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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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4月底,全省所有的省辖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 正工作实现了全覆盖。 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1552人,累计解除矫正 33300人,在矫48252人,占全省在押罪犯总数的二 分之一左右,位居全国前列;累计撤销缓刑154人, 撤销假释11人,累计警告1450人次,累计治安处罚40 人次;累计宣告禁止令600人,累计解除禁止令185人; 全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累计68人,再犯罪 率为0.0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地位 执法主体 牵头单位 负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专门国家机关 法定职责 中央编委明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职责: 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工作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二)基本情况
全省累计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16044次;建立社区 服务基地263个,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8个, 教育基地63个,就业基地75个。共有13个市131个县 开展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19432名社区服刑人员实 行手机定位管理;建立社区矫正小组35241个。 漯河等5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科,24个县区成立了社区 矫正科(股),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17 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247人,社会工 作者728人,社会志愿者14785人。 14个地市、73个县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区别于传统监禁刑
(三)工作对象
名称的演变 监 外 执 行 人 员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及其相互关系
任务 监督管理 教育矫正 社会适应性帮扶 关系 监督管理——基础、前提 教育矫正——目的 社会适应性帮扶——条件
(二)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的程序 (一)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 (三)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四)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社区矫正人员在宣告书上签字。
▲对未成年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评估结论 县级司法局的调查评估结论分三种情形: 1、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3、不宜适用社区矫正 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向委托机关提交。 为啥要这样出具评估结论?
(二)入矫宣告
为什么要举行入矫宣告(作用)? 为实施矫正奠定基础 1、 双方身份认可 2、明确权利义务 3、震慑 4、立规矩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事项 1、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 2、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3、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表现; 4、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5、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6、拟禁止事项; 7、其他委托调查事项。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程序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 人员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 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个人】,形成调查笔录。 2、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司法所开展调查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 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在管制 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 定人”等一项或几项禁止内容。 3、司法所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 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4、司法所在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及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 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把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认识问题(到司法局盖个章?) 行使调查评估权的主体 ——居住地县级司法局 评估范围(法定只有假释、未成年) 两点质疑 1、为什么不对所有拟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调查 评估? (“应当”或者“可以”) 2、怎么看待委托单位不能100%采信评估意见? 调查时限一般为七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天。
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河南省司法厅 汪奇志
社区矫正实务思考
一、认识社区矫正 二、我省社区矫正开展情况 三、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四、社区矫正发展思考
一、认识社区矫正
认识社区矫正
(一)概念 (二)性质 (三)工作对象 (四)工作任务及其相互关系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 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 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 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教育考核 每季度考核一次 降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18条 调升一级:第19条
(四)外出审批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 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 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怎么看待外出务工 实施办法规定:不允许
(二)入矫宣告
哪些人参加入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属或监护人 社区服刑人员的保证人 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成员 所在单位代表 矫正小组人员 ▲应该还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的地点 我省监管规定要求: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后,应当于三日内举行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主 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选择合适场所并 悬挂司法所标识。 实践中:县级司法局 司法所
▲外出务工的变通
(六)教育矫正
学习教育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 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 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 小时。
(六)教育矫正
谈话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百度文库正工作者 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的; 2、受到奖励或惩处的; 3、请假前后的; 4、家庭出现变故时; 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6、主动要求谈话时; 7、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五)居住地变更审批
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 怎样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省衔接规定13条) 居住地变更程序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 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二)基本情况
2012初至2013年5月,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处于快速增长期, 月均增长率超过10%;自2013年6月份开始,增幅明显放缓,增 幅基本上保持在3-4%,月均净增长人数稳定在1500左右。 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按矫正类别分:管制2389人,占5%;缓 刑42594人,占88.3%;假释1939人,占4%;暂予监外执行 1213人,占2.5%;剥夺政治权利117人,占0.2%。缓刑仍然占 最大比重且占比持续上升,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管制的占比均 有所下降。 危害国家安全占0.4%;危害公共安全占15.8%;破坏经济秩序占 8.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占27.3%;侵犯财产占17.9%;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占14.4%;贪污受贿占2.9%;渎职占0.4%;其他类 型犯罪占12.8%。 农村户籍80.9%,男性90.1%,未成年人3%,61周岁以上2.4%。
(三)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条件 严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较差;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3、无稳定住所和收入,入矫教育期间情绪低 落或有较严重抵触情绪,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入矫教育期间一律实行严管
(三)分级分类管理
普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良好;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 3、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再犯罪可能性较低。
(三)分级分类管理
宽管: 1、入矫教育期间表现优秀;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 3、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较低,社会 化程度较高。
(三)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教育管理措施: 1、(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不得/限制/可以请假外出; 2、每周/半个月/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每个月/到司 法所报到一次,每月/每两个月/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思 想和活动情况; 3、每月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两次/一次/每季度一次, 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十小时/八小时;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十二 小时/十小时/八小时。
(六)教育矫正
走访 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所 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居(村)委会,掌 握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建立走访记 录。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 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随时走访。
(一)发展沿革
2011年8月29日,省综治委发文成立河南省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党委、政府 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 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013年12月19日,全省社区矫正电视电话 会议召开,标志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 面开展阶段。
(五)社区矫正的主体
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地位、职责
实践中的一些观点 负担论 打工论 无权论 双主体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 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主体资格 县级司法局与司法所的职权划分
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开展情况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发展沿革 (二)基本情况 (三)主要问题
(一)发展沿革
2009年,我省在郑州、焦作、漯河三市开展 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工作规律,为 我省社区矫正全面开展积累了经验。 2011年8月3日,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等13 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 作的意见》,搭建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 框架 。
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进行公开矫正宣告。
(三)分级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家庭背景、个性特点、 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入矫教育阶段的表现以及 矫正条件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人 员实施分级分类教育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表现、社区环境、人身危 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宽管、普 管和严管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对社区矫正人员 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三)主要问题
保障严重不足 制度不落实
协调不到位
再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不履行法定职责
(拒收 拒调查 脱漏管 工作不
开展等等) 超职权监管 统计工作中漏报瞒报
三、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一)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二)入矫宣告 (三)分级分类管理 (四)外出审批 (五)居住地变更审批 (六)教育矫正 (七)社区服务 (八)提请收监执行 (九)暂予监外执行 (十)非正常死亡 (十一)应急处置 (十二)公检法司之间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