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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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公[2006]2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7.13【实施日期】200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公〔2006〕228号)各设区市工商局:现将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旨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构建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完善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技术支撑,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五种功能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动态监控;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信息的汇总分析,进行消费引导和提示。

2004年6月以来,省局下发了《关于实行“三位一体,有机整合”提升12315维权服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三位一体意见》)、《关于提升12315维权服务工作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提升12315意见》)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一系列提升12315工作上新水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12315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运行机制、职能整合、信息分析、网络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闽工商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16日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的规定要求。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办[2016]5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办〔2016〕59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6〕1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和11月7日局党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推行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统称,下同)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机构成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为主要运行模式的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对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预防治理腐败、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一)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和职责分工,整合审批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协调推进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更好地履行政府承担的监管和服务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有利于推动行政审批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构建“审监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办[2016]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工商办〔2016〕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将《201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月20日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一)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1.统筹考虑、同步进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注册处、外资分局、信息分局)2.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抓好改革的跟踪评估,促进“一照一码”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

(责任单位:注册处、外资分局、信息分局)3.加快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开展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报,在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推开。

(责任单位:外资分局、注册处、企监处、信息分局)(二)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4.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履行“双告知”职责,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模式创新。

(责任单位:注册处、企监处、外资分局)5.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创新举措,适度允许“住改商”,支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试行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住所托管、住所经营场所分离、企业联络地址备案等改革措施,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为创业创新降低场所成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一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减少企业登记手续、简化注册程序、加快登记效率,从而促进市场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以下是对该征求意见稿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首先,《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主体的数量迅速增长,这对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化水平,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

其次,该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例如,在登记材料准备方面,要求各登记机关提供详细的材料清单和文档模板,统一材料要求,简化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和精力;在登记流程方面,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限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减少重复办理和跑腿;在登记费用方面,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乱收费、乱摊派,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和信息共享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提高信息科技化水平,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要推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避免企业因不同机构的重复采集信息而增加成本。

最后,《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在实施中的责任分工和督导机制。

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服务效能;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规[201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6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宣传报道,注意总结经验,健全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2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注册登记、在福建省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法对其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场主体抽查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抽查工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6]2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03
【实施日期】2016.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相关工作
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6〕277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我省于2016年9月27日起全面开展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试点,截至2016年11月26日,全省共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68164份,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全面实施,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相关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2016年11月3日,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在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全面阐述了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意义,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了工作要求。

各级工。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榕工商规[2013]116号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榕工商规[2013]116号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榕工商规〔2013〕116号)各县(市)、区工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相关注册登记办理流程,妥善执行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生效法律文书,保护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9日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办理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企业注册登记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签名确认问题。

1.为履行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慎审查,提高行政许可准确率,减少登记纠纷,从2013年4月1日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相关人员到场签名确认制度。

2.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下列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通知相关自然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签名确认:(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中新旧股东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中发起人或新旧股东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3)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中出质人为自然人股东的;(5)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中新旧合伙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6)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的;(7)其他注册登记中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相关具体规定并公布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30日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办[2018]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2.08【实施日期】2018.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工商办〔2018〕8号)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将《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推进方案和工作举措,着力改革创新,注重精准施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2月8日201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一、以商事制度改革为主线,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在19个改革试点基础上,上半年先行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和平潭推行“证照分离”改革,7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推动“照后减证”,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注册审批处)2.继续做好“五证合一”到“多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注册审批处、个私处)3.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第二批涉企证照整合,重点整合“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的各种证照,做到成熟一批合并一批。

(注册审批处、个私处)4.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注册审批处、个私处)5.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工作,完善企业名称禁用和限用规则,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用。

(注册审批处)6.继续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扩大电子身份识别范围,简化无纸化登记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区域、主体、业务全覆盖。

(注册审批处、个私处、信息分局)7.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加快“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应用,力争实现“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照走天下”。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7]35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闽工商企注〔2017〕355号)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统一部署,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重视关心和有力指导下,我局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委编办(省审改办)等部门,齐心协办,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统一平台、统一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整合。

2017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印发,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正式实施。

目前,改革进展顺利,阶段性成效明显。

现将改革进展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主要成效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银行开户许可、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等13项涉企证照及登记备案事项与工商营业执照合并登记,比全国提前一个月实现“多证合一”改革。

“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合并一批,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消减,最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自改革以来,截至12月25日,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发出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12.91万户。

(一)企业办事更方便。

“多证合一”改革改变了过去市场主体需要多头跑路,重复提交多套资料的办照、办证模式。

改革后,对涉及“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内的证照事项,只需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套资料、向一个窗口提出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另行到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重复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快的仅需1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1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20
【实施日期】201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160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调整整合范围
此次我省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推进全国统一的“24证合一”,对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予以调整,实行“31证合一”,自2018年6月
30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省级层面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地区“多证合一”改革范畴。

对于本地区已经整合但不属于省级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处理整合事项,规范业务流程
我省31项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比如涉及全。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好服务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福建经济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1 / 2
围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

新设分支机构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目录》中隶属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对应项目进行勾选。

市场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原登记经营范围一并按照《目录》重新规范,通过窗口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目录》重新规范经营范围,也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勾选新增经营范围。

2.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
引导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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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工商局市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工商局市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工商局市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改革创新服务管理市场活动的方式,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效能,充分释放市场活力,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围绕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改革与转变工商职能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全面创新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环境最佳的准入环境。

二、主要内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逐步减少、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改革。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创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实行“先照后证”。

对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

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客运等关系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

工商部门在有关经营范围加注“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等字样。

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实现互通共享。

全市各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关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对无证经营或超出核定许可、批准项目经营的,由相关行业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榕政办[2014]4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9【实施日期】2014.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福州市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营造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投资创业软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3〕11号)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要点>的通知》(榕委〔2013〕62号)精神,现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四个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四个区域探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通过试点,对相关改革措施进行评估、完善,成熟后于2014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不断建立健全新型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推动福州省会城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8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3【实施日期】2010.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省工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总量持续增长,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发展(一)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福建省内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经营者)、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相同并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三)支持内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出资方式。

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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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好服务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福建经济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1 / 2
围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

新设分支机构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目录》中隶属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对应项目进行勾选。

市场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原登记经营范围一并按照《目录》重新规范,通过窗口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目录》重新规范经营范围,也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勾选新增经营范围。

2.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
引导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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