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实用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债规则概述2.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3.可转债的转股与赎回4.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5.可转债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保护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债规则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可转债规则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所遵循的一系列监管规定。
可转债作为一种混合金融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分享上市公司成长收益的途径。
【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可转债的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筹集资金的过程。
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信用评级等。
在可转债发行完成后,需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满足上市条件的可转债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可转债的转股与赎回】可转债的转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
转股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触发条件,如股票价格、时间等。
可转债的赎回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已发行的可转债。
赎回通常发生在可转债到期前,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赎回价格。
【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上交所对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对可转债转股、赎回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可转债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保护】上交所对可转债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也十分重视。
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时,需充分披露债券的风险因素,以便投资者了解并评估风险。
同时,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解答等服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简介1.1 目的和范围本旨在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要求、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 定义本章节将定义涉及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术语和概念,包括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上市规则等。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2.1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资格要求,包括公司性质、注册资本、盈利情况等。
2.2 发行规模及基本条件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规模要求、基础要求等。
2.3 承销机构要求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市场声誉等。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与审核程序3.1 上市申请材料本节详细列出上市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并对每份材料的具体要求进行解释。
3.2 上市审核程序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决议程序。
3.3 上市结果公告及申报材料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结果的公告要求,并介绍申报材料的提交要求。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4.1 交易方式与时间安排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并对交易时间进行规定。
4.2 交易方式与报价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和报价规则,包括市价、限价和竞价等。
4.3 交易成交与结算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成交和结算规则,包括成交确认、交割和支付等。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5.1 风险管理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5.2 监管措施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措施,包括信息披露、交易监管等。
第六章附件6.1 本所涉及附件本章节将罗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清单,包括填表指南、申请材料模板等。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将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对其进行解释和注释。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一、前言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可转债的定义与特点1. 可转债的定义: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产品,具有固定的付息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同时具备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
2. 可转债的特点:2.1 固定的付息期限:可转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设定固定的付息期限;2.2 还本付息方式:可转债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还本付息,一般可选择现金还款或发放公司股票;2.3 转换权利:投资者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参与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及程序1. 发行条件:1.1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2 上市公司需进行持续盈利;1.3 上市公司需取得授权机构的批准;1.4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的条件。
2. 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拟定可转债发行计划,并报授权机构备案;2.2 上市公司与承销商签订发行协议;2.3 上市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给上交所;2.4 上交所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2.5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程序。
四、可转债的交易和转换规则1. 交易规则:1.1 可转债按照上交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买卖;1.2 可转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1.3 可转债交易需在上交所指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进行。
2. 转换规则:2.1 转换条件:投资者需符合约定的转换条件,包括转换时间和转换比例等;2.2 转换方式:投资者在转换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进行转换;2.3 转换价值:转换后的价值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可转债: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固定付息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并具备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引言可转债是指发行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一种债券。
上交所作为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制定了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以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行条件1. 发行人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并连续在市场上交易满36个月;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保障可转债的按时兑付。
2.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保护小型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
投资者在购买可转债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公开发行制度。
发行人通过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方式获得可转债。
2. 优先配售在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优先配售制度。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中优先向股东、特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配售可转债,确保他们享有特定的优惠权益。
三、发行价格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规范。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确定,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发行价格应在正常范围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发行价格应真实、准确,并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布。
四、兑付和转换1. 兑付方式上市公司可转债在到期时,发行人按约定条件履行兑付义务。
兑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兑付或分期兑付,具体由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 转换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了转换条件。
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可转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市场上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
作为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之一,可转债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可转债发行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该业务的运行和管理。
2. 可转债的定义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s),是指债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作为一种混合性金融工具,具备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可以兼顾收益和成长性。
3. 发行条件上交所对于可转债的发行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行人资格:发行人必须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并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发行规模:上交所设置了可转债的最大发行规模,并按照市值和股权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限制。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必须公平、合理、透明。
发行期限:可转债的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利率与转股价:可转债的利率和转股价应该合理设定,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和公司的发展。
4. 发行程序上交所对可转债的发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发行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发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行申请:发行人需要提交可转债发行的申请文件,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步骤。
发行公告:上交所需对发行公司的可转债发行事项进行公告,以向市场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审核和审批:上交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环节。
承销和分销:发行人需与上交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合作,完成可转债的承销和分销工作。
上市交易:可转债成功发行后将开始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并进行正式交易。
5. 风险管理可转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备一定的投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交所对可转债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用风险: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是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风险因素,上交所规定了对发行人信用评级的要求,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一、引言[在此部分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可转债的定义、发行的目的和背景,以及本的目的和范围。
]二、可转债的基本要素1. 发行主体的条件和资格[详细说明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2. 发行规模和可转债的面值[介绍发行规模的确定方式和可转债的面值设定原则。
]3. 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说明可转债的利率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
]4. 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详细说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确定方法和转股比例规定。
]5. 债券期限和提前赎回条件[介绍可转债的期限设定和提前赎回条件规定。
]三、可转债的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详细说明可转债公开发行的流程、条件和申请材料。
]2. 私募发行[介绍可转债私募发行的流程、条件和申请材料。
]四、可转债的发行审核程序1. 发行审核申请材料准备[详细说明发行审核申请材料的准备要求和提交流程。
]2. 发行审核程序和时限[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和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
]3. 发行审核结果和决定公告[说明发行审核结果的公告要求和相应决定的发布程序。
]五、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信息披露[详细描述发行后可转债的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
]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介绍可转债发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时限和披露方式。
]六、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1. 可转债的上市交易[详细说明可转债上市交易的条件、流程和相关规定。
]2. 可转债的转让[介绍可转债的转让方式、程序和相关规定。
]七、可转债的风险管理1. 市场风险[详细说明市场风险对可转债的影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 发行公司信用风险[介绍发行公司信用风险对可转债的影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 其他风险[说明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八、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发行审核申请表格2. 附件2:可转债信息披露公告模板3. 附件3:可转债转让协议范本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名词1:注释12. 名词2:注释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doc 19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doc 19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专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七条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四)上市公告书;(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二)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三)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四)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五)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案件;(六)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在金融市场中,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金融工具,为上市公司的融资和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为了规范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发行,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行可转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对于投资者来说,则具有在债券收益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有机会分享股票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的特点。
那么,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
同时,还需要满足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在发行程序方面,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并提交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重要内容。
这些方案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上交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才能正式发行可转债。
关于转股价格的确定,这是可转债的一个关键要素。
转股价格通常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行后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转股价格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也是可转债中的重要内容。
赎回条款是指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回售条款则是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投资者有权将可转债按照约定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业务事项可转债发行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可转债中签结果可转债发行结果可转债中止发行可转债上市下配售结果可转债中签结果可转债发行结果放弃认购数量申请表可转债中止发行可转债上市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可转债上市申请表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及公告序号公告类别可转债发行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可转债配售数量申请表业务申请表可转债发行申请表-1-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或“”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其中-用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用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2-正股代码可转债交易代码可转债转股代码业务定义可转债转股可转债转股可转债转股 *** - -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正股代码业务定义辅助代码 ********* *** ******A股证券*** *** ******A股证券*** ***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 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事宜的函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① 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② 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③ 可转债发行表格;业务定义可转债申购可转债配号流通股配售可转债申购可转债配号流通股配售可转债申购流通股配售-3-④《可转债发行公告》;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全文;⑥《可转债路演公告》;《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中止发行等情况的安排同时明确可转债的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可转债发行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T-2日:《可转债发行公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可转债路演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T-1日:股权登记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T日: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① 《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② 当日15:30左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查询网上发行申购数据、原股东优先配售申购数量,确定原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中签率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经盖章的“可转债配售数量申请表初表”③当日16:30左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查询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及中签率情况④当日17: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于次日刊登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配售数量申请表”⑤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联系指定的摇号队及公-4-证处⑥若发行失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于16:00前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经盖章的“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初表”,并于17:00前提交《可转债中止发行公告》,于次日刊登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T+1日:①《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②如超额发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工作,并于15:30前提交《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③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T+2日:①《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②投资者应根据《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认购资金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T+3日:①结算参与人应于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可转债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截至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可转债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②当日17: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申请表”③若发行失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于17:00前提交《可转债中止发行公告》,于次日刊登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可转债中止发行的资金退回和证券注销,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则办理-5-T+4日:①《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②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T+4日以后: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补充说明:当上市公司已有可转债在本所上市且已进入转股期,如准备发行新可转债,在刊登发行公告前,实施以下程序:T-7日:上市公司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原可转债转股停牌的提示公告》,公告中说明原可转债转股停复牌的具体时间安排,即“T-2日将刊登新可转债发行公告,T-3日至T-1日期间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将停止交易,原可转债持有人可在T-4日之前进行转股”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在线填写并提交“停复牌业务申请表”,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停牌起始日期为T-3日,停牌终止日期为T-1日T-6日:《原可转债转股停牌的提示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T-3日: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开始停止交易上市公司提交《原可转债转股复牌的提示公告》及《新可转债发行公告》T-2日:《原可转债转股复牌的提示公告》和《新可转债发行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四、上市1、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准备并报送上市申请文件2、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上市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 L-5日之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可转债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需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6-① 《可转债上市公告》;② 可转债上市申请书;③ 批准回购业务的书面文件;④ 关于同意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⑤ 经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⑥ 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⑦ 保荐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⑧ 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⑨ 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⑩ 登记公司出具的前十大债券持有人名册;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表格;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本所对公司可转债上市申请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L-3日:可转债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由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分管人员将本所上市批文交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提交《可转债上市公告》,于次日刊登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可转债上市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上市申请表”L日:可转债上市流通3、有限售条件的可转债,特指成功发行后采取分批上市方式的可转债发行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日期,申请分批上市五、附件-7-附件1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上网定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批准为了确保本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特此申请于×年×月×日刊登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并于×年×月×日通过贵所的证券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本次“××债”在本次“××债”上网定价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将通过贵所的交易主机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委托请贵所于申购结束后确认有效申购及进行申购配号,并将申购配号传输至各证券营业网点摇号抽签完成后,请贵所于当日将中签号码通过贵所卫星网络传送给各证券营业网点在此基础上,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认购资金的清算交割及股东登记,并将扣除发行手续费后的募集资金划至保荐机构指定的清算账户保荐机构将按照规定与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的清算与划转特此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8-附件2可转债发行表格*代码证监会批准文号募集说明书刊登日期可转债代码转债申购代码转债申购简称发行方式***/***/*** *简称***/***/*** **发债上网定价**转债***/***/*** **配债 *** ***可转债简称流通股配售代码流通股配售简称配售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可配数量配售价格股权登记日原股东缴款日主承销商债券发行数量网下发行总量)申购报价交易单位手转债申购上限申购上限)发行日期发行时间配号日期摇号中签日期配号代码预计刊登上市公告书日期主承销商席位主承销商自营帐号**配号***/***/*** 配号简称预计上市日期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会秘书: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日期:-9-附件3关于确认“**转债”回购事宜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板块,为投资者提供可转债的交易和投资服务。
第二条:可转债是指由发行人依法发行,并以一定期限作为债务履行方式的债券,具备在约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发行人所属公司股票的特点。
第三条: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可转债的发行第四条:可转债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并具备符合发行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公示发行计划、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和披露其他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发行的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可转债的交易第七条:可转债在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协议转让。
第八条:可转债的交易时间按照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安排执行,并在交易前后适时进行开市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
第九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进行可转债的委托交易,交易规则包括最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限制、交易费用等。
第十条:上交所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参与情况适时开展可转债做市业务,提供更灵活的交易机制和更好的市场流动性。
第四章:可转债的转换第十一条:可转债的转换必须符合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约定,并在约定条件下进行转换。
第十二条:可转债的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等约定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申请可转债的转换,转换后的股票应当及时记录在投资者的账户中。
第十四条:上交所将积极配合发行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加强可转债转换的登记与结算工作,确保转换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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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
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发行方案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可转债申购上限。
网
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 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
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条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
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
对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可转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
相关机构因资金不足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因投资者及相关机构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的可转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可转债申购并发
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次数合并计算。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T日,原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本所将于T日确定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十六条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与可转债网上、网下配售额确定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可转债;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可转债后,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可转债的配售数量。
第十七条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布申购中签率,并在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
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个中签号可以申购1手可转债。
本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第十八条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应根据中签结果准备申购资金。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第十九条T+3日,网上申购投资者完成可转债的申购交收。
第二十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布发行结果。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对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采取余额包销的可转债,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并由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提交可转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可转债中止发行的资金退回和证券注销,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具体条件、程序应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中确定并披露。
对于网下投资者,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网下投资者违约时
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盘后,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数量通知本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可转债、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可转债,以及因申购量超过申购限额,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可转债发行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本所颁布的涉及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