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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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劳保技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沪人社关〔2020〕5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的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

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除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分局: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政府管理部门)(一)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沪商招商[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商招商[2008]13号)浦东新区经委、各区(县)外经委、服务外包示范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有关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要求,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外包,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认定目的及范围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着力推动本市专业服务外包又好又快地发展,建设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特在本市认定若干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第二条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是指本市承接服务外包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专业服务外包业务的区域、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一般为有明确四至范围、已经通过国家审核的开发区,软件园等特殊经济功能区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办公楼宇集中的行政区城。

第三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纳入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范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产业特色明显。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以及充沛的人力资源供给,区内已经有一批从事承接本专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5]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社团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9月22日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非教育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类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校外培训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学生的培训质量和安全,上海市于2024年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个办理流程,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与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在开设任何培训班之前需要申请备案。

申请者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学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课程和教材等。

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要提交至上海市教育局。

教育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培训条件。

二、资质评估教育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这一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对机构的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备案的重要依据。

三、备案公示经过资质评估后,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公示。

备案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备案事项、备案有效期等。

公示过程通常持续一段时间,以便公众和学生家长对备案机构进行了解和选择。

四、备案结果备案公示期结束后,教育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最终的备案结果。

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获得备案证书,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

备案不通过的机构将收到备案不通过的通知,并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申诉。

五、监督检查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期间,将接受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教育局将不定期地对备案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若发现问题,教育局将要求机构整改或者暂停其培训活动。

六、学生权益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需为学生购买相关培训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险。

学生在参与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签订课程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学费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等。

若校外培训机构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是指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的目的是规范培训市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促进校外线上培训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一、备案机构的条件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备案:1.注册成立: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教师资格:备案机构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经验,并且需要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3.课程设置:备案机构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教学大纲和标准,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线上平台:备案机构必须拥有稳定可靠的线上培训平台,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信息安全。

二、备案所需材料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备案机构需要填写备案申请表,详细列明机构的基本信息、课程设置、教师队伍等情况。

3.教师资格:备案机构需要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简历、职称证书等材料。

4.课程资料:备案机构需要提交课程设置、教材、教学大纲等课程资料。

5.线上平台:备案机构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的相关信息、使用协议、隐私保护措施等材料。

三、备案程序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备案:备案机构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现场考察:备案管理部门会对备案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检查其教学设施、教师队伍等情况。

4.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对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5.备案公示:备案管理部门会将备案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家长和学生查询。

四、备案后的管理备案机构在备案后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诚信经营:备案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2.定期检查:备案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备案机构仍然符合备案条件。

3.信息公开:备案机构需要定期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沪市监稽查20200073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市监稽查〔2020〕7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本市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的学员、婴幼儿及员工的身心健康,2020年1月23日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相关服务的通告》(沪培联办〔2020〕1号),要求各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于2020年2月29日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若有延长将另行通知)。

为严格落实《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告知,督促落实防疫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的宣传告知力度,督促各类机构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不提前开展线下培训服务和托育服务,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情况报送,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发现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提前开展线下服务的,要及时向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执法稽查处。

市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的业务指导,妥善处置因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引发的相关问题。

三、加强综合治理,保障培训市场稳定市局稽查处、登记处、信用处、消保处、反垄断办、广告处、食品经营处等处室和执法总队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细化准入标准,加强消费维权,严格实施价格、广告和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综合执法,保障培训市场秩序稳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沪教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的通知各区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文化旅游局、科委、“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文化学科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咨 询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6〕246 号
关于发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规范》 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 务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地方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1/T992-2016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 2016-06-20
2016-10-01
2 DB31/T993-2016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规范 2016-06-20 2016ຫໍສະໝຸດ 10-01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992-2016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 DB31/T993-2016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规范 上述标准计划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日期以国家 标准委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年 6 月 20 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沪人社力〔2023〕452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市就促中心,市人才中心,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统计工作(一)统计范围和对象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统计内容1.各部门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人才资源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

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附件2-5)2.各部门要加强对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统计,及时建立健全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录清单,汇总本辖区内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税收等相关数据。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培训基地,可依据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对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认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工商或民政登记的、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六条基础条件1. 申报单位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或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 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外包培训课程和实训要求所需要的教室、配套设施、培训设备;3. 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申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考核管理制度、学生意见反馈机制和学生投诉处理的流程。

第七条培训条件1. 申报单位应具备专职和兼职的服务外包培训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有服务外包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2. 申报单位的课程设置应该包括通用课程和专业技术、技能课程;3. 申报单位应有符合服务外包技能培训要求的自编教材;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服务外包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现状,并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需求。

4. 申报单位在培训中,学员的服务外包专业实习或实训课时应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0%。

第八条培训能力1.申报单位上一年服务外包培训人次不低于2000人次;2.经申报单位上一年培训后输送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年就业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20%以上(含2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沪劳保技[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2001]6号)各区、县劳动局: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沪劳保技发(1999)57号]作一定增补与修改,制订了《〈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现将《补充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三月一日《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一、关于机构审批的试办期社会培训机构的设置分为试办和正式许可办学两个阶段。

凡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和发展前景、满足基本的办学条件,但与机构设置标准要求还有少量差距的,经批准可进行试办,试办期为一年。

在试办期可以招收适量学生。

试办期满,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正式许可办学。

试办期满,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停止试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试办)》自然失效。

凡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申办者,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许可办学。

二、关于机构审批的权限与程序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批、发证,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并对其中高级及高级以上专业(工种)实施复核。

凡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根据申报者的办学条件实施审批,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试办)》(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4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实行全市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市商务委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核对本区县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登记材料,并形成该机构的用户编码.第三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程序如下:(一)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按照《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填写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一式三份);2、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核对,填写意见.对于合格的培训机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f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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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上进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用户编码,填写在备案表中.(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已经出具意见和填写好用户编码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企业提交的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自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备案表》由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培训机构。

(五)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fwwb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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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首先向许可机关办理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然后由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6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已经在上海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需填写)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填写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时,应剔除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人数;同时应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6.19【实施日期】198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1988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技术服务是指技术服务方接受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知识、技术、信息和仪器设备等为委托方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技术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所说的技术培训是指技术培训方接受委托或聘请,传授专业技术知识或生产技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和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及国际惯例办理。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市有关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保护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以及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分以下两种形式:(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二)附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

第七条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二)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五)有合同和财务管理人员;(六)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还须有必要的资金。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办法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办法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推进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根据国家商务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上海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的主管部门,委托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统计工作,本市各区县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和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应做好本区域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统计范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范围,包括本市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服务外包企业和具有服务外包或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社会办学机构。

第四条统计内容统计内容包括培训项目的培训形式、项目类型、开课时间、课时数、培训人数、所服务企业客户/所合作培训机构、经培训后的就业人数等。

培训形式指企业内训(岗前培训、专业培训、专项实训、项目开发培训、管理培训、通用技能培训、语言类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及企业外训(指企业派遣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的实训),以及为学员个人服务的培训(指大专院校或社会办学机构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各项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类型指就业培训、工程师系列培训、讲座、公开课、岗前培训、专业培训、专项培训、项目开发培训或其他。

第五条统计方式和统计时限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统计为季报,4季度报表代年报。

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服务外包企业和具有服务外包或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社会办学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区县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和服务外包示范区上报上季度培训数据;各区县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和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4日内,将汇总数据报送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

第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关于2013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工作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关于2013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工作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关于2013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工作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关于2013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工作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
根据《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开展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工作,将有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3年10月30日-11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从上海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网站( )下载申报材料,提交各区县(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经确认后,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各区县(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最后汇总至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材料接收:刘老师68795701 ***************
政策咨询:王老师23110709 邵老师23110716
办公地点:上海浦东龙东大道3000号5号楼302室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申请附表
2.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申请附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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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24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实行全市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市商务委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核对本区县服务外包培
训机构的登记材料,并形成该机构的用户编码。

第三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按照《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填写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核对,填写意见。

对于合格的培训机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用户编码,填写在备案表中。

(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已经出具意见和填写好用户编码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企业提交的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自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备案表》由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培训机构。

(五)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登录,用户名即为备案生效后《备案表》中的用户编码。

第四条《备案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原《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为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持有。

2、用户编码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作为机构登录服务外包业务信息
管理系统(http:// )的用户名。

3、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营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专用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案表背面)
本人代表本培训机构作如下保证:
一、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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