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及内控措施。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明确流动性需求和流动性缺口的测算方法和限额。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度量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流动性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明确在流动性风险暴露或风险事件发生时,采取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流动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特点,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确保流动性能力的充足。
(二)建立流动性需求管理制度,并对流动性需求进行充分的预测和测算。
(三)建立流动性缺口管理制度,控制流动性缺口的大小和波动。
(四)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监测和识别流动性风险。
(二)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机制,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度量。
(三)建立流动性压力测试机制,对不同市场环境和风险情景进行应激测试。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流动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分工。
(二)制定应急措施,包括流动性储备的动态调整、内外部融资的补充等,以缓解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并及时应对市场关切。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规范XX银行1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XX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展开,保障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3.定义
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防止银行过度承担流动性风险,而设定的一系列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的关键指标及阈值。
4.职责与权限
1本办法所称XX银行均指XX银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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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
5.1限额体系设计考虑因素。
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体系,规范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
在设计限额体系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5.1.1流动性风险偏好。
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出发点,我行应在流动性风险偏好框架内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5.1.2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
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包括我行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净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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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DOC]-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 .. (1)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3)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11)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1)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13)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第四章附则 ................................................................................18 附件一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附件二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附件三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附件四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关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本身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但无法快速获得充足的流动资金,或在短时间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交易资金以应对资产增加或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特征,是事关商业银行生死存亡的严重风险隐患,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转型速度的不断加快及金融创新程度的不断深化,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与日俱增,商业银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不断加大。
因此,立足本国国情,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寻高效的流动性管理相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借短贷长”的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吸收居民的短期存款及银行间同业拆借资金,而资金的去向主要为发放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负债与资产业务期限错配带来的风险超出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就容易遭受外部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冲击。
其他风险的转化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了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这些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以银行挤兑为例,银行发生挤兑问题往往是由于自身信用水平严重下降、出现破产传闻等重大问题,造成大部分储户已对该银行失去信心,并对其财产安全性存在质疑引起的。
当上述恶性挤兑事件集中发生与蔓延时,若银行自身拥有的存款准备金金额不足以用来支付储户的提款额,银行内部就会被迫陷入流动性风险当中,进而逐步走向破产。
宏观经济状况宏观经济状况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当宏观经济状况较好、人们对未来充满预期时,居民个人会增加消费,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汽车等消费品,企业会吸收银行贷款用以扩展业务,此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低;相反,当经济下行压力增加时,私人部门会减少消费,企业会缩减业务,此时商业银行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金融风险 案例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2022 年银监会印发的《[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者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形成原因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者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艰难。
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者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于是会影响其盈利能力。
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能导致银行倒闭。
表现第一,流动性极度不足。
流动性的极度不足会导致银行破产,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致命性的风险。
但这种极端情况往往是其他风险导致的结果。
例如,某大客户的违约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问题和人们对该银行前途的疑虑,这足以触发大规模的资金抽离,或者导致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预防该银行可能浮现违约而对其信用额度实行封冻。
两种情况均可引起银行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破产。
第二,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对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者未预料到的资金外流。
从这个角度看,流动性是在艰难条件下匡助争取时间和缓和危机冲击的“安全垫”。
第三,筹资艰难。
从这一角度看,流动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价筹集资金的能力。
流动性的代价会因市场上短暂的流动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场流动性对所有市场参预者的资金成本均产生影响。
市场流动性指标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动性、寻觅交易对手的难易程度等。
筹集资金的难易程度还取决于银行的内部特征,即在一定时期内的资金需求及其稳定性、债务发行的安排、自身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对该银行看法、信用评级等。
在这些内部因素中,有的与银行信用等级有关,有的则与其筹资政策有关。
若市场对其信用情况的看法恶化,筹资活动将会更为昂贵。
若银行的筹资力度蓦地加大,或者次数突然增多,或者浮现意想不到的变化,那末市场看法就可能转变为负面。
因此,银行筹资的能力实际上是市场流动性和银行流动性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论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分析【摘要】目前西方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或诱发西方银行业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外的背景下,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作为未来一段时期构成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新框架。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深刻理解《办法》的新策略新指标,为商业银行尽快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指标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制度框架概述中国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ⅲ》和国情,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此外,《办法》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工具。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这部分的内容构成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7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㊂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㊂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㊂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㊂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㊂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㊂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㊂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㊁有效计量㊁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㊁各业务条线㊁各业务环节㊁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㊂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㊂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㊂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㊁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㊂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㊁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㊂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㊂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㊂(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和程序㊂(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程序㊂(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㊂(五)完善㊁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㊂(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㊂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㊂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㊁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㊁监事会(监事)㊁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㊁银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㊁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㊂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㊂(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㊁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重要的政策㊁程序㊁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㊂(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㊁政策㊁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㊂(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㊂(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㊂(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㊁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㊂(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㊂(八)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㊂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㊂(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㊁程序㊁限额,其中策略㊁重要的政策㊁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㊂(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㊁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㊂(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㊂(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工作㊂(六)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㊁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㊂(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㊂(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㊂(九)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㊂第十一条 董事会㊁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㊂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㊂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㊂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㊁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㊁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㊂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㊂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㊁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和程序㊂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㊂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㊁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㊁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㊂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㊂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㊁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㊁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㊂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㊁主要业务条线㊁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㊂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㊂(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报告体系㊂(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㊂(四)资产与负债组合㊂(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㊂(六)现金流量分析㊂(七)不同货币㊁不同国家㊁跨境㊁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㊂(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㊂(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㊂(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㊂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㊁分散或二者相结合㊂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㊁附属机构㊁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㊂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㊂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㊁业务发展状况㊁资产质量㊁融资策略㊁管理经验㊁市场流动性等㊂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㊂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㊁流动性管理策略㊁重要政策㊁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㊂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㊁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㊂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㊁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㊂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㊂第三节 内部控制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㊂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㊂(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㊂(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㊂(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㊂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㊂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㊂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㊁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㊂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㊂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㊂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相关的管理体系㊁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㊂(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㊂(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㊂(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㊂(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㊁及时㊁有效㊂(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㊂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㊁充分㊁有效的审计㊂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㊂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㊂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㊂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㊂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㊁及时㊁持续地计量㊁监测㊁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㊂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㊁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㊁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㊂(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㊂(三)能及时㊁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㊂(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㊂(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㊂(六)能及时地㊁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㊂(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㊁限制条件收集㊁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㊂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㊁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㊂(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㊂(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㊂(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㊂(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㊂(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㊁政策㊁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㊂(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㊂(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㊂第五节 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㊂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㊁专门委员会㊁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㊂(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㊂。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对策建议我国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信贷投放等关键职能。
由于受到市场环境、经济波动、金融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从成因分析和管理对策建议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成因1.市场风险影响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发生波动,这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出现。
当利率上升时,商业银行拥有的长期资产可能会贬值,而其短期负债却将面临更高的成本,从而造成资金流动性不足。
2.资产端风险商业银行的资产端风险也是导致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质量、期限和流动性对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影响。
银行的存款业务、信贷投放业务和投资业务等,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潜在影响。
如果银行投放了大量长期贷款,而融资来源于短期存款,那么一旦出现资金流动性危机,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
3.监管政策影响监管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等,都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进而对其流动性产生重要影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和限制也会间接影响其资金流动性。
1.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流动性限额和流动性监测体系等。
还应建立健全流动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2.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采用流动性风险指标和量化模型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匹配,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3.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来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至关重要的一项。
流动性风险关乎银行的生存与发展,若管理不当,可能引发银行的系统性危机,影响金融稳定。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性风险的内涵与影响流动性风险,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取足够资金来履行其支付义务或满足其资产增长需求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源于银行资产和负债在期限、金额、币种等方面的错配,也可能受到市场信心、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冲击。
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不容小觑。
一旦银行遭遇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客户挤兑,损害银行的声誉和信用;银行可能不得不低价抛售资产,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银行破产倒闭,波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的取款需求和到期债务的支付,同时支持银行正常的业务运营和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涵盖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和各类风险暴露,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2、审慎性原则:在评估流动性需求和预测资金来源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3、灵活性原则:管理策略和方法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银行自身情况及时调整。
4、成本效益原则: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管理成本,实现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同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准确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准确计量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公告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
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标准》),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工作,2009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和《计量标准》,对《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制定了《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办法》正文分为4章,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共计64条。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在引入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参考其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
《办法》的4个附件分别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技术细节做了具体说明。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和建议我国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存款、放贷、支付结算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下面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1. 建立完善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应建立流动性管理体系,明确流动性政策、流动性监控、流动性风险评估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分析流动性风险。
2.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不同风险因素的监控,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对策减少和分散风险。
3. 加强流动性风险测试: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测试,模拟不同场景下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以评估在市场紧缩情况下的资金需求及应对措施。
4. 多元化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应积极扩大资金来源途径,降低对单一渠道的依赖。
可以通过债券发行、吸引境外资金、拓展非银行机构的合作等方式,确保多样化的资金来源。
5. 合理设置流动性缓冲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流动性缓冲区,确保在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下有足够的资金储备进行应对。
6. 建立应急机制和预案: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和应对预案,包括应急资金供应渠道、协同合作机制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7.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提升: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人员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建立良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文化。
总之,商业银行在管理流动性风险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点与对策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点与对策尚航飞近年来,随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持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更加契合银行业态的最新变化。
目前,商业银行的同业去杠杆已取得良好成效,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
同时,面对2019年包商银行发生的流动性危机,以及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对宏观经济的冲击,央行已通过全面降准、超预期公开市场操作、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合理充裕,预计银行业的总体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明显起伏。
但从长期看,宏观经济波动、外部金融市场下跌等其他因素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给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下面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点和对策进行简要探讨。
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一)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实施出现分化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经验教训之后,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量化监管标准,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这两个全球统一的监管指标。
目前,LCR 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有关巴塞尔监管框架的实施进展报告显示,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和地区都已出台了最终版的LCR 规则,而且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7月已完成对各成员国和地区LCR 规则实施情况的一致性评估,其中有16个国家和地区被评为“符合”巴塞尔标准,11个国家和地区被评为宏观研究“大致符合”。
与LCR规则不同的是,NSFR规则在各成员国和地区的实施进展存在较大差异,国内银行的海外机构需关注当地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的变化。
截至2019年9月,全球只有22个成员国和地区发布了NSFR最终版规则或草案,美国和日本至今尚未发布NSFR最终规则,这不符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在2018年1月引入NSFR最低监管标准的要求。
此外,自2018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各成员国和地区NSFR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一致性评估,目前已完成对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7个成员国的评估,且评价都是“符合”巴塞尔标准。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及建议
一
低息贷 款 。 以提高整个租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或者 国 家在信贷政 策上设 立金融租赁 专项基金 , 对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方 向的租赁项 目在信贷上给予资金支持 ,从而提升开展金 融租赁 的实力。 4在保险政策方面 , . 应建立租赁信用保险机制 。由于我 国 市场体 系不健全 , 市场经济运行机 制不规 范 , 承租人的负债意 识不强等原因 , 我国金融租赁行业面临过大的信 用风险。因此 政府应建立租赁信用保险机制 ,以保证承租的中小企业破 产 时, 租赁公司可以从政府 那里收回一半 的租金 , 这无疑是最好 的扑 风险损 失的办砝 。
财经纵横
CA MN H A / ■盥 HRI C I G N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及建议
魏 宇 林
( 阳银 行 郑 州分 行 , 南 郑 州 4 00 ) 洛 河 5 0 8
摘要: 长期 以来, 国商业银行 的流动性 风险问题 一直备 受关注, 随着金融体制的市场化 转轨 的进行 , 我 但 一方面 , 商业银行 迅速增加 但也逐渐暴露很 多问题 , 不 良资产膨胀经营管理 不善等 , 如 因此 , 本文在分析 了我 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状 的基础 上提 出风险管理的政 策及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我 国商业银行流 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 ) 一 存贷比有所下降 , 仍有资金闲置 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比值逐渐下降 , 但是仍 明显过高 。 存 贷比是描述商业银行流动 性状态的一般性指标 。贷款是商业 银 行中流动 性最低 的资产 ;而存款则是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 来源 , 是保持商业银行 流动性 的重要 因素。近 几年 以来 , 国 我 商业银行 的存 贷比例 不断下降 ,从 1 9 的 9 . 9 8年 04 %下降 到 20 09年的 6%,虽然这表 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 况有所 5 改善, 但是在存贷 比下降 的同时 , 其绝 对比值仍显过 高 , 贷 存 缺 口仍然在 不断增大 。存贷缺 口绝对值增加虽然不能断定银 行 资金完全处于闲置状态 ,因为银 行可以把存 贷差额投 资于 其他渠道 , 虽然有价证 券及投资 、 外汇 占款基 本上呈稳 步上升 态势 , 所占比重仍然较小 , 但 并且相 对于国际金融机 构资产 呈 向下 的波动状态 , 的来说 , 总 银行存贷差额中还是有一部分资 金处于闲置状态 。 ( ) 二 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错配现象严重 合理的存贷款期限结构能够保证商业银行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 , 然而根据近几年我 国存贷款的历史数据进行处理 , 并对 其增长趋势分析 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 的期限结构错
银监会2014年2号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近日,银监会在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既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
因此,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
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
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
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近年来,银监会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巴III流动性标准,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并于同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它指的是银行在面临资金供需不平衡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到足够的流动性资金,从而导致银行无法满足客户的提现需求或者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
为了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常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一、合理的流动性资金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合理规划和管理自身的流动性资金。
首先,银行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到足够的流动性资金。
其次,银行应该对存款、贷款等业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防止出现大量的资金供求不平衡的情况。
此外,银行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二、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商业银行应该通过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来降低流动性风险。
首先,银行应该合理配置存贷款的结构,将流动性较好的存款与流动性较差的贷款进行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的产生。
其次,银行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适度发行债券或者筹措其他长期资金,增加流动性资金的来源。
三、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和策略。
首先,银行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流动性储备额度,用于应对突发的资金需求。
其次,银行应该建立流动性压力测试机制,评估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该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报告。
首先,银行应该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和整理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
其次,银行应该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的报告,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确保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此外,银行还应该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问题。
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的支持。
《Y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
《Y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Y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家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金融机构,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稳健运营,也直接影响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Y农村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场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Y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状1.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Y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了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下设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同时,银行还建立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机制,共同应对流动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Y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流动性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等流程,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
在风险评估方面,银行采用压力测试、风险价值模型等方法,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在风险监控方面,银行通过实时监测资金头寸、资产负债结构等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Y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问题与挑战1. 内部管理问题尽管Y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此外,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意识教育。
2. 外部环境挑战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行业竞争等因素,都给Y 农村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了挑战。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传统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多的压力和挑战。
四、优化Y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1.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Y农村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执行。
同时,银行应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自评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商业银行面临着诸多风险,而流动性风险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种。
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或履行其他债务义务,进而引发声誉风险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具有关键意义。
一、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与表现形式流动性风险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在需要资金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或者在拥有资金时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以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在短期内面临大量存款客户的集中提款,而银行的现金储备不足以应对;或者银行持有的资产在市场上难以迅速变现,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短期和长期的流动性需求。
这不仅包括日常的客户提款、贷款承诺的兑现,还包括应对突发的市场冲击和系统性风险。
其次,要合理控制流动性成本,避免为了维持过高的流动性而牺牲过多的盈利机会,或者因流动性不足而被迫以高成本融资。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涵盖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和各类风险暴露,包括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金融市场业务、表外业务等。
2、前瞻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波动、监管政策的调整等,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3、审慎性原则在评估流动性风险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不利因素的影响,避免低估风险。
4、灵活性原则管理策略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银行自身情况及时调整。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1、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合理规划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同时,优化资金运用,使资产的期限结构与负债的期限结构相匹配。
2、流动性储备管理银行应持有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国债等,作为应对流动性冲击的储备。
3、压力测试通过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如经济衰退、市场利率大幅上升等,评估银行在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
发布时间 : 2018-05-25 文章来源 : 审慎规制局 文章类型 : 原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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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一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附件二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附件三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附件四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
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
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着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着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
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
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