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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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公[2006]2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7.13【实施日期】200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公〔2006〕228号)各设区市工商局:现将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旨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构建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完善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技术支撑,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五种功能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动态监控;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信息的汇总分析,进行消费引导和提示。

2004年6月以来,省局下发了《关于实行“三位一体,有机整合”提升12315维权服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三位一体意见》)、《关于提升12315维权服务工作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提升12315意见》)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一系列提升12315工作上新水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12315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运行机制、职能整合、信息分析、网络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闽工商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16日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的规定要求。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办[2016]5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办〔2016〕59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6〕1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和11月7日局党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推行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统称,下同)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机构成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为主要运行模式的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对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预防治理腐败、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一)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和职责分工,整合审批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协调推进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更好地履行政府承担的监管和服务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有利于推动行政审批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构建“审监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办[2016]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工商办〔2016〕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将《201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月20日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一)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1.统筹考虑、同步进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注册处、外资分局、信息分局)2.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抓好改革的跟踪评估,促进“一照一码”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

(责任单位:注册处、外资分局、信息分局)3.加快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开展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报,在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推开。

(责任单位:外资分局、注册处、企监处、信息分局)(二)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4.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履行“双告知”职责,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模式创新。

(责任单位:注册处、企监处、外资分局)5.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创新举措,适度允许“住改商”,支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试行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住所托管、住所经营场所分离、企业联络地址备案等改革措施,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为创业创新降低场所成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一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减少企业登记手续、简化注册程序、加快登记效率,从而促进市场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以下是对该征求意见稿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首先,《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主体的数量迅速增长,这对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化水平,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

其次,该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例如,在登记材料准备方面,要求各登记机关提供详细的材料清单和文档模板,统一材料要求,简化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和精力;在登记流程方面,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限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减少重复办理和跑腿;在登记费用方面,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乱收费、乱摊派,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和信息共享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提高信息科技化水平,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要推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避免企业因不同机构的重复采集信息而增加成本。

最后,《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在实施中的责任分工和督导机制。

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服务效能;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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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好服务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福建经济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1 / 2
围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

新设分支机构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目录》中隶属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对应项目进行勾选。

市场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原登记经营范围一并按照《目录》重新规范,通过窗口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目录》重新规范经营范围,也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勾选新增经营范围。

2.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
引导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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