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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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张树森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关键要有效地通过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重点要使每位刑事法官熟练掌握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方法,彻底摒弃那种走过场、无目的、无章法的庭审方式,使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本文就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有关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进行初浅的探求,力求对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果,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帮助。

一、庭审质证的一般要求

所谓质证,在审判实践中是指由诉讼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对所举证据的形成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举证者作出排除疑义的解释,最后由法官通过讯问、询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过程。

(一)庭审质证应突出重点。质证既是举证的继续,又是认证的前提和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当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中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因此,庭前准备就成为关键和必要的环节,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质证的重点应放在经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间证明、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问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准备。审判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的情况,庭前交换

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庭审时搞突然袭击,出示新的证据。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以制止。如果所举出的证据比较重要,法官则应当宣布休庭或者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二)庭审质证应遵循原则。庭审活动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事实调查、认定、适用法律的重要过程。1、质证要当庭。各个质证主体的所有质证活动都必须在法庭审判中当庭进行,这主要是从质证活动进行的时间和空间方面做出的规制,那些在庭外进行的质疑、质问不具有质证的效果和作用,当然也不具有法律的规制力。质证在法庭上进行,既是质证主体有效行使质证权的保证,也是法官有效地审查证据的保障,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廉洁,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2、质证要直接。按照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直接质疑和质辩,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更应如此,特别是关键证人必须出庭,证人不出庭质证而是宣读证言,对书面证言提出质疑就将成为间接质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对其所作的证言应削弱其证明力。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直接质证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广大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遵循的。3、质证要公开。审判公开包括程序公开和证据公开。程序公开即允许公众旁听;证据公开包括出示证据、质证、认证的公开。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质证当然也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等于不能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当然,有的证据如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既不能向社会也不能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公开,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核后予以认定。4、质证要全面。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充分质证,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双方均已认可的证据、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等。

(三)庭审质证应明确顺序。在审判实践中,举证的顺序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模式,一般应是先公诉方后辩护方。而质证的顺序应由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质证一般按下面的顺序掌握: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按照犯罪构成要素;按照犯罪因果关系等。单个被告人多个犯罪的质证顺序应一个事实一个事实地质证。一个证人能证明数个犯罪行为时,该证人应分别作证、质证,而不应一次解决。共同犯罪的质证顺序要考虑共犯之间既是同案人又互为证人的关系,在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也证实别人犯罪,因此,对于共犯的质证应单独进行。质证顺序应以举证的顺序为基础,但不必僵化死板,应给控辩双方较大的灵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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