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理论与实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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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抵押物的选择范围 1.可作为抵押标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充当抵押物的财产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可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同时在第184条中规定了以下不可充当抵押物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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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二) 质押财产的选择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质物 (1) 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2)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4)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质物 (1)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2)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3) 国家机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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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7) 在信用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率的确定 在抵押物的估价中,确定抵押率也非常关键。贷款人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 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内容:一是抵 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 抵押率应适当降低。二是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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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抵押期间 广义的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成立之日起至抵押权消灭之日止 之间的期限。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物,如房产和土地等,抵押权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不需要登记的 抵押物,如生产设备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狭义的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抵押权人即不能行使抵押权。 三、质押贷款 (一)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如下: (1) 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2) 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3) 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4) 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5) 受偿顺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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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 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三)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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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贷款管理 第二节 项目贷款管理 第三节 银团贷款管理 第四节 并购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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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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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贷款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形式。 (一)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作为担保人。(2) 公司未经同意不得为债 务提供保证。(3)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4)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为保证人。(5)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二) 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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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贷款 (一) 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抵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信贷质量的好坏,关系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银行在选择贷款抵押物 时一定要慎重。在选择抵押物时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贷款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因为只有法律允许设 定抵押权的财产,才能最终履行抵押责任,保证贷款安全。 (2) 易售性原则。易售性原则指抵押物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一旦处分抵押物时能够迅速出手,且无 须太多的处分费用。 (3)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指抵押物的价格和性能相对稳定,市场风险小,同时也易于保管,不易 变质。 (4) 易测性原则。易测性原则指抵押物的品质和价值易于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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