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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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的。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给付的客体;与债相比,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债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设定,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其相互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与债相比,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2.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答: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者区别如下:(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够实现其权利。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一、概念题1.债(华农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的附随义务(武大2015年研)答: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武大2013年研)答: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4.债权与请求权答: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二、简答题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清华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概念与区别。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和消灭)【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和消灭)【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一、概念题1.债权让与(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狭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多以合同的方式为之,因而,狭义的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称为债权让与合同(或契约)。

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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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2.先诉抗辩权3.强制缔约4.无因管理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民法的本质。

2.评述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2016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2.损益相抵规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

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民事责任的竞合(南京大学2011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1.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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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概念题1.抵押权(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最高限额抵押(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立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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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履行一、概念题1.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2.情事变更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法条评析《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北大2014年研)答:《合同法》第72条规定所涉及的是民法理论上的部分履行制度。

其所处理的问题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履行不完全”时,双方的利益状态应该如何调整,具体阐述如下:(1)部分履行的界定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只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

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21债的移转和消灭

21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重点:债的转移的概念,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难点:债权让与条件,对债权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担的种类,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债的关系不是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二)性质属于债的变更注:债的变更*广义:主体、内容的变更*狭义:内容的变更(三)原因1法律上的转移2裁判上的转移3民事法律行为上的转移(四)类型1债权人的变更2债务人的变更3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五)特征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1债权让与不同于有体物买卖2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二)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1)是确实存在的债权2)未必是效力齐备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A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B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C不作为债权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A形式:口头/书面B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1)一般:无需有形履行行为2)特殊:无需履行主给付义务,需履行从给付义务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转移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3)让与人将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负告知义务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5)债权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观点)3对债务人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A通知效力a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b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B通知例外a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b特殊债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c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转让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C通知的主体a我国:债权人b参考:债权人/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证据2)表见让与的效力A债权人通知债务人B未发生让与或让与无效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D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有效3)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A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B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C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D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对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E被让与债权已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4)抵销权的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仍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1概念: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编 继承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编 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一、概念题1.继承权的丧失(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用益物权(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师2006年研)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2.宅基地使用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8年研)答: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3.地役权(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9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相邻权和地役权(武汉理工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1.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

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单项选择]2.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

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

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

2日期满,甲厂末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

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

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单项选择]3.: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

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由胡某承担B.应由沙某承担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单项选择]4.: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多项选择5. 乙向甲借款十万元,丙又欠乙款项十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多项选择]6.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多项选择]:7.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编 物 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编 物 权【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南京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公信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2年研)答: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的移转和消灭题库1-0-8

债的移转和消灭题库1-0-8

债的移转和消灭题库1-0-8问题:[单选]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

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

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

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

依《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问题:[单选]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

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

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

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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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一、概念题
1.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

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

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4.提存(武大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5.混同(北科2007年研)
答: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二、简答题
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论述题,北邮2009年研)
(2)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

(北化工2008年研)
(3)简述债权让与的要件。

(东财2010年研)
答:(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

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②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
a.法律地位的取代。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b.从权利随之移转。

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2.简述抵销的概念及要件。

(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研)
答:(1)抵销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①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②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2)抵销的要件
①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a.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b.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

c.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d.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

e.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

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销。

②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

(中财2004年研)
答: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

②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例如,离退休金债权。

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

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

③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
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债权让与前作出。

在债权让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例如,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4.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答:债务转让,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债务转让的方式
①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

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

②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的要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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