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地产项目底价包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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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包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项目委托乙方独家底价包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代理销售标的物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物业为昆华苑住宅小区:B户型,叠加洋房38套;C户型,叠加洋房38套;E户型,小高层52套;H户型,叠加洋房24套;K户型,退台洋房148套,共计:300套房源,总销售面积57123.63平方米。(见附件)

2、物业位于*****。

第二条委托期限

1、300套房源自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具备新房销售条件起算,9个月内完成物业销售。

2、“9个月销售期”指本合同签定后,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至乙方完成物业销售时间,什么时候完成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期,该期间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标的物95%(含95%)以上的销售量。

3、委托期满后,如还有5%的房源没有售出,则乙方继续承担销售责任,销售期限延长六个月,期间必须完成100%销售目标。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方承诺委托乙方独家底价包销合同第一条所列之物业(见附件)。

2、甲方配合乙方全部办理完毕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和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乙方承诺所代理的住宅销售均价为3180元/㎡。

4、实际销售价与销售底价差额的100%作为销售佣金,乙方按实收金额开具其他服务发票给甲方,并自行承担与此有关的税收。注:本合同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四条销售回款计划

1、自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后3个月,乙方累计完成150套以上销售目标,实现销售额超过9083万元;

2、自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后6个月,乙方累计完成250套以上销售目标,实现销售额超过15138万元;

3、自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后9个月,乙方累计完成不低于95%的销售目标,实现销售额超过17257万元;

备注:所有销售手续(含合同、首付款交纳、按揭)全部办理完毕视为销售回款实现,如果购房者按揭手续完备,但因银行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放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银行按揭办理等其他原因造成客户退房,退回房源由乙方再次销售,乙方只收取一次佣金,不得重复收取。

为保障以上销售计划实行,在销售代理期限内,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所有代理销售房源中无论以任何形式和渠道售出,都计为乙方的代理销售业绩并计算包销费。

第五条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依据:

乙方完成销售合同签订、首付款收取、协助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到甲方账户,并将以上手续移交甲方后,视为乙方实现销售回款、并作为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依据(注: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之日起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套房的包销费)。

2、结算方式:月结月付,即每月底(30/31日)作为当月销售金额结算日。

3、包销费计算方法:(实际销售价-委托代理销售底价)×该套房销售面积。

4、支付方式:甲方于次月10号前向乙方支付当月已完成销售应得包销费的80%,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累计暂扣的包销费在结算完5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营销保障

1、甲方每月暂扣20%包销费作为乙方阶段性销售计划的保证费用,待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全额返还乙方被暂扣的包销费,若在整个销售阶段内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所暂扣的包销费不再返还。

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不少于300套的可售房源,同时承诺乙方对所定的底价包销房源享有独家销售代理权。

第七条:营销费用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营销推广费用,乙方承担所有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与活动、接待中心包装、宣传资料、销售物料及道具、销售团队工资/提成/福利)。

第八条:甲方责任

1、及时提供有关的合法文件,配合乙方办理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

和房屋销售需甲方参与的合同备案及按揭手续等销售手续。

2、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办理产权延误而给销售带来影响,由甲方负责。

3、负责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包销费。

第九条: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原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新合同备案、按揭等销售手续及产权办理。

2、认真履行和组织好项目的策划、广告推广、销售服务,保证按双方确认的营销计划完成销售任务目标,维护甲方利益。

3、负责协调购房人士与甲方的关系,保持甲方与购房人士良好的买卖关系。负责通知客户按期交纳房款。

4、每周一上午将上一周销售汇总表交甲方。

5、每月末(30/31日)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及有关购房客户的资料(《商品房销售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以便双方按结算依据结算。

6、接受甲方对销售及广告推广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商品房销售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

2、若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乙方代理权,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算已售出房源包销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包销费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算已售出房源包销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履行代理职责,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尾款,并不再支付任何包销费给乙方。

5、上述所称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解决争议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咨询费、评估费、会计审计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善后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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