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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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2007-02-10 16:47:10
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灭亡。”实践证明,我们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是能够担当起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官僚主义、贪污、搞特权、买官卖官、搞权钱交易、搞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逐渐泛滥和愈来愈严重,我们也只有勇于正视、研究这些问题,才有可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
程中解决这些问题。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被人民视为破坏世界的癌症,也成为各国政府最大的敌人。所谓腐败,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及统治阶级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将摧毁发展的一切努力,反腐败也是一个全世界性的难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体制下或体制转轨的阶段上,腐败作为公共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深刻地认识中国腐败的根源是解决中国腐败问题的关键。
(一)思想根源
腐败分子不是在一天内就走向腐败的,在滑向腐败边缘的过程中,思想的嬗变尤为可怕。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他的认罪书中说:“我的犯罪绝不是偶然的,主要是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揭露出来的案件
看,腐败分子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放松了思想教育、党性的学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原则。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一切向钱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价值观念,就成为一大批腐败分子走向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二)体制根源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干部,容易导致犯罪。这已是被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加之历史的原因,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权力高度集中在党政领导机关,甚至在某些个人身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党政、政企分开,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虽然有了一定改变,但由于受旧的体制和模式的影响,党政部门的权力仍然很大。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政策、法律滞后,一些干部手中依然掌握着资源配置、人事任免、宏观调控决策的“生
杀予夺”的大权,一些投机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更是看重这一权力,想方设法利用这一权力。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集中,没有真正建立起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制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部门党的民主生活制度淡化,“民主集中制变成“一言堂”,“党委领导”变成了“少数人领导”,权力监督的失控,为腐败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是促进权力拥有者走向腐败的体制根源。
(三)社会根源
在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中,有种可怕正渐趋流行,这就是“唯经济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只要经济上去了,便什么都好说。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制定了一些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政策,如用贿赂等方法去争
项目、争资金、捞好处。这些“土政策”的出台,不仅扰乱了干部的思想,而且也污染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正之风,使请客送礼、贿赂之风公开化、普遍化、“合法化”。
以此标准来衡量和考察干部,便出现了谁会吹,谁能当官,谁吹得越大越能当官的不正常现象,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不正之风、说假话的鼓励,使贪污贿赂犯罪更加肆无忌惮,社会导向偏差,风气不正,已成为众多干部走向腐败的催化剂,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根源。
二、现阶段中国腐败的特点。
由渐进改革所决定,这样的社会转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新旧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新旧社会管理体制的新旧政治管理体制将会有相当长的共存时期,相互矛盾的双轨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并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制度、体制背景,决定了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的特殊性。
(一)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
污。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演变为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被“虚置”,本属“大家”的财产也就成了与个人无关的“公家”的东西。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对国有制的股份化改造,这种“虚置”局面表面看来有所改观。但由于相应措施的不完善和变形走样,“劳者有其股”的愿望并未如期实现。相反,职工代表大会失去作用,而新机制下的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又尚未起到应有作用。造成股份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权力过分集中,公有财产由原来的“虚置”演变成为现在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支配的私有财产。这样,就使得当代中国的腐败分子的公贿、贪污和监守自盗以更加“民主”(在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掩护下)和普遍的方式进行着。公贿不同于私贿的地方,在于它是典型的“以公谋私”,是拿公众的钱去捞取私利的“零成
本”腐败,其社会影响无疑更为恶劣。
(二)“集体共犯”式腐败。
前述产权虚置的弊端,不仅给公贿以可乘之机,而且还蔓延出一种新的腐败——集体共犯。“集体共犯”就是在查处一个腐败案件时,发现的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串腐败分子,一挖就是一窝,被人们称之“集体腐败”。所谓集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务人员,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用本单位、本系统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腐败人数多。腐败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象綦江虹桥林世元案,象厦门远华走私案,等等,均是多人共同犯案;二是危害大,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不是一般的“蛀虫”,可称得上“蛀虎”或“蛀牛”;三是牵涉面积大,案情复杂,查处困难。“集体共犯”既有体制性原因,又有其社会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