原则。

回迁安置房为新建高层楼房。

房型设计确定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80平方米、97平方米、120平方米6种户型(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万府〔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切实做好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政府决定实施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城市形象,推动万宁市城市更新和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二、征收范围:东至光明南路;南至原市卫生局、市外经委宿舍及光明市场用地界址;西至建设南路;北至万兴街(规划中)和市烟草专卖局用地界址。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府办〔2019〕73号)。

四、征收部门: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结束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市财政专项经费。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九、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府办〔2019〕73号)执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周政[2012]63号【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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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天一袜厂地块棚户区项目改造,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改变城市面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淮府办〔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朝阳东路以北、淮舜南路以东、纺织巷以南,前锋新村和罗马广场小区以西(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征收补偿对象
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房屋。

第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
决定规定时间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480元/平方米,砖木380元/平方米,简易房220元/平方米。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奖励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1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3、住宅类房屋按20000元/户补助,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的2%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4、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5、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6个月,按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月平均利润60%的标准或参照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商业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执行,补偿期为6个月。

第七条产权调换
住宅类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一)产权调换方法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大于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

3、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征收人给予安置面积45平方米。

(二)安置房区域及户型
本项目实行就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由田家庵区天一袜厂地块棚户区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

(三)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

(四)临时过渡方式
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实行期房高层安置,临时过渡期为30个月,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五)临时安置补偿
1、房屋从签约后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按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12个月,12个月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费直至交房为止;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2、安置房交付时,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另增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

如超过30个月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补助与奖励
1、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补助25%安置房面积。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1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第八条购房券安置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田家庵区范围内(不含山南新区)具备货币化实物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实施征收的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计算并向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款。

(三)购房办法
1、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90%。

2、被征收人选择商品住房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

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组织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3、购房券由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网备单复印件,到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

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证后,凭产权证复印件拨付剩余款。

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四)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

(五)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从签约后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按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12个月;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六)补助与奖励
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征收人按下列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和补助。

1、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1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2、给予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征收房屋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25%的公摊补助。

3、给予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征收房屋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购房券安置奖励。

4、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征收人给予购房券安置面积45平方米。

5、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超出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加补助面积加奖励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或网备价格购买。

6、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签约奖励等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

第九条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毁约的,不享受奖励和补助。

第十条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从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代表现场参与评估机构抽签、摇号等选定工作,公证机构全程公证。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后起(含10日)40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案所称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田家庵区天一袜厂地块棚户区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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