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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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 号)。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PPP模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运作模式: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SPV负责项目设计、融 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4、健全医保机制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定服务标准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3、加强信息管理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7大举措
土地 居家用房 投融资 税费 投资者权益 财政支持 人才队伍
★土地供应政策---用地保障 1、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 3、省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土地供应政策--供给方式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租赁、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
★财政支持政策---购买服务
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准 购买服务。
★财政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机构:15000元/年 居家:6000元/年
★财政支持政策---入职奖补
在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 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居家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 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投融资政策 ※抵押贷款 ※贴息贷款 ※PPP模式
★投融资政策---抵押贷款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支持社会化养老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6项重点工作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投融资政策---贴息贷款
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 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
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 予减半补助。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政府性基金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两大新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出台背景 老龄化趋势加剧 中央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省养老工作进入新阶段 统筹发展事业产业
《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战略上、规划上,进一步进行了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明确。
《若干意见》对如何发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政策上、具体问题上进行了 明确和突破。
主要内容
“1367” ▲完善1个规划 ▲坚持3条主线 ▲明确6项重点 ▲实施7大举措
谢谢
谢谢
★投资者权益政策
收支结余可奖励: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 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可转让、继承、赠与: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 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4年)
居家型养老机构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省民政厅、 国土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2012年)
不能将养老地产纳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的范围。-----李立国 ※房屋结构 ※居住对象 ※服务方式 ※产权形式
1个规划
到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规划 ※ 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服务 ※ 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服务 ※ 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基本实现 农村社区全覆盖。
养老机构床位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 以上。 《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2、发挥社区各类设施作用 3、无障碍实施改造 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2、建设长效运营机制 3、拓宽资金渠道 4、建立协作机制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3、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条主线
确保托底型养老 扩大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型养老 支持社会化养老
★确保托底型养老
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服务。
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 贴。
★扩大普惠型养老
通过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大众化的服务。
机构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资源利用 学校、厂房、仓库等存量资源 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转换处置
行政划拨转出让--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用地划拨的民非机构停办后土地处置--政府 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使用。
★土地供应政策---禁止事项 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增值部分可奖励: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 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财政支持政策---建设补助(机构、居家) 自建: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 租赁: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50%,民办(民营)机构床 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到2020年底,我省养老机构床位将达到47.4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7万张,民办(民营)床 位33.2万张。
养老服务补贴 到2020年,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约35.6万人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补贴。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投资者权益政策
拥有产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资举办的除外),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 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人才队伍政策---就业岗位
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政策。
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 事养老服务工作。
★人才队伍政策---薪酬待遇 ※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 ※特殊岗位津贴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技术等级津贴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PPP模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运作模式: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SPV负责项目设计、融 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4、健全医保机制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定服务标准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3、加强信息管理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7大举措
土地 居家用房 投融资 税费 投资者权益 财政支持 人才队伍
★土地供应政策---用地保障 1、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 3、省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土地供应政策--供给方式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租赁、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
★财政支持政策---购买服务
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准 购买服务。
★财政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机构:15000元/年 居家:6000元/年
★财政支持政策---入职奖补
在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 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居家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 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投融资政策 ※抵押贷款 ※贴息贷款 ※PPP模式
★投融资政策---抵押贷款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支持社会化养老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6项重点工作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投融资政策---贴息贷款
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 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
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 予减半补助。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政府性基金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
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两大新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出台背景 老龄化趋势加剧 中央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省养老工作进入新阶段 统筹发展事业产业
《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战略上、规划上,进一步进行了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明确。
《若干意见》对如何发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政策上、具体问题上进行了 明确和突破。
主要内容
“1367” ▲完善1个规划 ▲坚持3条主线 ▲明确6项重点 ▲实施7大举措
谢谢
谢谢
★投资者权益政策
收支结余可奖励: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 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可转让、继承、赠与: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 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4年)
居家型养老机构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省民政厅、 国土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2012年)
不能将养老地产纳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的范围。-----李立国 ※房屋结构 ※居住对象 ※服务方式 ※产权形式
1个规划
到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规划 ※ 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服务 ※ 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服务 ※ 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基本实现 农村社区全覆盖。
养老机构床位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 以上。 《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2、发挥社区各类设施作用 3、无障碍实施改造 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2、建设长效运营机制 3、拓宽资金渠道 4、建立协作机制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3、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条主线
确保托底型养老 扩大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型养老 支持社会化养老
★确保托底型养老
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服务。
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 贴。
★扩大普惠型养老
通过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大众化的服务。
机构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资源利用 学校、厂房、仓库等存量资源 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转换处置
行政划拨转出让--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用地划拨的民非机构停办后土地处置--政府 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使用。
★土地供应政策---禁止事项 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增值部分可奖励: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 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财政支持政策---建设补助(机构、居家) 自建: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 租赁: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50%,民办(民营)机构床 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到2020年底,我省养老机构床位将达到47.4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7万张,民办(民营)床 位33.2万张。
养老服务补贴 到2020年,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约35.6万人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补贴。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投资者权益政策
拥有产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资举办的除外),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 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人才队伍政策---就业岗位
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政策。
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 事养老服务工作。
★人才队伍政策---薪酬待遇 ※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 ※特殊岗位津贴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技术等级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