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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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观设计体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外观设计体系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外观设计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我国外观设计体系是指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注重产品外观形象的构建和保护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范。

外观设计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产品的美感和识别度,还对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外观设计体系对于发展我国经济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外观设计体系介绍、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外观设计应用与发展情况分析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综合论述和解析,旨在全面而深入地介绍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相关概念、发展历史、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应用与发展情况,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系统地总结和解释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强调其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设计师、企业家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通过比较国际发展趋势和案例分析,可以为我国外观设计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供启示和指导。

2. 外观设计体系介绍:外观设计体系是指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产品外观设计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机制。

本部分将从定义和范围、发展历史以及主要特点与优势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体系进行详细介绍。

2.1 定义和范围: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在不改变其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形状、图案、色彩等各种要素的组合,赋予产品以美感和个性,并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设计。

外观设计体系涵盖了各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家电、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各个领域。

2.2 发展历史:我国的外观设计体系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

1993年,我国首次在《专利法》中纳入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开始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推广。

2.3 主要特点与优势: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优势:首先,我国外观设计体系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设计保护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个独特、美观、具有吸引力的外观包装设计,往往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包装设计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外观包装设计市场,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外观包装设计的定义外观包装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在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更好的保护、美观、实用等特性,对产品进行外观形态、结构、色彩、图案等方面的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二、外观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1. 外观包装设计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对其外观包装设计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

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外观包装设计的著作权外观包装设计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3. 外观包装设计的商标权外观包装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无限次续展。

三、外观包装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观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具有美观、实用或象征意义而对其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进行的设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外观设计活动,保护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观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外观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分类外观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形状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的设计,如产品的轮廓、线条、曲面等。

(2)图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图案的设计,如产品的装饰图案、纹理等。

(3)色彩外观设计:指对产品色彩的设计,如产品的颜色搭配、色调等。

(4)形状与图案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与图案结合的设计。

(5)形状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6)图案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图案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7)形状、图案与色彩结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图案与色彩结合的设计。

三、外观设计法律规定1. 外观设计申请条件(1)新颖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公开。

(2)美观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美观性,即该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人们的审美观念。

(3)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适于工业应用,即该外观设计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

2. 外观设计申请程序(1)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2)受理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初步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

(4)实质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3.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专注鱼网

工艺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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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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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

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

如果不能用工业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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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技术思想。

这一点与实用新型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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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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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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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鼓励外观设计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外观设计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外观设计享有独占的复制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展览权和进口权。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未经外观设计权利人许可,实施本法所规定的外观设计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外观设计创新,对具有较高创新程度的外观设计给予重点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外观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观设计申请第七条外观设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外观设计的原创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二)外观设计属于新设计,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三)外观设计适于工业应用。

第八条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外观设计请求书;(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三)简要说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按照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规定格式提交。

第十条外观设计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时未指定申请人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

第十二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后,可以要求修改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后,可以撤回申请。

第三章外观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外观设计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五条外观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资格;(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三)外观设计的合法性;(四)外观设计的适于工业应用性。

第十六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第十七条外观设计合法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外观设计适于工业应用性,是指该外观设计可以用于工业生产。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

附件3外观设计基本要求及示例根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

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二、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三、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四、绘图要求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五、照片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六、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使用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七、设计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应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透明部分的情况;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长度的情况;6、用特殊材料制成产品的情况;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的情况;8、新开发的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的情况;9、设计要点的说明。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已发)产品外观设计(或产品外形设计,产品造型设计)首先想到的是外形,是物理形态的形状,是“物”在客观世界里存在的表现形式。

物体的客观存在是大自然“鬼斧天工”的自然设计,经历漫长的演变及进化,形成了特定的自然美,不经人为的自然形态。

今天我们讲的“产品外观设计”是人类有意识的“无中生有”对物的创造。

为了满足人类生理的,心理的需要,甚至于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科学研究的、社会活动的更高的需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出种类繁多的有“形或型”的产品。

产品外观设计不光是为了外形设计而设计,满足某一功能的使用是第一要素。

因此,我们在设计产品外观时,要重点考量哪些设计因素呢?一、物的表现形态1.产品的形状或形态——造型设计形状是描述图像内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体的外在形式表现,无论是自然形成还是人为的形状,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轮廓。

目标轮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示目标物体的形状。

轮廓是由物体的一系列边界点所形成的。

我们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会根据产品功能需要对产品进行形状的构思,反复琢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外观形态,运用艺术形式手段,真实的绘画在稿纸上,再进行细节调整,修改,赋予美感,加进某些特意安排的设计元素,比如社会背景特有的元素、宗教色彩定义的元素,人文情感的喜好元素,甚至“无中生有”的设计师自己灵感的创意。

2.色彩的表现——视觉的冲击感受色彩是光从物体反射到人的眼睛所引起的一种视觉心理感受。

色彩是能引起我们共同的审美愉忧的、最为敏感的形式要素。

色彩在产品外观设计中是最有表现力的要素之一,因为它的性质直接影响人们的感情。

色彩的颜色具有三个基本特性:色相、纯度(也称彩度、饱和度)、明度。

在再现艺术中,色彩真实再现对象,创造幻觉空间的效果。

在产品外观设计实践中,色彩与整体造型搭配是设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万绿丛中一点红”,请注意是“一点红”而不是“一片红”,讲的就是色彩的搭配规律,面积比例的把握。

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外观设计权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并列,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在我国,外观设计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文将对外观设计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 产品的形状:包括产品整体的形状、局部形状、立体形状等。

2. 图案:包括图形、文字、符号等。

3. 色彩:包括单一色彩和多种色彩的搭配。

4. 结合: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组合。

5.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具有审美价值,能够引起人们的审美愉悦。

6.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实用性。

三、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设计人:设计人是指对产品外观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委托设计人进行外观设计,并享有外观设计权的单位。

3. 继承人:设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享有外观设计权。

4. 受让人:设计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外观设计权转让给他人。

四、外观设计权的取得外观设计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1. 专利授权: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2. 自动产生:在我国,外观设计权自设计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申请专利。

3. 国际保护: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可以将外观设计申请国际专利,如欧洲专利、美国专利等。

五、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自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十年。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 制作、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外观设计保护,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它可有意思了。

说白了,就是保护那些让人一眼就能认出的好看东西。

就像你看到一款新手机,第一反应就是,“哇,这个设计太赞了!”没错,保护这些独特的设计,能让创造者安心做设计,消费者也能享受到美的滋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主要依据有哪些,轻松一下,不要太严肃哦!1. 外观设计的定义1.1 什么是外观设计?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外观设计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方式。

想象一下你最喜欢的那款运动鞋,靓丽的颜色、独特的线条,这些都是外观设计的范畴。

你要是能把它的设计师请来喝杯咖啡,估计他会跟你说,这些细节可花了他不少心思呢。

1.2 外观设计的价值外观设计不仅仅是好看,更是品牌的脸面。

你看,某些品牌的标志性设计,就算没写名字,光靠外形就能让人一眼认出来。

比如,某个甜品店的蛋糕盒子,简简单单却能让你觉得无比高档,真是个小巧思啊!设计好不好,直接影响销售,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这就是外观设计的价值所在。

2. 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依据2.1 法律法规说到保护外观设计,那法律可少不了。

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设计。

比如,在中国,《专利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措施。

你设计的东西,只要满足条件,就能申请专利,谁都不能随便抄袭。

这就像你在朋友圈发了个美食照,旁边的朋友不能随便拿去当自己的!得有个原则在嘛。

2.2 申请程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你得准备一份申请文件,里面得详细描述你的设计,像是个小作业呢。

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看看你的设计是不是新颖独特。

通过了,那就恭喜你,成为了外观设计的“拥有者”,别人可不能再随便用你的创意了。

3.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3.1 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可不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工业产品。

无论是电子产品、家居用品,还是时尚服饰,只要你能把它设计得好看,都可以申请保护。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

特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和裁判规则(一)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审查要点】1.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及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2.一件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一般包含多项独立的套件外观设计,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全部套件还是部分套件。

3.权利人主张多项套件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套件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4.成套产品的侵权比对仍采取单独比对的原则,而不是将各项外观设计组合起来进行比对,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任一项套件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构成侵权。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别。

假如各个组件需要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产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缺少单独使用价值的不是成套产品,应当是组件产品。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审查要点】1.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2.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要求

外观设计要求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

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4.1.2设计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4.1.3申请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3节的规定。

4.1.4联系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4节的规定。

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观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外观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观设计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 创造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

2.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当符合审美要求,给人以美感。

3.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4. 独立性:外观设计应当是独立的设计,不能与其他设计混同。

三、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该指南是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外观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但对外观设计中的图案、色彩等元素的保护具有间接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对外观设计中的图形、文字等元素的保护具有间接作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如假冒、仿冒等。

四、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1. 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人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署名权等权利。

2. 外观设计著作权:外观设计中的图案、色彩等元素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3. 外观设计商标权:外观设计中的图形、文字等元素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嘿!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你知道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东西都需要保护它们的外观设计,比如手机、电脑、家具等等。

那么,这些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我们来说说第一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是保护外观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哪些东西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以及它们的保护范围等等。

所以,如果你想要保护你的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首先要了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哦!我们来说说第二个依据: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一种做法或规则。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国际惯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观设计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标准。

许多国家还会参考其他国家的外观设计保护经验,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所以,了解国际惯例也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一个重要途径哦!再来说说第三个依据: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指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市场需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

因为只有市场上有需求,才能够激发设计师们的创新灵感,创造出更加独特和吸引人的外观设计。

如果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受到了市场的欢迎和认可,那么它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会得到提升。

所以,了解市场需求对于保护外观设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哦!我们来说说第四个依据: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

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技术创新同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

因为只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够使产品的外观设计更加新颖和独特,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技术创新也可以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使得消费者更加愿意购买和使用这种产品或服务。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3 设计构思相同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更加重视产品外形、造型、图案、颜色等方面的设计,注重产品的审美性和装饰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外观的保护,因此要求申请的外观设计在先知技术中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相同的设计。

如果被申请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公开使用或公开发表,不再具备新颖性,就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显著性: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被申请的设计具有显著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

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被申请的设计在外观上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创新性,使人一眼就能区分出与现有设计的不同点。

3.工业应用性: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被申请的设计具有工业应用价值,即可以通过工业制造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生产,并能在市场上得到推广和应用。

4.可观察性: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被申请的设计可以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的方式被检测到。

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清晰、具体、可辨别的设计图纸和照片,以便于外观设计专利局对申请的外观进行审查。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提交设计说明书、透视图、正视图和斜视图等设计图纸,同时也可以提供实物照片来对申请的外观进行说明和展示。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一般在9个月到12个月之间,但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完全排他地享有设计权,因为他人仍然可以通过不同的造型、图案等方式设计出与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外观具有显著差异的设计。

总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主要包括新颖性、显著性、工业应用性和可观察性。

通过满足这些条件,申请人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外观,增加市场竞争力,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外观设计的要求

外观设计的要求

由于外观专利权对工业设计保护的针对性及实用性较强,且申请成本低,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由于审查力度的增强,外观设计的审核也日趋严格,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中,外观设计文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一、图片或照片需符合规范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图片作为外观设计文件的必要内容,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除了注意图片提交的格式问题,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各个视图之间结构是否相互对应,投影关系是否正确;2、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阴影、反光、强光等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3、视图是否足以表达出产品的设计要点。

以上内容不仅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还可能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二、简要说明需重视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这意味着简要说明成为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

简要说明中的每一项内容都非常重要,它们可能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请求保护色彩、表明视图对称等,就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申请人和代理人一定要予以重视。

其中,设计要点是限定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设计要点写着“形状、色彩和图案”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十分狭窄,几乎是在宣称只要专利授权,而无维权打算。

设计要点的特征越多,其保护范围越小,越容易被规避。

产品外观标准

产品外观标准

【第 1 版】目录修订履历 (3)1. 介紹 (4)1.1目的 (4)1.2範圍 (4)1.3參考 (4)1.4定義 (4)2.所需文件 (6)2.1PSCS (6)2.2CCS (6)3. 應用 (6)4.維護 (6)4.1PSCS (6)4.2CSS (6)5.文件控管和發放 (7)5.1文件編碼和發行 (7)6.衝突解決 (7)7.压铸件 (8)7.1檢查標準 (8)7.1.1製程檢查 (8)7.1.2 接受/判退標準 (9)8.加工件 (10)8.1檢查標準 (10)8.1.1檢驗員資格 (10)8.1.2製程檢查 (10)8.1.3接受/判退標準 (10)9.烤漆件 (12)9.1檢查標準 (12)9.1.1 檢驗員資格 (12)9.1.2製程檢查 (12)9.1.3 接受/判退標準 (14)10. 顏色 (15)10.1主要评介 (15)10.1.1 建議的顏色標準 (15)10.1.2色板 (15)10.2檢驗標準 (15)10.2.1 檢驗過程 (15)11.3接受/駁回標準 (16)11.3.1量差公差 (16)11.3.2 产品内公差 (16)修订履历1. 介绍1.1 目的规范统一压铸件外观标准。

1.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生产的所有压铸件产品,客户特别规定的除外。

1.3 定义1.3.1压铸件•一级:电子类产品,表面处理为抛光+电镀件。

如鸿城产品,SONY产品。

•二级:表面处理为烤高级烤漆,如烘手器外壳,1008壳体,E型壳体。

•三级:五金件,表面处理为粉体烤漆。

流痕:在表面出现波浪或条纹,原因为流入模具内的熔汤熔融状态不充分。

缺料:由于模具充填不充分而导致。

裂缝:由于外力产生微小的裂纹。

原因为铸件凝固收缩,或脱模时模具有轻微的移动。

缩水:材料有像火山口一样的凹陷。

原因为铸件在肉厚处的收缩。

起泡:铸件表面的砂孔,有像水泡或肿块凸起,为铸件开模或热处理时膨胀。

积炭:熔汤熔着模具表面,使得铸件表面产生缺肉或粗糙的现象。

产品外观设计的四个方面你知道几个?

产品外观设计的四个方面你知道几个?

产品外观设计的四个方面你知道几个?
如今,说到产品设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首先想到的是造型、形态、物在客观世界中的表现。

但是,对于产品而言,它的出现是人类自觉地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

那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产品外观设计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产品形态
造型设计在产品外观设计中,我们将根据产品的功能需要,在原纸上使用艺术形式,画出真实的图片,然后调整修改细节,给予一定的美,添加一些特殊的设计元素,反映自己的特点,构思产品形式,反复思考,形成更完整的外观形式。

二、色彩的呈现
颜色是从物体反射到人们眼睛的视觉心理感觉。

颜色是一种形式因素,可以唤起我们共同的审美和情感。

颜色是反映产品设计特征的元素之一,因此其性质直接影响人们的感情。

可以说,一部好作品的颜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

三、过程表现(表面处理过程和结构形成过程)
价值表面处理是一种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不同于基体材料表面的表面处理过程。

表面处理的目的是耐磨、装饰或其它特殊功能的表面处理目的。

机械研磨、化学处理、表面热处理和喷涂表面是金属铸件的常用表面处理方法。

表面处理是指清洁工件表面,去除毛刺、脱脂和除垢。

四、材料选择
根据不同的产品和用户群体选择不同的材料,适用的产品外观设计需要多种材料,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的材料,一般是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

包含茶杯的两项以上的相似者外观设计

包含茶杯的两项以上的相似者外观设计

包含茶杯的两项以上的相似者外观设计一、成套产品的定义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茶杯、茶壶和碟子组成的茶具。

二、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各产品都属于同一类别;2、各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4、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还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除非删除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就像上面所说的成套茶具,包含茶壶、茶杯和杯碟三个套件产品,每个套件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属于同时出售、同时使用,并且每个套件都可以单独使用,成套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的使用价值。

所以,在三件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可以和案申请。

但是,因为茶壶如果茶壶在申请的时候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如果申请人无法出具奥林匹克标志专利权人出具的允许其申请专利的证明,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外观专利的时候,避免出现别人具有专利权的标志或者图案。

三、产品设计的构思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个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可以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个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

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则认为图案不统一。

例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题材,由于图案所选择的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的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

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

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统一,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属于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表明设计构思不同。

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问: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答:平面设计的产品包括很多种类,例如标贴、纺织品、壁纸等等。

对于标贴、平面包装袋等产品,如果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则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会被认为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但是,纺织品、壁纸通常具有装饰性,因此,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如何撰写?答:简要说明主要是为了对图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简要说明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来确定产品的分类号,特别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

由于外观设计分类是依靠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分类员有时依靠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为此,需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

例如对于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分类员可能无法确定是小摆设,还是家具。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是一种新的设计,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又如,一种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的某个部位的设计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该部位(的形状或者图案等等)。

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要点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描述。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为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如果有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也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以便判断所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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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
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

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

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

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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