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一、压力管道定义及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文):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二、压力管道分类:(根据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整理)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200km的长输管道;2)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1)GB1级:城镇燃气管道;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P≥4.0MPa 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2)除以下规定的GC3级管道和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以上GC1级规定的外的其他管道为GC2级。
TSGR1001-2008_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增项和变更第五章换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1总则本规定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要求制定,是压力容器设计质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是结合我厂具体情况,是对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等的补充和具体化。
1.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设计的D1、D2类压力容器。
1.2管辖范围本规定的管辖范围是容器壳体及与之连为整体的受压零部件;与容器壳体相连的非受压元件其连接焊缝,以及直接装在容器壳体上的安全附件等。
1.3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HG/T20580~HG/T20585《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等要求,并符合压力容器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2定义2.1压力除注明者外,压力均为表压力。
2.1.1工作压力(MPa)a.内压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b.真空容器(指真空度≥0.02MPa的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大真空度。
c.外压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
2.1.2设计压力(MPa)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1.3试验压力(Mpa)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2.1.4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指定温度下,压力容器安装后顶部所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
该压力应是按各受压元件的有效厚度减去压力外的其它载荷所需厚度后,计算得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且减去元件相应液柱静压力)中的最小者。
a.当压力容器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有不同的设计温度时,应分别计算对应于各个设计温度下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b.当不能通过计算来确定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可用设计压力来代替最高工作压力2.1.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安全阀阀瓣开始离开阀座,介质连续排出时,在安全阀入口侧测得的压力。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管道级别的划分 (1)压力管道类别级别的划分 (7)管道分类(级) (10)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19)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24)管道级别的划分1、概述在目前国内的规范中,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可分为两个体系。
一是压力管道划分体系,主要涉及的规定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
另一个是工业管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涉及的规范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2010、《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两个体系中对流体类别的划分,以及管道级别的划分并不相同,前者用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等;后者主要用于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检验和验收。
工艺专业在进行PID和管道一览表的设计中会涉及到压力管道的划分,管道一览表中施工技术要求部分是由管材专业完成,其中涉及到射线检查一项。
目前公司EPC项目比重较大,工艺作为主导专业应该适当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配合项目组和现场的相关工作。
下面我将各规范中对流体类别、管道类别和射线探伤的划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一一作出介绍。
2、相关规范的介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本规定中对工业管道的适用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或者等于(表压)的;2、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流体的类别涉及火灾危险性、毒性和腐蚀性。
其分类如下:介质的毒性应当符合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中度危害。
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增项和变更第五章换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目录一、压力管道设计基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相关标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压力管道图样绘制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压力管道设计基础数据采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压力管道布置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压力管道材料选用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压力管道元件选用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压力管道支吊架设计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压力管道强度计算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压力管道应力分析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压力管道防腐、隔热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压力管道其他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压力管道设计基本规定总则1.1.1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制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压力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压力管道的设计。
非压力管道的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1.3 本规定不适用于GB/《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第条规定的管道范围。
1.1.4 压力管道,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1.2.1 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压力管道说明
1. 概述本设计为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取证试设计三——压缩空气管道。
该管道内介质是空气,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流量介质。
属于工业管道GC2类。
设计分工的交接点为各系统设备和管道的进出口法兰或接管处。
采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如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008 年版 GB50316-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管架标准图 HG/T21629-1999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97管道支吊架 GB/T17116-1997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实施指南) GB/T20801-2006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229-1997 2. 管道设计说明2.1 管道布置图图例和标注说明2.1.1 管道布置图图例管道布置图所用的图例见HG20549.2-19982.1.2 缩写词POS EL 表示支承点标高EL 表示管中心标高BOP EL 表示管底标高B.L. 表示界区2.2 管道的安装、检验、检查2.2.1 管道的安装压力管道的制作与安装应遵循《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四部分:制作与安装的有关规定GB/T20801.4-2006 及《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中的有关规定。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
2.2.2 管道安装的一般要求(1)所有管道、阀门、管件安装前先核对其规格尺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安装。
(2)管道安装前应逐根检查其质量,并应将管内砂子、铁屑、污物等清除干净。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特种设备技术标准〕TSG R1001-2008《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发布:2008年1月8日,实施:2008年4月30日(简称新规则);1. 附件B压力管道类别、级别B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GAl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B1.2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B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B2.1GBl级城镇燃气管道。
B2.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B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B3.1GCl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 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B3.2GC2级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B3.1规定的GCl级管道。
TSGR1001-2008_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增项和变更第五章换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容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围从事许可围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管道级别的划分 (1)压力管道类别级别的划分 (7)管道分类(级) (10)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19)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22)管道级别的划分1、概述在目前国内的规范中,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可分为两个体系。
一是压力管道划分体系,主要涉及的规定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
另一个是工业管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涉及的规范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2010、《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两个体系中对流体类别的划分,以及管道级别的划分并不相同,前者用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等;后者主要用于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检验和验收。
工艺专业在进行PID和管道一览表的设计中会涉及到压力管道的划分,管道一览表中施工技术要求部分是由管材专业完成,其中涉及到射线检查一项。
目前公司EPC项目比重较大,工艺作为主导专业应该适当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配合项目组和现场的相关工作。
下面我将各规范中对流体类别、管道类别和射线探伤的划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一一作出介绍。
2、相关规范的介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本规定中对工业管道的适用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或者等于(表压)的;2、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流体的类别涉及火灾危险性、毒性和腐蚀性。
其分类如下:介质的毒性应当符合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中度危害。
远程在线考试:压力管道设计(工业管道、公用管道)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0道题】1.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简称管规)中,对管道设计时必须有足够的管道腐蚀裕量,考虑管道腐蚀裕量时应依据如下()因数。
A.根据预期管道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的腐蚀量B.介质流动时对管道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局部腐蚀,以及管道应力腐蚀量C.管道的局部腐蚀,以及管道的应力腐蚀量D.包括以上所列的所有腐蚀量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 得分:2.502.根据国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按用途压力管道可分为()。
A.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运输管道B.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运输管道、热力管道C.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运输管道、动力管道D.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运输管道、燃气管道正确答案:[C]3.在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中,规定A1类流体管道的泄压装置的最大泄放压力不得超过()。
A.设计压力B.设计压力的1.1倍C.工作压力D.工作压力的1.1倍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 得分:2.504.工业管道设计时,低温、高温管道上调节阀组的两个支架中,应该一个是()支架,另一个是滑动支架。
A.导向B.弹簧C.限位D.固定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 得分:2.505.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规定, 对有生活热水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在按采暖热负荷进行中央调节时,应保证闭式供热系统在任何时候热力网供水温度不低于()℃。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2.506.当泵的工作流量低于泵的额定流量的()以上时,就会产生垂直于轴方向的径向推力,而且由于泵在低效率下运转,使入口部位的液温升高,蒸汽压增高,容易出现汽蚀。
为了预防发生这种情况,要设置确保泵在最低流量下正常运转的最小流量管线。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 得分:2.507.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简称管规)中,规定以下管道()设计时应规定管道法兰接头的紧固载荷和紧固程序,以确保法兰接头的密封性能A.GA1级管道以及有毒、可燃介质管道B.GB1级管道以及有毒、可燃介质管道C.GC1级管道以及有毒、可燃介质管道D.GD1级管道以及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2.508.工业管道设计时,为减少管道的热应力,常常需要对管道设置人工π形补偿器,为了对管道进行有效保护,如果受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将Π型补偿器布置在补偿段的中间位置上时,就应在补偿器两端对称布置两个导向支座,这样,就可以使管线伸缩均衡,不致弯曲。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1、总则1.1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与理解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1.3本指南适用于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2、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2.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简称《规则》)2.6其他法规、规章、规范和行业标准等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单位的条件3.1基本条件3.1.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1.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1.3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3.1.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具体要求见《规则》附件C;3.1.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注: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1.6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3.1.7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3.1.8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3.2 技术力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3.2.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3.2.2 申请单位各级设计人员条件按《规则》中附件D要求。
3.3 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则》中附件C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规定、设计管理、技术有关记录表卡等。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特种设备技术规范)TSG R1001-2008《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发布:2008年1月8日,实施:2008年4月30日(简称新规则);1.附件B压力管道类别、级别B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GA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0MPa的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 的长输管道。
B1.2GA2级: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B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I级和GB2级。
B2.1GBI级城镇燃气管道。
B2.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B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I级、GC2级、GC3级。
B3.1GC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⑴输送GB 5044 —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⑵输送GB 50160 —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⑶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 C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4月、6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分别在无锡、北京召开《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首次会议。
2004年7月、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8月、2005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草案,同时邀请部分设计院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
2004年11月、2005年2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2月、1 2月,特种设备局分别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2005]6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4月、2006年7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分别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006年11月,分别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上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经研究决定将两规则进行合并。
2007年4月,经《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主要起草人员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
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我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现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以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为目的,在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说明及对比(TSG R1001-2008)
本法第十二 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 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 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 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 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 于25mm的管道。
[总结]
压力管道范围条件: ① P(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 压),并且DN>25mm;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 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 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 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 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B4
GD类(动力管道) [见GD注①]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 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B4.1
GD1级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者设 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B4.2 GD2级 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 小于400℃的管道;
[GD注] 新旧规则内容变化说明
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
于400℃的管道。 [见GC注②] B3.2 GC2级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 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B3.1规定 GC1级的管道。 [见GC注③] B3.3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 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特种设备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发布:2008年1月8日,实施:2008年4月30日(简称新规则);1.附件B压力管道类别、级别B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GA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B1.2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B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B2.1GBl级城镇燃气管道。
B2.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B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B3.1GC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B3.2GC2级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B3.1规定的GCl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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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增项和变更第五章换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应当经过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取得相应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审批人员的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设计人员、审批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
取得GA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取得GD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D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八条从事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九条取得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应当对从事设计、审核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50%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在其考核有效期内,如果参加2次以上(含2次)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其有效期届满,可以免除考核,直接换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四)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C);(五)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注: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 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七) 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 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八) 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A级、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 O名,其中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A4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以适当降低;(二)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三) 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A级、C级或D级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中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专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GAI.、GCl、GDl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1 O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3人;(二)GB类、GA2、GC2、GC3、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三) 审批人员数额一般不超过总设计人数的30%;(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设计和应力分析校核人员。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条件要求见附件D。
第十五条以下单位不得申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一) 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 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三)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或者单位。
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十六条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七条申请设计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二) 设计历史及其现状;(三)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四) 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五) 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六) 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七) 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八) 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函(九)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
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自查报告;(四)、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九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
试设计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
压力容器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压力管道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
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二)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五) 考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六) 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10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的试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一) 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二) 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三) 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四)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有虚假行为;(五)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一)符合本规则的第二章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完整,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