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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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建立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明确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求,完善供应商管理,并改善市场售后服务秩序,保证旧件实物仲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YY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采购供应商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管理。3.术语
永久性标识:不随产品的使用时间或所处场所的变化而丢失或损坏的标识。
零部件标识:指装桥件标识(含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配件标识的总称。
拆分零部件:装桥零部件的拆分单元。
4.职责
4.1供应商
4.1.1 负责按XX要求实施标识管理,且与条形码中的批次号、顺序号一致。
4.1.2 负责标识状态更改时及时反馈XX采购部及技术质量部。
4.1.3 负责终端标识突发问题的现场紧急处理工作,且必须保证24小时闭环。
4.1.4 配合相关单位对所提供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核查。
4.1.5 负责二级零部件标识可追溯性管理,并负责及时提供。
4.2 质量部
4.2.1 组织供应商按周期(六个月)重新汇总产品零部件标识,并及时向生产部、销售部提供。
4.2.2 负责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相符性的进厂把关工作。
4.2.3 负责组织供应商提供的装桥件标识与实物相符性的抽查工作。
4.2.4 负责所供零部件状态变更监控及反馈工作。
4.2.5 负责临时采购件的永久性标识的收集且及时向生产部、销售部提供。
4.2.6 负责调度相关供应商对终端标识突发问题的紧急处理工作。
4.2.4 负责提供各类整改件切换时间及整改后状态的汇总、提报。
4.2.8 负责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索赔工作。
4.3 生产部
4.3.1 负责核对实物标识的相符性,并按周向技术质量部提供。
4.3.2 负责统计、整理桥号与装桥零部件标识的对应明细,并按月向技术质量部、销售部提供。
4.4 采购部
4.4.1 负责提供临时采购、新产品、新增供应商标识。
4.4.2 负责XX体系内供应商按有关规定实施标识。
4.4.3 负责配合质量部组织的不定期标识监督检查。
4.4.4 负责组织XX体系内标识不合格供应商进行标识整改和确认。
4.4.5 核查配件实物标识与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标识的相符性。
4.5 销售部
4.5.1 按周期(六个月)将技术质量部汇总的供应商产品零部件标识下发至终端。
4.5.2 转发供应商零部件临时更新标识至终端市场。
4.5.3 参与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标识与实物相符性的抽查工作。
4.5.4 协调相关供应商对终端标识突发问题的紧急处理工作。
4.5.5 负责按照下发的零部件标识进行辖区内服务站的旧件回收工作。
4.5.6 负责对回收的旧件将AA标识打磨掉。
5.标识要求
5.1 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
5.2 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5.3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5.4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5.5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6.标识内容
6.1 标识内容应包含青特标识AA、供方标识、批次号、生产顺序号和零部件图号。
6.2 在有借用件的情况下,如借用件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XX对
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记,但必须经成都车桥采购部审核后,报技术质量部批准备案。
供方标识
AA
零部件图号
批次号及生产顺序号
a ) 竖向排列
批次号及生产顺序号 零部件图号
供方标识
AA
b )横向排列
a )第一行字码表示青特标识AA 、供方标识,用分隔符“*”分开;
b
)第二行字码表示零部件图号,须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c )第三行字码表示批次号、出厂编号;
d )各行均应居中编排,
AA
与供方标识间用分隔符“*
”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e )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 mm 。 6.4 批次号构成如图1所示:□—表示字母 ○—表示数字
生产顺序号 生产月日代码
生产年代码
a)批次号包含生产年代码、生产月、日代码、生产顺序号;
b)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c)第二至第四位为生产月、日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日,用三位数表示,例如:1月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日代码应为“001”;1月2日生产的代码为“002”;1月31日生产的为“031”;依此类推,12月31生产的零代码应为“365”;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
d)生产顺序号应按批次的流水号从0001开始依次编制,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7.标识的方式
7.1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打刻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7.2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7.3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7.4 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7.5 标识方式详见附件一
8.标识管理要求
8.1经核实存在标识提供不全或提供不准确的供应商,考核责任供应商并停供整顿。
8.2 终端出现标识问题,责任供应商给予积极配合的同时担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