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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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12.07
【实施日期】197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
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