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要求.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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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养老院介绍pptx

医养结合养老院介绍pptx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服务对象和范围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的区别
养老院和医疗机构 的不同之处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 医疗水平和专业能 力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 特色服务
02
服务特色
Hale Waihona Puke 疗服务1 2医生定时巡诊
养老院内配备专业医生,每日定时巡诊,及时 发现并处理老年人的健康问题。
紧急救治
养老院与周边医院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提供及 时的急救和转诊服务。
未来发展前景
政策支持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国家对于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 步加大,医养结合养老院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市场需求大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对于医养结合养老院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市场潜力巨大。
服务模式创新
未来医养结合养老院将会不断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如互联网医疗 、智能养老等技术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
06
总结与展望
工作总结
养老服务经验丰富
我院自成立以来,积累 了丰富的养老服务经验 ,为众多老年人提供了 优质的生活照料和医疗 服务。
专业团队管理
我院拥有一支专业的服 务团队,成员均接受过 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能 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 、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良好社会口碑
我院在老年群体和社会 各界拥有良好的口碑, 多次获得各级政府和部 门的表彰和奖励。
多样化服务模式
医养结合养老院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健康需求、经济条件等提供多种服务模式, 包括长期照护、康复疗养、短期托养等,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整合资源
医养结合养老院可以整合医疗和养老资源,提供一体化的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 护理、康复保健、文化娱乐等多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养老服务中心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

养老服务中心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

养老服务中心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服务中心在我国社会养老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养老服务中心作为提供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其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结合我国养老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探讨的建立与实施。

一、养老服务中心场地管理制度1. 场地使用原则(1)公平性:场地使用应公平对待所有老年人,确保每位老年人都有机会使用场地。

(2)合理性:场地使用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兴趣爱好合理安排,提高场地的使用效率。

(3)安全性:场地使用应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有序性:场地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场地的整洁和秩序。

2. 场地使用规定(1)场地使用申请: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提前向养老服务中心提出场地使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场地使用时间: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场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场地使用时间,确保老年人能够充分使用场地。

(3)场地使用范围:明确场地使用范围,包括老年人活动室、健身室、餐厅、浴室等,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需求使用场地。

(4)场地使用人数:根据场地容纳能力,合理控制使用人数,确保场地安全。

(5)场地使用规定:老年人使用场地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设施,保持场地整洁。

二、养老服务中心场地管理流程1. 场地使用申请(1)老年人或其家属向养老服务中心提出场地使用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老年人需求、场地使用时间、场地使用范围等。

(3)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场地使用安排(1)根据场地使用申请,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场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和人数。

(2)通知申请人场地使用安排,确保老年人能够按时使用场地。

3. 场地使用监督(1)工作人员在老年人使用场地期间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场地使用安全、有序。

(2)如发现老年人违反场地使用规定,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纠正,确保场地安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养老社区设计实施方案PPT课件

养老社区设计实施方案PPT课件
发扬企业的产业运营优势,联合打造: --国家级生态健康老年社区典范 --全国老龄事业常设论坛 --中国最大的专业化老年健康产品生产交易中心
它将是一个多功能,生态化,充满活力的全龄化老年社区。 它将拥有:一个城绿交融的规划结构,一个河渠相连的水网体系,一个强有力的城市形象,一个多样化的社区空间形态,一种亲切 宜人的健康生活环境。
2.3.2 用地划分 经过现状用地适宜性分析,根 据不同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 河西务砖厂用地东部为 中国老年样板社区; 河西务砖厂西北部为民 政部老年护理中心
中国老年样板社区 28.37公顷(425.6亩)
民政部老年护理中心 13.3公顷(200亩)
第17页/共50页
3.民政部老年护理中心详细规划 3.1. 规划理念
第2页/共50页
2.养老产业发展趋势
2.2 养老设施功能全龄复合化 我国传统的养老设施功能单一,仅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基本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老年人对养老设施
的 要求也日渐提高,因此,养老设施的功能也必然向着养老、医疗、康体、休闲娱乐等复合功能方向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舒适的社区大 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而配套服务设施的大量出现,也使社区发展呈现全龄化趋向。 经典案例:英国老年社区: 特点:配套设施齐全的全龄化大型老年社区 英国的老年社区建筑规模大,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 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与功能区划分,是集
1.1.1 项目区位 起步区位于华夏颐园用地南部。用地主要为原河西务砖厂用地41.75公 顷(625.6亩)。
1.1.2 场地概况 现状用地北高南低,北部地势平坦,河西务砖厂内有多栋砖房,部分 砖坯堆场,南部地势较低,存在多处大片坑塘(烧砖取土形成),河西务 砖厂西侧用地较高,地形平坦,现状均为大片绿化植被。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pptx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pptx
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对第三条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展开。 政厅有
1、保障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
老服务 五”规
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 省民政
章制度。
土厅、
2、编制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有设施 见174
发展规划等,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 适合பைடு நூலகம்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 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谢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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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具体解读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养医结合、医养结合
2019-11-10
28
谢谢你的关注
具体解读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 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 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 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 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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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关注
具体解读
第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
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 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 务需求。

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规范

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规范

附件1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规范一、建设规范(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要求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层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且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宜与医疗卫生设施临近,与文化活动室等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4.应保证至少一面临街,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5.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6.配备包括供电、制冷、供暖、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服务设施。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要求L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各类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2.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3.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须进行无障碍设计,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lO3-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规定。

5.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L2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应透空,楼梯应设扶手。

6.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且通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o7.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医养结合养老院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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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养老院的不足
费用较高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运营成本较高,因此收费相对较高,可能会 让部分老年人感到负担较重。
服务适应性养结合养老院可能难以满 足所有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资源不足
目前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资源相对不足,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 床位紧张的情况较为普遍。
应对策略及建议
03
设施与配置
医疗设施
诊断室
养老院内设有诊断室,方便医 生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
面检查。
药房
药房内备有各类药品和急救药品 ,确保老年人及时获得药物治疗 。
输液大厅
提供输液服务,让老年人在养老院 内就能接受及时的治疗。
康复设施
康复训练室
老年人可以在此进行肢体训练 、平衡训练和认知康复等。
理疗室
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服务水 平和覆盖面。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养结合养老领域,通过市场 竞争降低服务成本。
推广居家养老
在推广居家养老的同时,加强社区医疗服务建设,缓解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压力。
07
未来展望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老龄化社会现状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要求 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23
医养结合养老院介绍pptx
目录
• 介绍 • 服务特色 • 设施与配置 • 管理与运营 • 服务流程 • 优势与不足 • 未来展望
01
介绍
欢迎词
欢迎来到医养结合 养老院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 优势和特色
养老院对老年人的 关爱和照顾
医养结合养老院简介
医养结合养老院的定义和内涵 养老院的地理位置和规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PPT课件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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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 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 ,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 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
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 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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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 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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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 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 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 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 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整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ppt

整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ppt

养老机构服务管理ppt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指标说明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2017年3月第1页共13目录一、基本情况 (2)(一)编制背景 (2)(二)填报对象 (2)(三)填报时间 (3)二、填报要求 (3)三、指标解释 (3)(一)机构基本信息(表一) (3)(二)机构内部管理信息(表二) (5)(三)机构服务质量信息(表三) (6)(四)机构安全管理信息(表四) (6)(五)入住对象入住信息(表五) (7)(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六) (7)(七)机构房屋信息(表七) (8)(八)机构设施设备信息(表八) (9)第2页共131.基本情况(一)编制背景为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要求,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该系统是解决养老机构发展底数不清、数出多门、监管手段缺乏等“老大难”问题的重要平台,应用系统对养老机构发展进行监测是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决策、科学发展、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系统的应用。

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首先启动了系统指标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几经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涵盖机构基本信息、内部管理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入住对象入住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房屋信息和设施设备信息等8大类146项指标的指标体系,并进行了系统的试用,结合试用情况特别编制本指标说明,对系统中的部分指标作统一解释,以确保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1.填报对象系统填报对象为各地辖区内所有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无论公办机构或民营机构、已办理或未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已获得或未获得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均在报送范围内。

(出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一章第三条。

)2.填报时间第3页共13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 10日;3.填报要求1.本次填报的动态指标以3月31日为准。

养老社区项目规划设计-完整ppt课件

养老社区项目规划设计-完整ppt课件
•老人公寓可租借也可出售:老年公寓底层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 医疗、娱乐、康复等项目,方便老人就近医疗,可以为几个社区 共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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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小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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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三、居家式养老社区
作为“异地养老”的代表,居家式养老社区是指小区中的所有住宅均为老年住宅,同时小区的配套、环境设计等都严格根据 老年人的需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一切需求,并提供专业化菜单式服务,由于收费较高主要定位于高端人 群。居家式养老社区在国外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在国内较少,发展潜力大。国内比较著名的案例是位于上海的亲和源养老社区。
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
“爱晚工程”
民政部批准的社会化养老大型公益项目。以建设集居住、 休闲、文化、康复、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颐养中心——爱晚中心 为重点。
工程计划投资100亿元,未来5-8年内,采用规模化经营 模式,在老龄化省份建设20个爱晚中心,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 米,总床位4万张。
• 专业化的养老社区
• 开放式的管理模式
• 居家式的养老社区
• 为老年人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生活平台
• 终生养老的理念
• 俱乐部式的会员制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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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源老年社区针对老年人的特色设计
成功案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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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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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住区居住及服务设施分类
•独立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
美国太阳城
33.2平方公里
是美国较大的老年社区之一,坐落在佛罗里达西 海岸。总面积约33.2平方公里。拥有超过30%的绿地开 放空间。
社区内有适应不同老人需要的多种居住组团,包 括: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院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院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养老院场地内老人、工作人员及访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养老院院长为场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辖区域的安全负责,确保所辖区域安全无隐患。

3. 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设施设备安全(1)定期对养老院场地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对老旧、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3)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如楼梯、扶手、电梯等,设置警示标志。

2. 人员安全(1)加强对老人的关爱,确保老人在养老院场地内的人身安全。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场地内人员安全。

3. 消防安全(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等要求。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老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 食品安全(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2)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 交通安全(1)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2)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四、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老人的安全意识。

2. 利用宣传栏、内部网络等途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3. 针对特殊岗位和特殊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五、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应急职责。

2.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养老院场地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PPT文档共55页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PPT文档共55页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来自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养老机构地建设和管理系统

养老机构地建设和管理系统

第一章养老护理服务定义1. 老年人60 岁及60岁以上的人口。

2. 生活自理的老人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帮助的老人。

3. 生活半自理的老人(半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帮助或指导的老人。

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失能)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无任何独立活动能力,日常生活均需要他人代劳的老人。

5. 养老院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膳食、康复、保健等各类综合性服务组织,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人服务机构。

6. 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料的过程。

7. 护理服务经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性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一系列健康活动。

8. 安全服务按老人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9. 医疗保健服务对老人提供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过程。

10. 膳食服务按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人提供均衡饮食的过程。

11. 心理/ 精神慰藉服务经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知、情感和态度有所改善,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过程。

12. 环境卫生服务对老人提供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13. 休闲娱乐服务组织、开展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14.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护理活动。

15. 洗涤服务对老人提供衣物及床上纺织用品送洗过程。

16. 陪同就医服务陪同老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服务过程。

17. 咨询服务专业人员为老人提供顾问服务,帮助确定和分析相关问题,推荐问题的解决方案,必要时为这些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

18. 通讯服务提供通讯设备,协助老人与家属和社会联系的过程。

19. 订送餐服务为老人预定餐饮并送到老人就餐地点的服务过程。

20. 教育服务有组织、有计划的对老人开展各类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老年人照料设施PPT课件

老年人照料设施PPT课件

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 梯间。 所以说,①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原来的老年人场所在封闭楼梯间的设置没
有变
防烟 楼梯间
24m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规范想表达的意思:24以上老年视作一类高层公建,但是规范没有说非单层,规范又有瑕疵,我们理解就可以了)
D7.4.1 基础知识
内容
要求
记忆技巧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既然划入重要公建,那么诸多重要 建筑分类 公建的特殊要求也适用,例如:单独建造的25m非单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一类
高层公建)
重要公建
建筑高度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 54m;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 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 地下一层或地上
四层及以上: 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 200㎡+30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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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要求
建筑分类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既然划入重要公建,那么诸多重要公建的特殊要求也适用,例如:单独建造的25m非单层老年人照料设 施,属于一类高层公建)
失能+2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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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 1.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 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 2.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 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 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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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 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 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 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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