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12.07

【实施日期】197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

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