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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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债的移转
▪第二节债的消灭
▪三、债权让与
▪(一)意义
▪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让与合同
▪当事人:出让人(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
▪性质:债法上的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有处分权)——准物权行为
▪债权让与合同与其基础关系——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三)让与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首先,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
▪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第三,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
▪最后,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规则——转让合同+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
——对债务人的效力看通知
▪➠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变,债权人变
▪1、转让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取得债权
▪➠转让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对受让人
▪2、通知债务人后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变——自己的抗辩权
▪➠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
▪四、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
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承担生效后发生以下方面的法律效力:
▪其一,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
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其二,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五、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一是企业的合并。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
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
人享有和承担。”
▪第二节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
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就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三)抵销的效力
▪抵销因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
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
▪例外: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一等品和二等品,原则上不
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
▪破产法上的抵销允许不同种类的债务的抵销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
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
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
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根据民法理论,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生效
的而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可以行使法定抵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诉讼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2004年1月,李先生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技术总工程师,并与信息公司
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05年9月,李先生因购房急需用钱,经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向公司借得5万元的现款。2006年12月,公司因资金紧张,开始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减半发薪,李先生的工资改按5000元发放。两个月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1万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的行为。
▪(二)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三)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2)提存物的保管费用。▪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1)孳息;2)费用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
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