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条文定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新桥街道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监护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指定监护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定工作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

第九条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第十三条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在被监护人无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三章指定监护人程序

第十五条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依据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申请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愿意成为监护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指定监护人应由居民委员会以召开听证会议的形式公开进行。

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居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的形式举行听证会,且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居民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特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知情居民到会见证。

第二十条听证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听证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举行听证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公民参加会议,并告知其如拒绝参加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听证会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询问申请人拟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可提供的有利监护条件;如近亲属拒绝担任监护人的,应询问其拒绝的理由;

(四)听证会应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

际情况制定监护方案,确定专门人员实施监护,为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开支必须建立财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指定监护人工作完成后,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北新桥()年度指字第号序列立卷收集整理材料,及时归档,同时报送全套复印材料至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司法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程序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第二十五条本程序由北新桥司法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