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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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一、办理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三)《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六)《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1号)。
三、委托范围及办理方式
(一)委托审批事项。
1.在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除跨市县项目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全部委托给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2.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民生项目、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除跨市县项目外,相应的林地占用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给林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3.将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其规划调整权限属于市县人民政府,且涉及林地占用审批的权限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林地占用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给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二)办理方式。
因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将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相同)确定的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合并办理规划调整和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具有以下情形的,规划调整和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分开办理:
1.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家林草局的;
2.规划调整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属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
3.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为市县政府,林地占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
4.分开办理更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的。
四、审批条件
(一)办理林地占用审批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的项目准入范围。所占用林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200米、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还应符合这些区域的准入条件。
2.涉及占用城镇、村庄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9〕35号)等项目准入规定。
3.符合林地占用计划。林地占用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安排下达。
(二)规划调整及林地占用合并办理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理林地占用审批事项条件;
2.符合规划调整的条件;
3.《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补划的林地符合规定。
(三)补划林地要求。
1.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补划工作,在规划调整过程中予以落实。林地占用审批过程中,不再按照《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194号)规定程序,编制报批《林地占补平衡方案》。
2.《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中补划的林地应当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划定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
五、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一)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批准文件、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提供其一即可),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备案确认文件,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宗教、殡葬设施等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各1份);
5.勘测定界图(大地2000坐标系、CAD格式用地界线图)(原件2份);
6.使用红树林、沿海防护林林地等需提供环评报告(原件1份);
7.涉及海南省生态红线保护区,需提供符合《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海南省生态红线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4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8.涉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需提供符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9.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规划调整以及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备案)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复印件1份)。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材料。
1.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2.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原件1份);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
六、办理程序
(一)根据规定,需报国家林草局审批的林地占用事项,不与规划调整审批合并办理,按照以下程序单独办理:
1.申请。
建设单位向林地所在市县林业局提交林地占用审批申请材料。
2.市县办理程序。
(1)市县林业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对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其他初审工作。
(2)经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县林业局将初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上报省林业局。
3.省级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