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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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管理制度

×××镇机关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使党政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政府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第一条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及经济、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条坚持星期三学习制度,每星期三上午集中点名时间在政府机关集中组织学习,集中学习由党政办组织,学习内容以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各口办业务技术知识为主。由各口办分管领导主讲,党政办结合各口办情况,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

第三条干部职工在学习中要认真做好笔记并做到每月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每月由党政办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年底汇总报书记、镇长及有关领导,作为年终评先定优的依据。

二、考勤制度

第四条签到制度

每天上午八点半或九点在政府会议室集中点名,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以临时通知为准。

第五条值班制度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以口办为单位分为五班,分别负责周一至周五值班,周六周日或防火防汛及节假日值班另行安排。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公外出或请假必须由带班领导批准并调班方可离岗。值班人员当天上午8:00至第二天上午8:00必须在岗,每天晚上由值班领导组织在党政办签到,严禁代签,值班人员要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一次不到岗,罚款20元。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负责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请销假制度

⑴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由本人写出请假条,三天以内由口办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党政办登记后生效,无请假条视为旷工;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请假,必须经党委书记审批。请长假、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⑵请假人员请假结束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不按时销假者视为旷工。

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应在请假时间结束当天前一天持请假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不履行者视为旷工。

⑷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参加例会者,视为旷工。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除停发工资外,还要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解除职务、退出编制、辞退等相关处理。

⑸凡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出差一律凭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传真电报、办公室电话记录为准,班子成员由书记批准。其他同志由本口办主管领导和主抓机关事务领导批准。个人联系、口头申请的不予承认,一律按旷工处理。

⑹每月考勤情况由党政办公布一次,公布后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书记、镇长、主抓机关事务领导和财务室各一份。

第七条奖惩制度

上午点名迟到一次罚款5元,点名30分钟以内本人到办公室报到销号视为迟到;旷工一天罚款20元钱,点名后30分钟以内本人未到办公室报到销号的视为旷工一天;对旷工人员的罚款,由财务室依据党政办每月提供的签到考勤统计结果予以执行。党政办每月定期将考勤结果汇总上报书记、镇长及有关领导,作为年终评先定优的重要依据。全勤者奖励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各种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办公室分类负责管理。领导班子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由党政办负责承办;其他

会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口办负责承办。

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减少会议次数,提高会议质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

第十条党委政府通知的各种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保持良好的会风,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若因不参加会议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通报全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需请假的必须向召集会议的党政领导请假。

四、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上级来文、来电和传真,由党政办负责签收,并及时呈请主要领导阅批后再转办,文件和传真还必须制作传阅单并将阅件作资料存档。领导阅批件转办后,党政办必须对承办口办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政府发文严格实行签发制度。所有发文,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把关,以镇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由镇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由镇长签发。所有党委、政府文件的印制、下发由党政办统一管理。文件拟定后,先经主管领导初审,报书记或镇长签发,经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方可打印,并一式三份留样存档。

第十三条机关所有打印、复印材料由各口办领导签字后经分管领导签批,并报党政办登记,在机关文印室统一打印、复印。计生办、城建办经费单列,单位打印费自理。

第十四条有特殊情况,需到县城打印、复印材料、制作版面、宣传条幅等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再到指定地点进行打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五、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两枚公章,由党政办明确专人管理。机关内各站、办、所公章由各站办主任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履行盖章签批手续。使用党委政府公章,必须经书记、镇长签字或口头同意,凡领导没有签批的,一律不予加章。

第十七条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以便备查。

第十八条严禁非公章管理人员持用公章。需带章出外办事时,必须经书记、镇长允许。

六、机关车辆及用车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各口、班子成员因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务用车,须统一填写派车单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租车。县内短途或半天以内用车,须经主管机关事务领导批准;县外用车长途或一天以上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计生办、城建办经费单列,单位费用自理。

七、来客接待制度

第二十条坚持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反对大吃大喝,禁止超标准招待、私客公待和无客聚吃。

第二十一条机关来客原则上在机关公务灶就餐,特殊情

况需要安排到外部餐馆就餐的,需经书记、镇长批准方可安排。来客接待由招待办统一派餐,严格按照县委廉自办要求,实行三单对照。各口来客,经主管机关事务领导同意,先到招待办登记填写派餐单,用餐后及时到食堂核对菜单并签字,招待办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由招待办将上月派餐单据汇总上报,签字入账。

第二十二条机关来客一律按不超过4个品种、人均不超过30元的标准接待,超支自负。

第二十三条加强招待费的管理和审计,招待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报主要领导审查和县委廉自办审批。

八、伙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镇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主管机关事务的领导任主任,各办口长、副口长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制度及标准:机关伙实行饭票制度,在机关伙就餐的同志在招待办购买饭票;就餐标准每人每天7元,炊事人员每天按标准做好饭菜,确保饭菜质量,认真搞好厨房卫生和个人卫生,对餐具定期消毒。对食物严加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同志们身体健康。炊事人员定期检查身体。

第二十六条每月组织机关同志对伙食质量进行一次测评,测评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好、良好、差,被评为“好”的每月奖励200元,“差”的扣发补助50元。

九、公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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