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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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一、概念题

1.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4.提存(武大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5.混同(北科2007年研)

答: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二、简答题

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论述题,北邮2009年研)

(2)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北化工2008年研)

(3)简述债权让与的要件。(东财2010年研)

答:(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②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

a.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b.从权利随之移转。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2.简述抵销的概念及要件。(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研)

答:(1)抵销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①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②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2)抵销的要件

①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a.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b.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

c.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d.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

e.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销。

②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中财2004年研)

答: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

②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休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

③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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