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管理(银行风险管理)-试卷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管理(银行风险管理)-试卷4(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1.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
(分数:2.00)A.30%B.15%√C.25%D.10%解析:解析: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2.为加强对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某银行近期采取了下列措施,其中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是( )。
(分数:2.00)A.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及时公开本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清单及其购买者信息,防范代销中有人为的“非单”行为√B.加强对网点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采用神秘人检查、抽查录音记录、调阅监控录像、查阅文档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网点进行风险排查C.对重要凭证和核算印章进行刚性控制,建立“交易、凭证、用印”对应关系,防范套打存折,盗用重要凭证和印章等风险D.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做到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显示业务办理全过程解析:解析:A项,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可以公示本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清单,以及产品发行方、预期收益、相关风险等重要信息。
银行加强对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之一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开购买者信息泄露了客户信息,不利于客户信息安全。
3.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 )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分数:2.00)A.抄写风险提示√B.开展宣传营销C.抄写收益承诺D.强调产品风险解析:解析: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滚动屏幕显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告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有风险、私售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以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世界里,商业银行就像一艘在波涛汹涌大海中航行的巨轮,而操作风险就像是隐藏在暗处的礁石,稍有不慎,就可能让这艘巨轮触礁搁浅。
所以啊,这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引可太重要啦!我先给您讲讲我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
我这朋友在一家商业银行工作,有一次,他们银行新上线了一个业务系统。
本来是想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客户办理业务的。
结果呢,因为在系统上线前,没有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导致很多员工在操作的时候手忙脚乱,出现了不少错误。
有的把客户的信息录入错了,有的在办理业务的流程上出了岔子。
这可把客户给气坏了,纷纷投诉,银行的声誉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从那以后,他们银行痛定思痛,开始重视操作风险管理。
那到底啥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呢?简单来说,就是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这范围可广了去了,从日常的交易处理失误,到欺诈行为,再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都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要想管理好这些风险,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就好比家里要有规矩一样,银行也得有自己的条条框框。
比如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不能让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然很容易出问题。
还有啊,业务流程得设计得合理清晰,不能模棱两可,让员工都不知道该咋操作。
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关键。
银行得定期给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最新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
而且,还得培养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能稀里糊涂地干活。
我听说有一家银行,他们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案例分析,把那些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损失的案例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吸取教训。
这样一来,员工们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就深刻多了。
信息科技系统也不能掉链子。
现在银行的业务越来越依赖信息系统了,如果系统不稳定,或者存在漏洞,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以银行得投入足够的资源来维护和升级系统,还要做好数据备份和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外部事件也得防着点。
比如说,遇到自然灾害了,银行得有应急预案,保证业务能够正常运转。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概述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指导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风险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引旨在帮助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整个经济系统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其内容和要求。
2.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内涵和要求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重要规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开展提出了深入而全面的要求。
在风险识别方面,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全面识别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在风险评估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品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再次,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各类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及时、全面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
3.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实施挑战与对策然而,实践中,商业银行在执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着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其财务信息披露不足,给风险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可能受到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限制,需要更加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再次,商业银行面临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的挑战,需要建立更加细化和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这些挑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对策。
加强与授信客户的交流,促进信息透明,提高信息获取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利用科技手段,构建智能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单选1.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B)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28条)A法律B商业C交换D公平2.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C)为主管机构。
(第九条)A.集团客户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B.集团客户经营地所在的分支机构C.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D.集团客户申请贷款地所在的分支机构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C)。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A.经理负责制B.主任负责制C.客户经理制D.经手人负责制4.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B)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B)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A.每个单一企业,整个集团B.各个授信对象自身,集团客户C.每个单一企业公司,集团客户D.各个授信对象自身,整个集团5.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B)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A.10%B.15%C.20%D.25%6.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D)。
(第十三条)A.集团客户聘请的公证机构关出具证明材料B.集团客户聘请的会计事物所出具财务报表材料C.集团客户聘请的咨询机构关出具评估材料D.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7.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D),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化解
难 以控制 其贷款 资金 的最 终 用途 ,从 而难 以控制 贷款 风险 ;三是企
速 ,银 行无 法掌 握集 团 ( 关联 ) 户整体 情 况 ,而 集 团关联 企业 贷 客
款 多采 用担保 贷款 ,它们 相互 担保 的贷款 实 际上成 为信 用贷 款 ,这 织 形式 、投 资关 系较 为复 杂 ,这 使 各地 经办行 难 以识别 ,也难 以掌 增加 了银行 授信 的风 险性 ;二 是主 要财务 指标 显示 集 团的资 本结 构 握 其 整体经 营状 况 ,更谈 不上 对集 团客 户的信 贷需 求作 出准确 的判 是 高风 险型 的 ,大 多数 集 团的债 务 与净资 产 比率过 高 ;三 是借 款人 断 了 。就 目前的各 商 业银行 管理 水平 看 ,要识 别集 团客户 。除 了要
化 解和 管理 对策
[ 关键 词 ]商业银 行
集 团客 户
授信 业 务
风险
防 范对策
随着我 国经 济快 速 发展 和企业 投资 主体 多元 化 ,跨地 区 、跨行 统一 调度 。关 联企 业 间资金 抽调 行 为十 分 普遍 ,这是 由此 类企业 追 业和 集 团化 经营 的企 业越 来越 多 ,随着 其经 营规模 的不 断扩 大 和经 求融 资规模 和 资金 收益最 大 化的本 质所 决定 的 ,这一情 况使 得银行
银 行 与企 业间 的信 息严 重不 对称 导致 了集 团信贷 行 为的道 德风
险 ,即客 户信 息披 露不 及 时 。不 真实 ,不 准确 ,社会 信用 监督 、约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ABC银行授信业务部编二??六年十月1目录——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6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 (1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1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8 商业银行授信ABC作尽职指引 ..........................................22 关于2006年度总行部门总经理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授权的通知 .. (32)2006年度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授权 (53)2006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3)2005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8)2004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101)关于提高信贷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 (105)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评估ABC作的意见 (108)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考核办法 (113)ABC银行信用评级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118)关于规范信贷评估档案管理ABC作的通知 (121)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122)1——监管文件类——2ABC银行授信业务手册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资信评级公司联合发布的。
这份指引旨在帮助商
业银行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相结合,促进银行
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对风险的影响,并采取科学、
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
其次,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
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并每
年进行评估和调整。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
发事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第三,指引强调了对重大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可能
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
指引
要求商业银行对这些风险进行重点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也应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重点客户的风险
监控。
最后,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员风险意识。
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员工培训、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下足功夫,营造全员关注风险的氛围。
只有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管理风险。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对于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商业银行将通过这份指引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实现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授信业务中,某个特定客户群体或行业领域贷款占比过高,导致银行在面临客户违约、行业风险等情况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资产损失。
因此,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风险评估1. 了解客户信息,对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行评估。
2. 制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的安排,尽量控制授信集中度在银行业务总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3. 根据市场情况、客户经营环境、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授信利率。
二、授信集中度监管1. 对授信的行业、地域进行调查和研究,判断该领域或地区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授信限额和期限上限。
2. 定期监测现有授信业务的集中度情况,针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或行业领域,及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3. 建立授信管理档案,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包括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业务种类等。
三、控制授信风险1. 定期会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授信集中度风险,制定演练应急预案。
2. 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业务进行分散运营,授信业务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单一客户授信业务过于集中的情况。
3. 配置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明确责任1.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同配合关系。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业务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以上是关于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的模版。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授信集中度监管、控制授信风险、明确责任等方面的措施,有效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可能性。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主要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该指引定义集团客户为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集团客户是一个重要的客户群体,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集团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及其重要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方,以更好地识别和划分集团客户。
此外,还需要关注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以及其对银行授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和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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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的制度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总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
易)。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当局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贷款行为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将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