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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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
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员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三条员工探亲假期:
(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十天/次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年假在内。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每次探亲假期间隔需4个月。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需在我司工作满三年的正式员工。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路程假
第四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除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外则
按照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
笫五条员工探望配偶、父母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票由公司负责统一
预订、购买,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员工,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省内的,
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第七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一年内因请事假、调休与亲属团聚累
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可报销往返路费但本年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第八条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
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三甲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条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提前、跨年或分期使用。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员工
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
制,否则取消该部门员工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负责考勤的管理部门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
销假制度。
对提供虚假资料、无故超假的员工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