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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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

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

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

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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