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制度全套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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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4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4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篇1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说明,制定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6 项,主要缺陷项目( *)107 项,一般缺陷项目 145 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 ) 4 项,主要缺陷项( * )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0≤20%通过检查0020%~ 30%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0<10%<20%≥10≥10%不通过检查0<10%≥20%00≥30%注:缺陷项目比例数 =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 (对应缺陷项目总数 - 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 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序号1 2 3 45678 9101112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条款号检查项目**0040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0040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00501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00502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00503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00601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

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

**县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县药品监管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确保跟踪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跟踪检查对象及时间安排**县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对象为**年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具体名单及现场检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二、跟踪检查计划根据《方案》要求,各企业应在4月20日前按照GSP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报告。

并在4月28日前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上次认证(跟踪)的不合格项目情况表及企业自查报告报县局药械监管科。

5月2日到8月31日实施现场检查,汇总检查结果,9月29日前,县局将对GSP跟踪检查整改企业进行复查。

及时《跟踪检查企业反馈表》由企业在检查完毕后自行寄至县局。

10月15日前,将《跟踪检查汇总表》、《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和2012年度GSP跟踪检查情况及总结上报市局。

市局根据对跟踪检查的审核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和举报投诉情况,以5%—10%的比例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现场检查程序每家企业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半天,检查人员由2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现场检查不设观察员。

检查员在检查实施前,要认真了解企业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有关事项的变更情况,确定重点核查的内容。

重点核查内容还包括:假劣药销售情况、擅自变更情况、药品购进渠道、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药师在岗情况、店堂药品广告等内容。

检查组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现场检查的情况,客观描述存在的缺陷,写出相应的实例(可在《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记录表》备注栏中描述),填好相应的表格文件。

如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还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现场检查时不向企业宣布是否通过检查的结论,不要求检查组在检查报告中写出是否通过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企业反馈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企业负责人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有以下具体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明确的有效期标志。

对于接近有效期的药品,需要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药品堆垛应保持一定距离,与墙壁、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10厘米。

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如下: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使用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使用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使用红色。

销后退回的药品,需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则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中,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同时,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

如发现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外包装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药品已超出有效期等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GSP认证是指“Good Supply Practice”,即良好供应规范,它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的一种认证。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供应药品的企业。

通过GSP认证,企业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药品供应的可靠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1.组织和管理体系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2.厂房和设施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厂房和设施,如洁净区域、冷藏库等。

设备应符合GSP认证的要求,能够满足药品储存、运输和分发的要求。

3.药品品质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和贯彻药品品质管理体系,包括从药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到售后追溯等环节的品质管理和控制措施。

要求企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4.数据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批次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对入库药品和出库药品应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监测药品质量和供应情况。

5.药品运输与配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运输安全和质量保持。

包括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配送药品时,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配送路线和时间,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用户手中。

以上是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的基本内容,企业在申请GSP认证时需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准备和整改。

此外,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核,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在通过GSP认证审核后,企业才能取得GSP 认证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和资质优势。

最新版山西省GSP实施细则

最新版山西省GSP实施细则

附件1药品GSP认证检查需要申报的资料及要求一、到期换证、认证的批发企业需提供的资料: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4);2、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运行情况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至少包括上次GSP认证、跟踪检查以及近一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整改完成情况);(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各岗位职能架构图和企业花名册(包括姓名、工作部门及岗位、职务、学历或学位、职称、执业药师、培训情况、体检情况等内容);(3)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和定期体检管理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简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并附有关情况表(见附件4-4);(6)校准与验证的实施情况(附冷链验证报告);(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等相关情况;(8)简述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退货、投诉处理、不良反应报告、追回和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情况;(9)有分支机构的应单独说明管理模式及上述相关情况,并附情况表(见附件4-5)4、企业内审执行情况及内审评定结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改进措施及效果(附内审报告);5、企业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执行情况;6、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情况;7、企业若经营以下药品类别的,需提供相关药品管理文件制度。

(1)特殊管理的药品;(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3)冷藏、冷冻药品;(4)中药材、中药饮片;8、简述上次GSP认证后关键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9、企业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简述在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附风险评估报告);10、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已在本企业注册完毕的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2),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3);12、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3、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工作流程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药品GSP认证实施细则

药品GSP认证实施细则
药品GSP认证实施细则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关于GSP的监督实施
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GSP概述 二、为什么要实施GSP认证 三、如何实施GSP认证 四、GSP认证检查及程序 五、今年GSP认证工作总体安排和要

一、GSP概述
1982年,日本的GSP被介绍到我国;
1984年,中国医药公司制定下发《医药商品 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4.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
(1)调研 (2)起草 (3)审议、讨论 (4)通过 (5)发布
可以借鉴别人,力戒拿来主义,切 忌照抄照搬、东拼西凑、敷衍应付。
㈤搞好培训
1.要有针对性——按照培训对象:保管、 验收、养护、进货等人员有针对性地 开展。
2.培训内容: (1)规章制度、工作(管理)标准、
一、GSP概述
㈠ GSP的概念
GSP的英文解释
Good Supply Practice
好的 供应
规范
它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 故的因素,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 管理标准和规程。
欧盟推行《人用药优良分销管理规范》(GDP)
新加坡推行《药品分销质量管理规范》
参照WHO《良好药品储存规范指南》
2.脱离企业实际,片面理解和执行GSP 的规定和要求,造成管理工作不能真正 发挥作用,甚至浮于表面、走过场。
GSP认证中存在的5大问题
3.急于求成,生搬硬套他人的经验和做法。 正确地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是必要的, 但切忌不加消化,盲目学习甚至全盘照搬。
4.忽视职工教育培训,尤其是职工的继续教 育和知识更新。许多企业在实施GSP的工作 中,只注重按GSP的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人 员,而忽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

gsp检查细则

gsp检查细则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 )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健项目(条款前加“*”37项, 般项目95项。

3.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健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 30% 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4、结果评定: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试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0 5口叫合士口 纟 条53告的 定 规 合 符 有 应•</ 口 否 □‘ 是 册注 品 口 进芯规 合 符 不 品、 O药少预口;应P#应质印口书口品有进件于 节件单原 进告进制应品印材复文货构 纟报;物品制复药药少准供机和验件生制物口件批原理少检印性液生件 进批上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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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2000-11-16实施日期 2000-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以下简称《规》),根据《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围与《规》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新版GSP实施细则

新版GSP实施细则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杭州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

第二条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 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同时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第三条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下沙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现场检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

其中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公布时刻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公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讲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讲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要紧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治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治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治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治理工作的重大咨询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治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截了当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置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同意质量治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治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编辑课件
2、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 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 领导组织。
3、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 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
*3、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药品验收工作由质量管理机构中的质量验收员 负责。
1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
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应通过培训使药品保管、 养护、搬运、运输人员了解药品的特点, 指导他们按药品的储藏、保管条件(温 湿度)保管药品;指导他们根据药品特 点制定养护周期、养护方法;培训指导 运输人员注意运输过程中药品冷藏、阴 凉、防破损、防震等条件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GSP)及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立河
2005年05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药品批发 药品零售 附则
l、药品批发企业: 132项,关键项目37项,一般项目95项。 2、零售连锁企业: 186项,关键项目54项,一般项目132项。 3、零售企业: 109项,关键项目34项,一般项目75项。 4、农村零售企业 100项,关键项目项,一般项目项。
4、定义:
5、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验收过程的管理,
药品验收组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6、验收程序:
6.1:药品抽样
6.1.1
6.2:药品验收
……
7、结果判定:
8、记录:
9、程序修订:
编辑课件
*7、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须执行; 制度要定期检查和考核; 定期是指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

GSP检查细则

GSP检查细则

【细则】**00401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连锁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零售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实施细则
药品采购和验收标准不严格
部分企业对药品采购和验收标准执行不严格, 需要加强把控和监督。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漏洞,需要进 一步完善和优化。
信息化管理滞后
部分企业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或者信息化 管理水平较低,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违反GSP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无证经营
部分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 GSP规定。

05
GSP的案例分析
成功实施GSP的企业经验分享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GS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强化员工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GSP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药品经营。
严格把控药品采购和验收
文件管理
文件分类
根据药品经营的需要,将文件分为质量管理 文件、操作规程文件、记录文件等。
文件编制
制定各类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确保 文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文件执行
确保各类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文件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文件归档
建立文件归档制度,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归 档,便于查询和使用。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售后服务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 客户投诉和反馈意见。
03
GSP的实施细则
人员与培训
人员资质
培训计划
确保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和安全意识,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
培训内容
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法律法规、药品知识 、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知识和技 能。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终稿]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终稿]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有109条,其中关键项目有34条,一般项目有75条。

要一次性通过GSP认证检查,关键项目必须100%符合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允许有10%存在缺陷。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定。

*5801、5802●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二查药店现场经营的品种是否超越核定范围●三查药品的购进记录、零售卡是否有超核定范围的药品购销记录●四查经营方式是否超越核定范围●五查店堂是否悬挂合法的证照及证照内容是否相符●六查店堂是否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相符的执业证明(驻店药师).●注意执业药师的注册是否到该企业。

●检查连锁门店前是否有本零售连锁企业统一的商号和标志。

连锁就是复印机,只有大小的区别。

5901(在所有检查完毕后才有结果)●一查是否有文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二查企业负责人对药事法规的熟知程度●三查在决策药品质量问题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执行行为●三查制度上是否有规定,制度和文件的签发上有体现6001*、6002-6012●一查企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文件●二查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文件中是否体现其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是否体现了以下11个方面的职能,是否在企业实际中体现6101*质量管理制度的结构●一是制订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二是制订制度的依据●三是管理要求和职责权限●四是与管理相关的记录表式●五是必要的操作程序检查制度的内容●一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二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可操作性●三是否内容完整●四是否有具体考核项目(细则)和考核时间周期●在检查制度的内容时注意:一是制度的完整性;二是制度内容表述的准确性;三是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相互矛盾●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都与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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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1**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总则**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4**12401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5*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6*12601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712602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812603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9*12604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10*12605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11*12606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1212607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1312608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4*12609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5质量管理与职责12610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1612611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712612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812613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912614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20*12615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112616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22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3*128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4*128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512901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6129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71290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8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9*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30131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31人员管理131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32132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3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4134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5*134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6*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3713502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38*136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39136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40*137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41文件*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42139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43*140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44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45*14201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46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714302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48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491450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50*1460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511460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5214701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5314801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

5414802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551480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56*14804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57*14805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5814806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59*14901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60150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6115101 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6215102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63*15103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6415104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515105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6615106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67*15107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68*15201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69设施与设备15301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70154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71*155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7215502企业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7315503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核。

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74*15504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5*15505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7615506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77*15507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78采购与验收15508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79*15509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8015510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81**15511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8215512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8315513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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