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第十七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主债和从债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D.以上都不对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10.债的标的为()。
债的移转和消灭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债权法习题精编
债权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B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D3.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 )。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D4.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C5.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欲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 )。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A6.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
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
在返回甲厂途中。
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 )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B.10吨C.6吨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B7.甲将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 )。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A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
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
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 )。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D.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A9.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
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 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 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 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
债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
侵权行为
主
债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
要
不当得利
内
容
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原因
导入案例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给
付
行
转移权利
为
提供劳务或成果
不作为
第二节 债的产生与分类
❖ 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 ❖ 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 协 议。
2、恶意的利益返还: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 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
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的
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
相
响到债权本身 。
对 性
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 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 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 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 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 接要求某 甲承担侵 害债权的 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债的转移和消灭的试题。
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
该合同权利(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C.可以部分转让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来定4、在债的移转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B.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C.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D.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5、下列属于合同更新的是( )A.甲租乙的房屋,租期到了以后,双方将租期延长了一个月B.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用合同,后又约定由乙购买此物C.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每斤15元;后双方商定改为每斤16元D.甲借给乙500元,后又借给50000元,并约定乙只需还50000元6、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卖给张某棉花5吨。
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
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其损失应由 ( )A.张某承担B.王某承担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7、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另一运输公司,则( )A.应通知甲公司B.应当经甲公司同意C.不必经甲公司同意D.不必通知甲公司8.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
债的移转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
债的移转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等问题。
债的移转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对于债的移转法律后果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的移转概述(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即债的主体发生变化。
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两种情形。
1. 债权移转: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 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的移转的法律特征1. 债的移转是一种合同行为。
2. 债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债的移转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4. 债的移转可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三、债的移转的法律后果(一)债权移转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利的变更: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转移给受让人,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权利。
2. 债权人义务的变更: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的义务也转移给受让人,原债权人不再承担债权义务。
3.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权移转后,受让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4. 债权人责任的免除: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不再承担因债权而产生的责任。
(二)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权利的变更: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的债务权利转移给受让人,原债务人不再享有债务权利。
2. 债务人义务的变更: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的义务也转移给受让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义务。
3. 债务人责任的免除: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因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4. 债务人权利的保护:债务移转后,受让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权利,受让人可以依法向债权人主张债务。
四、债的移转的法律限制(一)债权移转的限制1. 法律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部分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等。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债的移转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2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移转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1.债权让与。
【举例】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如果B将债权转让给甲银行,B银行需与甲银行达成协议。
提示: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
实际发货过程中,A表示由C向B发货,当债务人A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B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提示: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例题·多选题】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A.存在有效债权B.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让与协议C.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D.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E.存在待生效债权[答疑编号6492230201]『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例题·多选题】在债法理论中,债的移转形式包括()。
(2009年)A.债权让与B.债的清偿C.债的混同D.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E.债务承担[答疑编号6492230202]『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移转形式。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完整版ppt课件
15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代为清偿——第三人
▪ 依据合同性质可代为清偿(例外,如技术、 信任等)
▪ 债权人债务人未约定“禁止由第三人代为 清偿”
▪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且债务 人也无异议
▪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完整版ppt课件
16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效;撤销后抵销无效,乙债权仍存在 乙债权(被动债权)可得撤销,抵销权人(撤
销权人)知道可撤销而仍为抵销,视为抛弃撤销 权,抵销有效;不知可撤销的,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抵销无效
完整版ppt课件
23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诉讼时效与抵销(承认时效利益原则) 甲债权(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完整版ppt课件
31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发生在( C )的场合. A.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消灭 B.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C.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甲
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合同法》第229条
完整版ppt课件
12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理念与债的消灭
1、债为法律世界的动态因素,含有消亡的基因 2、债的消灭,即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完整版ppt课件
13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完整版ppt课件
21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重点:债的转移的概念,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难点:债权让与条件,对债权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担的种类,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债的关系不是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二)性质属于债的变更注:债的变更*广义:主体、内容的变更*狭义:内容的变更(三)原因1法律上的转移2裁判上的转移3民事法律行为上的转移(四)类型1债权人的变更2债务人的变更3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五)特征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1债权让与不同于有体物买卖2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二)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1)是确实存在的债权2)未必是效力齐备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A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B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C不作为债权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A形式:口头/书面B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1)一般:无需有形履行行为2)特殊:无需履行主给付义务,需履行从给付义务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转移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3)让与人将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负告知义务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5)债权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观点)3对债务人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A通知效力a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b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B通知例外a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b特殊债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c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转让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C通知的主体a我国:债权人b参考:债权人/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证据2)表见让与的效力A债权人通知债务人B未发生让与或让与无效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D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有效3)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A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B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C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D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对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E被让与债权已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4)抵销权的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仍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1概念: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 1、依法定或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教材)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3、(罗马)拘束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4、(个人)债是依法定或约定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债与广义债(血债、情债、文债) 债与日常理解债(欠人钱财) 债务与责任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比较 ①主体特定 ②内容为请求权 ③客体是行为 ④设定:所有权要求一物一权,债权可一物数债。 三、债权法: 1、概念:调整特定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债权法和实质意义债权法: 3、债权法的特征: ①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②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③富有共性。
第八节、债的保全(合同法解释一)
一般担保=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消权)
债的担保 特别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一、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只能诉讼) 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危害到债权。 3、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清偿。 4、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诉费由次债务人负。 二、撤消权: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74条) 条件:主观要件:恶意。明知行为有害债权而仍为之 客观要件:三种行为害及债权。放弃、无偿、低价。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次债务人。费用由债务人负。
三、定金: 1、概念:指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 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书面形式。 2、种类:担保法解释 立约定金:解释115。在缔约前交付,证明合同成立(先定金后合同) 成约定金:解释116条。主合同成立的要件。 证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先合同后定金) 违约定金:解释120条。保证合同履行。 解约定金。解释117条。以定金罚则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条件。 3、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4、实践性: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担保90 5、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订金 6、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91条。 7、择一。合同法116条。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1、单选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江南博哥)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因此,该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故A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
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
债的转移名词解释
探讨建筑结构设计出现裂缝的原因及对策李茜摘要:建筑结构设计出现的裂缝多种多样,而且解决措施的针对性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结构设计师和工程技术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种裂缝的原因进行观察和分析,做好合理设计、规范施工、安全维护等措施,有效防控裂缝的出现。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裂缝建筑结构中的裂缝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在于施工工艺的方面还在于结构设计等众多方面,而且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的复杂,不是轻易就能够解决的,裂缝问题虽然不能绝对的避免,但是却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1建筑结构出现裂缝的原因分析1.1水泥水化热及用量影响混凝土中的水泥硬化过程会放出大量的热,这就造成混凝土内部升温。
混凝土体积厚水化热聚集在其内部不易扩散,而表面热量可直接散发至大气。
这就导致混凝土内外产生温度差,内部受到压应力而外部产生拉应力,当这个力度超过了混凝土抗压的极限时,就会导致混凝土产生裂缝。
1.2材料收缩的影响所有的材料都具有膨胀和收缩的特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收缩性能较好,因此在受到明显的温度影响时,变化是十分明显的。
严重的时候会导致建筑物的变形,使得出现应力。
一旦应力超出了混凝土的应力范围,就会导致裂缝出现。
在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具有收缩性,而导致裂缝的出现是非常常见的,例如:屋顶表面裂缝和大面积的建筑结构裂缝等等。
而混凝土出现的裂缝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外边的混凝土,由于环境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大,更容易因为收缩导致裂缝的出现,进一步的导致建筑出现变形。
1.3贯穿裂缝产生的原因贯穿裂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混凝土产生大规模形变而引起的。
在水泥跟水融合的反应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而在塑性的过程中因温度不断升高所以弹性模量小,而变形所引起的应力较小所以温度应力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随着混凝土温度的逐渐降低,硬气的形变以及混凝土中的水分蒸发流失都将造成混凝土体积收缩进而发生形变。
建筑结构因为遭到地基以及空间的制约将会引起拉应力的产生,而当这个力度超过了所能承受的极限时就会产生贯穿裂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债的移转▪第二节债的消灭▪三、债权让与▪(一)意义▪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让与合同▪当事人:出让人(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性质:债法上的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有处分权)——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合同与其基础关系——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三)让与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第三,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最后,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规则——转让合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看通知▪➠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变,债权人变▪1、转让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取得债权▪➠转让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对受让人▪2、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变——自己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四、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生效后发生以下方面的法律效力:▪其一,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其二,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五、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一是企业的合并。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企业合并▪《民法通则》第44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二节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没有消灭的原因,债就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三)抵销的效力▪抵销因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
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
▪例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一等品和二等品,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破产法上的抵销允许不同种类的债务的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
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
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理由是: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生效的而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可以行使法定抵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诉讼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2004年1月,李先生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技术总工程师,并与信息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
2005年9月,李先生因购房急需用钱,经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向公司借得5万元的现款。
2006年12月,公司因资金紧张,开始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减半发薪,李先生的工资改按5000元发放。
两个月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1万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要件▪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三)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1)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2)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1)孳息;2)费用▪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答案A C▪甲对乙有50万元的货款债权,乙欲向甲进行清偿,但是甲下落不明,于是乙把50万元交给了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当天把50万元交给了公证机关。
办完手续以后已经是下午4点钟,两个公证员在交接以后就把50万元锁在抽屉之中。
公证处在一座办公楼的三楼,三楼没有栏杆,当天晚上有人爬上三楼,撬开了抽屉盗走了50万。
▪五、免除债务▪(一)免除债务的概念▪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二)免除债务的效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
▪六、双方协议▪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终止的原因。
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即提前消灭。
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自始消灭。
(二)合同的解除方式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1、合意解除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诉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债务更新的法律行为。
▪九、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案例分析▪4-1.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
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
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
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
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5)如果,乙尚欠丙8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4-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
甲的老友丙表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
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
那么:▪(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参考答案▪1.(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的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甲将自己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务人。
▪(2)发生法律效力。
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甲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无须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只要债务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丙的提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乙已经同意了甲丙之间的协议,因而丙已经取代了甲,成为了债的关系中的新债务人。
在债务关系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标的物。
▪(4)乙最晚应于2010年1月16日领取该笔钱。
根据《合同法》,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人于2005年1月16日,履行期限届满向提存机关提存,债权人乙必须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标的物。
提存利息归乙所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应该归债权人乙所有。
▪(5)丙可以主张抵销。
丙和乙之间债务抵销,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规定,具备如下条件:▪a.双方之间互负债权债务。
▪b.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其标的物必须是种类、品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