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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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矿井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采)”的安全原则,防止矿井水害与误揭突出煤层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管理分工
第1条地测科主要负责采掘工作面、主要巷修地点的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设计,制定相应钻探施工作业计划;负责井下各类钻探施工进度控制与成果验收,探钻过程中有地质条件异常变化时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将钻探成果及时填图,编写钻探施工总结报告,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签字后下发给施工区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第2条通防科负责督促各采掘工作面超前探钻抽放系统的建立工作,并做好抽放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安排钻探施工过程中瓦斯含量的监测;做好井下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过程中遇到煤线而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工作;指导钻孔施工过程中防瓦斯喷孔工作及钻孔出现瓦斯异常时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对揭露煤层钻孔施工结束后的连抽与封孔工作负责。
第3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钻探施工条件的准备和工程进度,按照钻探施工作业计划完成相应工程量,及时督促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4条机电科负责做好所需排水系统的安装准备和钻探工程施工所需的钻探设备和配件的审批工作;做好排水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在钻机出现异常或损坏情况下,及时督促指导进行维修,减少机电影响时间。
第5条生产科负责探放水与超前探钻所需开掘工程的设计工作,负责钻探工程开工前水沟、泵坑等的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监督落实。
第6条安检科负责各类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现场达标工作监督落实,及时制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第7条企管科负责钻探所需各类材料的采购并及时供应。
第8条钻探作业队伍负责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钻孔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施工过程中原始记录的填写,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编写单孔施工总结并及时上报地测科。
第9条各采掘区队主体负责完成钻探条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其所担负的运
输、排水、抽放、供风、供水、供电等任务。
具体要求为:按计划时间形成打钻条件(即根据设计排水能力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形成抽放系统,形成必须的供风、供水、供电条件等),将钻探设备打运至钻探地点;钻探结束后将钻探设备回撤至指定地点。
二、技术要求
第10条在新开掘区,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安全原则。
第11条在已开掘区,若根据附近已掘巷道及钻孔揭露情况通过综合对比分析,确认地质与水文地质非常清楚的条件下,可不进行超前探钻,但必须由地测科编制安全评价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12条对新开掘巷道,在生产科采掘设计下发后、掘进施工前,地测科应根据设计巷道布置和区域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整体超前探钻设计,必要时编制疏水降压、分阶段底板注浆改造设计,对揭露的导水断层要进行注浆加固工作,防止误揭突出煤层和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13条坚持“长钻先行、短探验证、综合分析”原则:
(1)每次超前探钻施工结束后,对于预测设计巷道顶板上距二
1
煤层底板小于15m(含15m)岩柱的各类巷道,在进行长钻探钻后,正常施工期间坚持每掘进20m施工
1个垂直顶板短探验证孔,探至二
1煤层,并记录钻孔揭露一
18
和一
19
煤层的确切位置;
(2)对于预测设计巷道顶板上距二
1
煤层底板大于15m岩柱的各类巷道,坚持每掘进20m向巷道顶板施工1个15m长垂直顶板短探验证孔;
(3)在长距离巷修挑顶作业时,若对煤(岩)柱数据不清,则必须先探明煤(岩)柱大小后由地质技术人员出具地质预想剖面图,再进行巷修工作。
地测科负责探测煤(岩)柱工作的监督落实,并及时将探测成果资料签字后报送给生产科及施工区队;
(4)遇到地质异常情况或地质条件不清楚时,须增加短探钻孔长度、缩短探测点位间距,以地测科下发《业务联系通知单》为准;
(5)短探验证钻孔由区队技术员、安检员负责监督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详尽记录探孔施工位置、钻孔揭露各项标志层和煤层(线)位置、厚度等,并按照《短探验证钻孔施工验收签字确认记录》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探钻原始记录,于钻孔施工结束后8小时内报送地测科备案;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每月对分管区域短探验证孔施工现场监督的次数不少于2次;
(6)地测科根据短探验证钻孔揭露主要标志层位资料,与超前探钻揭露二
煤层资
1
料进行差异性对比分析,总结规律。
第14条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在每次超前探钻钻孔设计前应现场测定钻场顶、底板标高,提供给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为钻孔设计提供数据依据。
第15条地测科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并结合
巷道实际,编制专门的超前探钻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1)地测科必须提前3天下发钻孔设计通知单到钻探区队及相关科室;
(2)钻孔设计剖面图中应标明钻孔所穿越区域煤层(线)、含水层等主要标志层位,并写明预计揭露标志层位位置,以便钻探时验证;
(3)钻孔设计业务联系通知单应附设计钻孔施工绝对工期及考核办法。
第16条特殊区域的探放水与超前探钻工程,必须由地测科编制专项探放水与超前探钻设计,专项设计须经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通防、机电、生产、调度、安检等部门会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17条每次钻探结束后由地测科根据钻探揭露煤岩层赋存情况,在24小时内对安全危险性进行评价,并下发允许掘进距离通知单至采掘区队及相关科室。
允许掘进距离通知单中应明确写明短探验证位置和下循环超前探钻位置。
第18条每循环超前探钻结束后,若分析认为前方地质构造存在异常情况,地测科应在4小时内向矿井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汇报说明情况,明确汇报说明客观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超前探钻工作安排。
第19条超前距的留设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
第20条巷道掘进过程中,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安全检查员应认真填写超前探钻管理牌板与探放水签字确认记录本,剩余允许掘进距离必须严格按照测点进行实测后,再核减填写,严禁超掘。
对岩巷超掘超过500mm、煤巷超掘超过1000mm的当班副队长、班长,按严重“三违”处理。
对不如实填写或由别人代签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21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规定〈一〉中的业务职责划分,做好相关业务保安工作,杜绝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
三、钻孔施工与验收管理规定
(一)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第22条施工地点应悬挂钻机施工管理牌板,由当班机长负责如实填写。
第23条钻孔施工前,由现场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把巷道中腰线延伸到迎头,钻孔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钻孔设计施工参数的标定,并将标定记录如实填写在钻探台帐上。
第24条地测科技术人员认真落实“三确认、两抽检”工作制度,即做好开孔参数的确认、固孔参数的确认、终孔参数的确认与注浆浆液比例的抽检、注浆压力的抽检工作,并填写签字确认单报地测科备案。
第25条钻孔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钻孔施工期间钻机操作工每班必须量测3次钻孔倾角(接班时、班中、交班时),并如实填写在钻探台帐上。
钻孔倾角误差不得超过±1度;
第26条每班钻探施工前,应首先由施工人员检查施工地点巷道顶、帮支护完好情况,检查钻机固定情况,检查排水系统、抽放系统运行可靠情况、通讯联络电话是否完好等,确认正常完好后,方可进行钻探作业。
若未进行检查确认,在系统不完好情况下进行作业,对当班机长记“三违”一次。
第27条钻孔在离预计见煤或接近主要含水层位置20m时,钻探区队应汇报地测科,地测科应派专人现场跟班,以便重点观察钻孔揭露煤岩层情况。
第28条为防止误判断,探煤钻孔穿煤长度应在《联系通知单》上明确写明。
钻探区队负责编制穿煤安全技术措施(可在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单列),穿煤过程中地测科、通风科派专人现场监督落实措施的执行。
第30条若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通风科,通风科应派专人现场跟班分析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问题。
第31条探放水钻孔在下套管、扫孔试压、注浆封孔等关键环节,地测科应派专人现场跟班指导,并填写验收签证单,报地测科备案。
第32条钻机机长负责认真填写钻孔施工小班记录,记录要符合“及时、准确、完整、清晰”的要求,详细写明钻孔揭露情况。
若不认真填写当班记录,或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当班机长记“三违”一次。
(二)钻孔验收管理规定
第33条钻孔验收坚持地测科验收人员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现场联合签证验收制度。
验收签证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钻探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报送地测科备案。
未经本人填写验收数据的,按“三违”处理。
弄虚作假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四、考核办法
第34条钻探施工过程中造成机械设备伤人、瓦斯超限、瓦斯突出、淹头面、顶板事故等,对照业务管理职责划分按照矿井相关规定等进行事故分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5条对区队因组织不力不能按照施工计划完成钻探任务的,每推迟1小班,对区队罚款2000元,对区队队干罚款200元。
第36条对地测科技术人员不能按技术要求下发设计、进行巷道地质素描编录、进行跟班业务指导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300元,造成影响生产或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7条对相关业务科室不能按照技术要求中进行业务指导、服务,造成工程影响超过一个小班的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38条对出现的“三违”责任人,报安检科进行处理。
第39条对于查出弄虚作假“三违”的有功人员,奖励500元/次。
第40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测科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