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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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
【文 件 号】[77]劳护字105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局(已变更)/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颁布时间】1977-08-24
【实施时间】1977-08-24
【时 效 性】有效
在社会主义生产建设过程中,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一九七三年国家计委以(73)计劳字477号文发出《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和《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对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改善劳动条件没有列入计划,所需的经费、设备、材料得不到解决。不少企业由于劳动条件差,严重地危害了职工的安全健康,发病率高,体质下降,出勤率低,生产第一线劳力不足,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以适应新的生产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提到路线的高度来认识。各级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纳入议事日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结合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工艺改革,大打改善劳动条件的人民战争。各地区、部门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计委(73)计劳字477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把改善劳动条件的问题,列入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二、凡是劳动条件差,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企业,在安排更新改造资金时,应优先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应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各地劳动部门每年应就所掌握的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提出所需的设备、材料计划,报送同级计委和物资部门,计委和物资部门应纳入本地区的物资分配计划。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在安排生产维修、技措挖潜的设备材料计划时,对其他方面改善劳动条件所需的设备、材料也应予优先考虑纳入计划。
四、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尘防毒技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遗漏的防尘防毒措施,要尽快补上,其费用由原投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