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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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含专项经费和定额经费)、学校自筹资金(含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学校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研资金(含横向、纵向科研经费)、各院(系、所、中心等)创收资金、基建资金(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校部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核算财力,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处以外的其他帐户内。校办工厂、出版社、开发公司等法人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校部机关)级预算,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委员会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资金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八条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学校综合预算审批权限
(一)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委员会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批准。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的综合预算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项目和金额办理。
(二)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经财经委员会讨论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批准。
(三)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立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批准,同时要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复审。
第十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经费、校内自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捐赠经
费等。
(一)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财政拨款、校内自筹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为控制预算执行,发生支出时,除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财务处主管专项经费的负责人也要对项目的支出进行复审。若发生超预算金额支出,经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后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批准,同时要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复审。
(二)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科研立项审批报告执行,实行课题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支出时还要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正常的财务手续办理。
(三)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捐赠经费由学校基金委员会管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已涉及的资金的使用,由基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捐赠协议中若未涉及资金的使用,支出时经基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长审阅、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校长批准,同时财务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非专项经费是指用财政下拨的定额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含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学校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的没有指定用途的款项,主要包括校级基本经费、院系级行政经费(包括业务经费)、各单位创收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校级基本经费审批权限
校级基本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的、未下拨到校内各单位、由学校统一支配的经费,包括工资福利、岗贴、课时费等人员支出,水电
气暖等公用支出,离退休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按正常的财务手续办理,财务处不再进行复审。若发生超预算金额支出,经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后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批准,同时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复审。
(二)系处级行政经费审批权限
系处级行政经费指学校向各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校部机关等单位下拨的行政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公用支出、购置仪器设备等。预算范围内的系处级行政经费支出要由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财务处不再进行复审;系处级行政经费不得超预算支出。
以系处级行政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出。
(三)创收经费审批权限
创收经费是指校内各单位创收及留成经费(即基金),创收经费主要用于创收成本支出,留成经费(基金)主要用于岗位津贴、集体和个人福利、教学科研发展等经济业务事项。用创收经费支出要由各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支出时按正常的财务手续办理,财务处不再进行复审。
校内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校内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2、校内各单位合作办学所取得的收入严格按学校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3、校内各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签定协议,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收入分配比例;
4、合作方应得的办学经费需要转出时,应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出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