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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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

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

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

【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必背法条】规则:

【必背法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P38

【考点6】善意取得制度p46

【链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完整性、公司出资时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破产法中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票据的善意取得。

【必背法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流押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必背法条】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必背法条】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必背法条】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必背法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必背法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成立生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背法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另有约定。

【必背法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必背法条】定金数额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必背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必背法条】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②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除另有约定,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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