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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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

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

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

(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0分、5分、3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六)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八)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7-9名的,加3分。评价结果后1-3名的,扣10分;4-6名的,扣5分;7-9名的,扣3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

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十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二)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5分;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10分。

(十三)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税收额度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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