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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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20xx年03期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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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20xx年第3号(总第158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号(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xx]2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
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xx年3月20日前补报20xx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
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
传真电话:66012733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
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
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
释义见附表1。
填报的指标除“托管资产数量”、“托管
资产额”及其子项指标为季末余额数据外,其他各收入、金额、发卡量、笔数指标均为季末的本年累计数据。
五、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全行及分省的汇总数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分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报送其统计数据,数据应与向其总行报送的数据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的数据。
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数据按季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人
民银行统计司。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分行以及各城市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决定。
七、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报送的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的电子文件,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电子文件
独立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通讯文件命名规则、文件结构及通讯方式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一致。
通讯文件报送频度为“季1”(频度编码为2),文件
名命名规则为将第一位i、j改为zj,其他位保持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按季编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表》(附表2)及其他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
九、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解释。
十、本统计制度自20xx年1月起正式施行。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银发
[20xx]89号)要求报送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情
况统计表》停报。
附表:
1—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名称及编码
1—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释义
2—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本外币)
2—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本外币)
2—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人民币)
2—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人民币)
2—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外币)
2—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外币)
附表1—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名称及编码
注:备注中带*的项目,为备注项目,不用报数,也不
用设定指标编码,本表中编制此业务类编码仅仅为便于理解。
附表1—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释义
篇二:xx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
与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
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
记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
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是指本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和手续费。
第四条本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xx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xx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行中间业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管理,在提供服务以及制定、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
做到定价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定价测算原则。
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相关服务价格,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
(三)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
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做好服务收费的舆情引导工作。
第六条中间业务收费的范围:
中间业务收费可分为十大类: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业务类、理财业务类、担保业务类、承诺业务类、交易业务类、基金托管业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
本行中间业务收费划分为以下六类:
(一)支付结算类。
(二)银行卡类。
(三)代理业务类。
(四)理财业务类。
(五)授信承诺类。
(六)咨询顾问类。
第七条中间业务报备流程
(一)本行根据拟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二)各项中间业务发起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中间业务适用报备方式发起申请,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中间业务报备申请以及中间业务管理,并上报总行审批、以及向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获
准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中间业务日常检查、监督与投诉管理
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的检查、监督、管理。
中间业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管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下辖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时回馈;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间业务进行审计;营业部、各支行应对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好中间业务收费的宣传解释、投诉事项处理等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客户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总行中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客户拨打9****服务电话投诉事项的处理,按投诉
事件处理流程,了解具体情况,及时回复客户处理结果。
第九条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
中间业务定价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间业务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价格执行,其范围包括:一是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是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除上条规定的项目外,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我行自主定价,中间业务价格调整采用双向流程,即:各中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各支行)可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并向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后,发布价格公告执行;或由总行组织进行市场及同业价格调研,主动发起定价或调整建议,视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并向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后,发布价格公告执行。
第十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当本行中间业务收费内容发生变化时,由中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将经审批后的中间业务变动项目报本行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须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