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
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
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
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探亲假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退休职工探亲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退休职工探亲规定)1.什么是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探亲假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那个时期咱们国家的交通设施不完善、通讯技术相对落后,职工回乡难度大、通讯成本高的问题导致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两地分居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1958年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亲假制度。
2.哪些人能享受探亲假?先来看看探亲假的期限: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此外,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单位全部报销或报销一部分。
虽然探亲假的福利待遇好,但并非人人可以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以,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2.工作年限需要满一年;3.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外企、私企、混合所有制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通常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享受,并非强制规定。
3.虽然探亲假听上去很美好,但存在度为何如此之低?一方面,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太窄,可以享受带薪探望父母或配偶待遇的职工必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另一方面,随着法定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以及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发展,探亲变得越来越容易,久而久之探亲假就变得越来越局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家庭团聚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国务院特制定了以下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请假探亲职工享有探望父母、配偶、子女的权利。
每年可享受带薪探亲假期一次,假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适量延长,但以不超过15天为限。
同时,国家鼓励职工选择在法定假期或节假日进行探亲,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二、探亲补贴标准为了缓解职工在探亲期间的经济压力,国家将根据职工所在行业、工龄和地区等因素制定探亲补贴标准。
一般情况下,职工在探亲期间将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的工资水平,确保职工探亲期间的收入不减少。
三、交通费报销职工探亲期间的交通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职工探亲时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等,并提供完整的票据,报销可以根据票据金额进行。
四、住宿费补贴职工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对于职工探亲期间入住酒店、宾馆的,可根据宾馆等级和实际住宿费用给予补贴。
对于职工探亲期间入住自己或家人名下的房屋的,可按每人每天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五、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障职工在探亲期间如发生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幸事件,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障。
对于特殊情况,国家将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救助服务。
六、其他福利待遇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探亲期间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免费机票或优惠机票、旅游券等。
这些福利待遇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职工与家人的团聚。
对于不履行或违反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单位,国家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此外,国家将加强对职工探亲待遇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职工探亲待遇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探亲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这将对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遵守并执行这一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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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探亲假文章来源:中国网发布时间:2013-07-05责任编辑:蔚刚强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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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56天(难产、双生70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的编制。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1 / 1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04.08
【实施日期】1981.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1981年4月8日)
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后,读者提出许多具体问题。
最近新华社记者访问了国家劳动总局。
这个局的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但在国务院文件公布时,探亲天数尚未满12天的,以及3月14日以后探亲的,均按。
最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文
最新《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全⽂导读: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6⽇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14⽇国务院公布施⾏。
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在国家机关、⼈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作满⼀年的固定职⼯,与配偶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亲、母亲都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母待遇。
但是,职⼯与⽗亲或与母亲⼀⽅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探亲假期:(⼀)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探望⽗母的,每4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
第四条凡实⾏休假制度的职⼯(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的标准⼯资发给⼯资。
第六条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
第⼋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的探亲待遇,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施⾏,1958年2⽉9⽇《国务院关于⼯⼈、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资待遇的暂⾏规定》同时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3.06【实施日期】1981.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第一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探亲假简介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注】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4.08•【文号】•【施行日期】198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1981年4月8日)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后,读者提出许多具体问题。
最近新华社记者访问了国家劳动总局。
这个局的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
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但在国务院文件公布时,探亲天数尚未满12天的,以及3月14日以后探亲的,均按新的探亲规定办理。
问: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施行以前,今年已享受探亲待遇的,是否还要补探亲假期?答: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施行以前,已经按照原来的探亲规定享受了探亲待遇的,其不足的天数不能再补。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是否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答: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问:如果职工的父母双亡,是否可以探望兄弟姐妹?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配偶和职工的父母,不包括兄弟姐妹。
问: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一起,是否可以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答: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的待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
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拓展延伸探亲假是职工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享有的带薪假期之一,旨在保障职工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每年享有两次探亲假,分别是春节假和国庆节假。
探亲假期间,职工应享受带薪假期、路费和住宿费等福利待遇。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提前申请:职工应在假期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探亲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
2. 审批通过:用人单位在接到职工申请后,应尽快审批,批准后即可享受探亲假。
3. 安排假期:经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假期时间,确保职工的探亲假与假期时间相符。
4. 报销路费:职工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5. 住宿费:职工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可享受相应的住宿费补贴。
6. 假期安排: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可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不得安排加班、值班等额外工作。
7. 复岗手续: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补缴保险费用、办理档案转移等。
在享受探亲假期间,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假期的顺利进行。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合理安排假期时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探亲假是职场上的一项重要福利,对于无法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员工来说,探亲假尤为重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分为四种,分别是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和路程假。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篇一: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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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